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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早期中立评估机制的定义
早期中立评估机制(Early Neutral Evaluation,简称“ENE”)最早由美国法院开创,经实践取得了显著效果,以至于后来延伸到仲裁程序中,并被其他国家借鉴使用。对于ENE的概念,科罗拉多州将其定义为“指由法院指定的评估员对诉讼进行早期干预,以缩小、消除和简化问题,并协助案件规划和管理。在早期中立评估下,案件可能会和解。vii”犹他州认为“‘早期中立评估'是指与中立专家举行秘密会议,以确定争议中的问题、探讨和解方案并评估索赔的是非曲直。viii”弗吉尼亚州则将早期中立评估与调解画上了等号,州法律并未对早期中立评估进行定义,而是将“中立”单独解释为“在进行争议解决程序和提供争议解决服务方面受过培训或有经验的个人ix”。
美国律师协会对早期中立评估的定义比较全面,即“在案件提交法院后不久进行的一项程序。案件被提交给一名专家(通常是律师),要求其对争议进行平衡、公正的评估。双方或提交书面意见,或亲自与专家会面。专家会指出双方的优缺点,并对审判的可能结果进行评估。该评估可帮助双方评估其案件,并可能推动双方达成和解x。”
二、 早期中立评估机制的发展历史
早在上世纪80年代,随着诉讼案件数量的增多,美国法院及其仲裁机构便已经开始摸索建立替代性争议解决(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方式。1982 年,美国加州北区法院时任首席法官Robert F. Peckham任命了一个特别工作组,负责制定了一套程序用以减少加州北区诉讼当事人的审前费用和案件延误的问题。特别工作组确定了以下审前费用和程序延误的几大重点问题:(1)诉状内容繁杂,难以厘清纠纷所涉及的核心问题,从而增加法官的前期工作量;(2)律师和当事人未能在早期阶段对案件进行全面而冷静的评估;(3)当事人和律师对案件胜诉抱有不切实际的期望;(4)当事人对法律程序产生疏离感;(5)诉讼双方之间沟通不畅;(6)代理律师因担心被委托人或对方律师视为软弱而不愿提出和解xi。
该特别工作组设计ENE的目的是鼓励各方在诉讼初期正视和分析自身的情况,并使每位诉讼当事人和律师都能听取对方陈述案情。ENE还旨在帮助各方确定真正存在一致意见和争议的领域,并帮助他们制定证据开示方法,以便立即将重点放在核心问题上,并披露关键的证据。此外,ENE的目的是为所有律师和诉讼当事人提供一个保密、坦诚和深思熟虑的评估平台,以确定他们的立场、相对优势和案件整体价值。最后,特别工作组还希望ENE 能为各方提供一个早期和解的机会。
北区法院于1985年制定了一项ENE试点计划。当时负责管理该计划的地方法官Wayne Brazil在ENE计划下处理了十几起案件。对该试点计划的早期研究显示,该计划取得了可喜的成果xii。在第二阶段的ENE试验中,法院向该计划分配了150个指定学科领域的案件,其中67
个案件实际通过了 ENE 程序xiii。对这些案件的研究得出结论,大多数 ENE 参与者认为ENE是值得的。基于在试点ENE计划取得明显成功的基础上,北区法院分别在 1988 年和1989年进一步扩大和完善了ENE计划。
1990年,美国为了缓解日益增长的诉讼案件数量与司法资源不足之间的矛盾,颁布了《民事司法改革法案》(Civil Justice Reform Act of 1990,简称“CJRA”),美国加州北区法院因其早期中立评估程序的实践,被列为试点法院。此后,ENE被美国多个州采用并纳入立法。
三、 早期中立评估机制的程序设计
在ENE的适用案件范围上,美国各州之间的早期中立评估机制不尽相同。笔者曾协助中国客户在美国加州南区法院起诉的案件,并经历了ENE程序。根据《美国加州南部地区法院地方规则》(以下简称“南区规则”)的规定,除非法院另有规定,一般民事、海事案件均需要经过预审(pre-trial),而ENE便会在预审中进行,并且属于强制性程序。但ENE并不适用(1)涉及人身保护令的案件;(2)审查行政裁决的案件;(3)社会保障案件;(4)拖欠诉讼案件;(5)大量被告未答辩的案件;(6)执行判决的诉讼和(7)破产诉讼案件xiv。
ENE的目的是通过和解、处置性动议或审判,使案件尽早得到解决,因此在程序的安排上是十分紧凑的。《南区规则》要求ENE会议必须在提交答辩后的45天内举行xv。根据《美国加州北部地区法院关于替代争议解决的地方规则》(以下简称“北区规则”)的规定,ENE会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发出ENE指令后的90天内召开。代理律师至少在 ENE会议前10天交换书面陈述并提交给评估员。此外,法院在任命评估员后,该评估员应在ENE会议前与将出席ENE会议的律师安排一次简短的联合电话会议,讨论诸如ENE会议的时间安排、应遵循的程序、评估员的报酬、案件的性质、书面ENE陈述的内容以及哪些客户代表将出席等事宜。评估员可酌情安排额外的会前联合电话会议xvi。
在《北区规则中》,评估员在整个程序中的职责是:(1)允许每一方当事人(通过律师或其他方式)以口头、文件或其他媒介提出其主张或抗辩,并说明其所依据的主要证据;(2)评估各方争议和证据的相对优势和劣势,并仔细解释支持这些评估的理由;(3)在可行的情况下,估计责任的可能性和损害赔偿的金额范围;(4)帮助当事人制定计划,共享重要信息和/或进行关键证据披露,使他们能够尽快进行有意义的和解讨论,或通过其他方式处理案件;(5)帮助当事人实事求是地评估诉讼费用;(6)如果当事人有兴趣,通过私人核心小组或其他方式,帮助他们探讨和解的可能性;以及(7)确定会议的某种形式的后续行动是否有助于案件的发展进程或和解xvii。
早期中立评估机制同时设置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北区规则》要求参与ENE会议的法官、律师、当事方都应对会议内容保密,并不能向他人、其他法官披露。需要强调的是,ENE的主要目标并不是和解,但其过程对和解具有促进效果。因此ENE并非是强制合意的程序,在ENE的任何阶段下,当事方都可选择退出,但若存在恶意滥用制度的情形,评估员也有自行终止评估的权利。ENE终止后,案件将继续进入法院的诉讼程序。xviii《南区规则》也强调,在ENE会议上讨论的内容是“非正式的、无记录的且具有保密性”xix。
在费用的安排上,北加州的ENE评估员应自愿提供至多两小时的准备时间和ENE会议的
前四小时。在四小时的ENE会议后,评估员可以继续自愿提供时间或让各方选择结束程序或支付评估员费用。只有在所有各方和评估员都同意的情况下, ENE程序才会继续。如果各方同意继续进行,评估员可按小时或各方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率收费。如果需要评估员做更多的实质性准备工作,各方可与评估员讨论其他适当的付款安排xx。
中国企业在参与ENE程序时,需考虑如何选择在ENE阶段应该对哪些重要事实进行评估才能尽可能促成双方尽早和解,以减少律师费的开支。比如,在产品责任案件中,一般来说,在ENE阶段对原告遭受的各项损失进行评估就对于促进双方和解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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