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在中国进行专利维权时,专利权人面临的难点之一是取证难的问题,而在美国法院进行的专利侵权诉讼中,由于设置有证据开示(Discovery)程序,对于原被告双方来说,基本不存在取证难的问题。
那么证据开示程序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呢?
证据开示程序规定于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中,是美国法院审理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的法定预审程序,该程序允许诉讼双方当事人通过一系列方法获取对方掌握的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以帮助双方了解案情,促进案件的和解或有效审判。
证据开示程序实施的主体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或者由其代理律师来主导,法院只是在必要的时候才介入。
为什么是由双方当事人,而不是法院的法官来主导证据开示呢?
由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去进行证据开示,当事人会全力以赴寻找、挖掘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并极力反驳所有对另一方有利的证据。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通过该程序会更清楚地了解到己方的证据弱点,从而更有利于双方达成诉讼案件的和解。
在美国法院审理专利侵权诉讼案过程中,证据开示包括事实调查阶段的证据开示与专家调查阶段的证据开示。
专家调查 阶段的证据开示主要是由当事人聘请的专家针对技术方面的问题和经济损失赔偿方面的问题提供专家意见报告。
我们重点来看下事实调查阶段的证据开示程序,该程序可以采用下列五种方式来进行。
1、要求交付文件或实物(Request for Production of Documents or Things):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与专利案件相关的设计研发图纸、专利申请过程资料、被诉侵权产品销售资料、会计报表等。
2、要求承认事实(Request for Admissions):要求对方承认没有争议的事实。例如被告方收到过警告函、原告方专利作过修改等。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回应被视为默认。
3、书面讯问(Written Interrogatories):当事人一方可以通过代理律师列出一系列与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相关的问题,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4、庭外证人质问(Deposition):这种证据开示形式是实践上较为常用的,一方当事人的律师要求对方当事人或证人在庭外宣誓作证。通常是在律师办公室或其他合适的场所由律师向对方当事人或其证人进行询问。法庭书记员全程参加并对所有问题、答复和异议进行逐字逐句完整的书面记录与录音录像,后续可以作为法院审理的证据。
5、传讯证人及证据(Subpoena):指法院依当事人方的申请强制某人出庭作证及提供证据。
通过以上形式的证据开示,有利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事实通过证据形式进行展现,使得法院能据此进行审理,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而在专家证据开示阶段,主要是由专家证人来对关于专利侵权赔偿额的计算等进行论证,为法院审理案件提供客观中立的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中国企业或个人主体在美国涉诉的情况下,作为当事人的中国企业或个人依据美国的证据开示程序提交相关文件资料、信息或实物,有可能与中国现有法律,例如《个人信息保护法》《保守国家秘密法》产生冲突,特别是涉及跨境提供技术资料、个人信息、数据传输或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况。遇有这种情形需要谨慎处理,可以寻求中美两国专业律师的法律意见,并采取数据脱敏、申请保护令等适当的应对措施以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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