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继2017年后的第二次重大修订,在现行法律基础上新增8项条款、修订16项条款,不仅完善、细化了对混淆行为、商业诋毁、虚假宣传等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还进一步强化了对互联网数字经济时代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约束。本文下面将对以下几个重点修订要点进行介绍:
一、完善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和适用规则
本次修订根据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新兴业态中呈现出的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在行为认定标准和适用规则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扩充和细化,主要体现在:
(一)混淆行为:本次修订将以下行为明确规定为混淆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
1.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图标的行为;
2. 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的行为;
3. 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以及
4. 帮助他人实施混淆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增加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贿赂的规定,明确收受贿赂的单位和个人同责。
(三)虚假宣传:将虚假宣传行为误导的对象由"消费者"扩展为"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规定不得通过虚假评价方式实施虚假宣传。
(四)不当有奖销售:规定有奖活动开始后,经营者不得随意变更有奖销售信息。
(五)商业诋毁:将商业诋毁对象由"竞争者"扩展为"其他经营者",规定经营者不得指使他人进行商业诋毁。
二、深化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
本次修订加强了对数据权益保护的规定,新增了针对恶意交易和平台经营者监管责任方面的规定,主要体现在:
(一)明确关于非法数据获取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二)新增针对滥用平台规则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恶意退货等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三)强调平台经营者的规范管理义务,要求其建立不正当竞争举报投诉和纠纷处置机制,引导、规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公平竞争。
三、增设两类针对中小企业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
本次修订引入了针对"内卷式"低价竞争和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这两类主要危害中小型企业利益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主要体现在:
(一)禁止"内卷式"恶性竞争,要求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变相要求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低于成本价的销售行为。
(二)禁止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此规定的适用不再以经营者具有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显著扩大了法律对不公平交易行为的覆盖范围。
四、优化关于监管措施、执法手段和处罚力度的规定
本次修订在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和法律责任认定等方面也进行了进一步调整,主要体现在:
(一)增加反不正当竞争法域外适用规定,为针对发生在中国境外的扰乱境内市场秩序之行为的监管和处罚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二)引入"限期改正"和"约谈"等柔性执法手段,给予违法经营者改正机会,体现了宽严并济的立法思路。
(三)合理调整处罚力度:上调对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网络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罚款上限;取消虚假宣传行为的罚款下限;对混淆行为中销售者不知情且能证明商品合法来源的情形,增设免责条款。
总体来说,本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是对数字经济时代发展动向的积极回应,针对新业态市场竞争所面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多样化、"内卷式"恶性竞争、数据权益侵害、中小企业权益保护等较为突出的问题提供了更为系统的解决方案,也为经营者、行业组织、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等主体的相关活动开展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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