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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November 2025

使用环境特征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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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PIT Patent & Trademark La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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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环境特征"这一概念自从在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号判决中首次被提及以来,已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学术统计显示,截至2024年10月3日,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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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环境特征”这一概念自从在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号判决中首次被提及以来,已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学术统计显示,截至2024年10月3日,已有100余份判决引用了使用环境特征的概念。

然而,尽管该概念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目前仅有一份法律文件对其作出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该条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能适用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该司法解释以否定性表述明确了“使用环境特征”在权利要求中的限定作用,但并未解决两个重要问题:一是何为使用环境特征,二是使用环境特征的限定作用与其他技术特征相比有何不同。

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的(2022)沪73知民初案涉及使用环境特征,并成功入选《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4)》。该案为实务界提供了法律指引,释放了积极信号。本文将以该案为例,说明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使用环境特征的认定。

在沪73知民初案中,法院认为,“可以通过综合考虑发明名称、发明主题、权利要求中关于安装等关系的记载以及说明书内容,来认定使用环境特征。”在判断被诉技术方案是否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相关使用环境特征时,并不要求被诉侵权产品必然包含与使用环境特征相关的部件,只要被诉侵权产品能够应用于使用环境特征中定义的使用环境即可。

该认定与以往司法实践保持一致。事实上,司法实践对上述两个问题已形成较为统一的认识。多份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环境特征,是指权利要求中描述发明使用背景或条件的技术特征。”

同时,法院认为,“写入权利要求的使用环境特征属于必要技术特征……对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使用环境特征对专利保护范围的限定程度应当结合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一般而言,只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能够应用于使用环境特征中定义的使用环境,即可认定其具有该使用环境特征。”

沪73知民初案所涉专利请求保护的是一种处理组件,其相关使用环境特征为“电子照相成像装置的主体组件”。换言之,保护对象为打印机耗材如硒鼓,使用环境特征为打印机本身。在独立权利要求中,除了说明处理组件本身的结构特征外,还限定了与电子照相成像装置的安装关系(相关特征)。关于这些特征,法院的推论如下:首先,判断相关特征是否属于权利要求主题名称所指示的结构。经审查,权利要求中关于“主体组件”的技术特征被认定为使用环境特征。其次,根据技术特征及说明书文字描述,法院确定了使用环境特征的具体形式。

判决认为,处理组件相关技术特征包括“可拆卸地安装在电子照相成像装置的主体组件中”的描述,由此可知,处理组件与主体组件之间存在安装关系。

结合说明书及附图,认定权利要求中关于主体组件的技术特征是处理组件的使用条件,而非处理组件的组成部分,因此构成使用环境特征。

最后,法院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能够应用于使用环境特征中定义的使用环境。由于被诉侵权产品能够应用于该使用环境,因此认定其具备相关特征。

建议 

在专利维权过程中,当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乏某些特征时,权利人可以考虑这些特征是否可以被视为使用环境特征。与普通技术特征相比,针对使用环境特征的特殊侵权认定规则具有较低的举证要求。通常,仅需证明被诉侵权产品能够在该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中使用,而无需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本身具备该特征。因此,这为权利人主张侵权提供了另一种途径。例如,在(2021)最高法知民终的一个案件中,独立权利要求限定了“用于网络插头上盖的自动定位结构,包括含有多根内芯线的网络电缆,网络电缆前端有一定长度伸入插头”。被诉侵权产品并未包含特定的网络电缆,因此一审判决认为其缺乏必要的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然而,在二审中,权力人主张网络电缆是所涉专利技术方案的对象,因而属于使用环境特征,法院最终认定构成侵权。反之,作为被告,可以抗辩该特征并非使用环境特征。同时,如果专利文件中所定义的技术方案只能应用于该使用环境特征,被告可以举证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还可应用于除该使用环境特征之外的其他使用环境,从而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不具有该使用环境特征。

在草拟专利文件时,虽然应谨慎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包含使用环境特征,但也不要刻意规避使用环境特征,否则可能导致技术方案不完整或不稳定。由于全面覆盖原则,在专利维权中,须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所主张的权利要求中涵盖的所有技术特征。如果权利要求中包含与专利创造性构思无关的环境技术特征,不仅无助于专利申请获批和权利要求的稳定,还会增加举证难度和维权成本。另一方面,如果刻意规避使用环境特征,仅在撰写产品侧的特征,有时可能无法充分体现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或难以将专利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区分,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被判无效。

结论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首先根据待保护专利的主题名称,初步判断相关技术特征是否直接限定了待保护发明的主题。其次,通过说明书和附图确定使用环境特征的具体形式。常见的使用环境特征通常表现为限定专利技术方案安装、连接或使用的条件和环境。

但鉴于专利技术方案的复杂性,使用环境特征并不限于与受保护技术方案的安装位置或连接结构直接相关的结构特征。

最后,使用环境特征对专利保护范围的限制程度须结合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一般而言,只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能够应用于使用环境特征中所限定的使用环境,即可认定其具有该使用环境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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