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January 2023

越南专利审查指南中有关计算机程序审查的修改介绍

CP
CCPIT Patent & Trademark Law Office

Contributor

CCPIT PATENT AND TRADEMARK LAW OFFICE is the oldest and one of the largest full-servic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firms in China. Our firm has 322 patent and trademark attorneys, among whom 93 are qualified as attorneys-at-law. We provide consultation, prosecution, mediation,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and litigation services relating to patents, trademarks, copyrights, domain names, trade secrets, trade dress, unfair competition and other 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 matters. headquartered in Beijing, we have branch offices in New York, Silicon Valley, Tokyo, Munich, Madrid, Hongkong, Shanghai,Guangzhou and Shenzhen.
根据2005年11月25日颁布的越南《知识产权法》[1]第59.2条规定,计算机程序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China Intellectual Property

一、背景介绍

根据2005年11月25日颁布的越南《知识产权法》 1第59.2条规定,计算机程序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随着软件行业的发展,计算机程序与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日益紧密,为此,在越南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3月31日颁布的《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 2中,将计算机实施例的发明或于计算机程序相关的发明视为可专利保护的主题。
《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5.8.2.5节规定:

尽管计算机程序被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但是如果所要求保护的主题具有技术特征,并且实际上是用于通过技术手段来解决技术问题以产生技术效果的技术解决方案,则它可以是可专利保护的。

虽然《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5.8.2.5节规定了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可以是可专利保护的,但是没有给出具体的操作细节,因此专利从业人员无法确定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在什么情况下被视为可专利保护的。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越南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12月31日颁布了《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的附件:《附件一:关于确定计算机程序发明的主题可专利性的指南》 3(以下简称《指南附件》),以作为对《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的补充。

二、《指南附件》的主要内容介绍

在《指南附件》中规定,在形式审查过程和实质审查过程中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主题的审查如图1所示。

1267996a.jpg
图1

(一)关于形式审查

在形式审查过程中,审查员需要根据问题1和问题2初步确定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是否被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

问题1:主题是否包括技术特征?

若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保护主题包含至少一个技术特征,例如与硬件有关的特征,或代表物理实体的数据处理特征,则该保护主题可以被暂时接受。否则审查员会根据《知识产权法》第59.2条予以拒绝。

例如,一种由计算机实现的方法,该计算机具有一个数据库,用于存储用户的历史购买数据,以便在用户下次购买时根据历史购买数据给予相应折扣。

在上述该与计算机程序相关的主题中,"计算机"、"数据库"属于技术特征,因此上述该与计算机程序相关的主题包括技术特征。

问题2:主题是否以"计算机程序"、"程序产品"、"承载程序的信号"等术语命名?

若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保护主题以"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产品"、"计算机软件产品"、"携带程序的信号"等术语命名,则审查员会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5.8.2.5节予以拒绝。否则,审查员认为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保护主题通过形式审查。

例如,如果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下列权利要求,则可通过形式审查。

1. 一种由计算机执行的用于一种目的的方法,包括:步骤A,步骤B和步骤C。

2. 一种处理装置,用于执行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

3.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用于存储执行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的程序。

(二)关于实质审查

审查员在实质审查阶段,需要考虑下列问题3,以确定要求保护的主题真正有资格获得专利保护。

问题3:主题是否包含产生进一步技术效果的技术特征?

若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保护主题不包含产生进一步技术效果的技术特征,则审查员会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5.8.2.5节予以拒绝。否则,审查员认为该保护主题有资格获得专利保护。

下面是主题包含产生进一步技术效果的技术特征的一些示例:

1)如果一个与计算机程序相关的主题除了具有计算机实现的技术特征外,还具有其他的技术特征,那么实现该主题的计算机程序在计算机上运行时将产生进一步的技术效果。例如:

一个用于实现控制汽车防抱死制动系统的方法的计算机程序,在计算机上运行时带来的进一步的技术效果是汽车防抱死制动。

一个用于实现压缩视频的方法的计算机程序,在计算机上运行时带来的进一步的技术效果是视频压缩。

一个用于实现恢复失真数字图像的方法的计算机程序,在计算机上运行时带来的进一步的技术效果是失真数字图像恢复。

一个用于实现加密通信的方法的计算机程序,在计算机上运行时带来的进一步的技术效果是通信加密。

2)如果计算机程序是根据运行该计算机程序的内部操作的具体技术考虑而设计的,可将其视为产生进一步的技术效果。例如,控制计算机内部功能或操作的计算机程序,如处理器负载平衡或内存分配,由此实现处理器的负载平衡或内存分配,因此可视为产生进一步的技术效果。

3)用于在底层处理代码的程序,例如构建器(Builder)或编译器(Compiler),可能具有技术特征。例如,当从开发对象构建运行时(Runtime)对象时,只重新生成那些经修改过的开发对象所产生的运行时对象,从而产生限制具体构建所需资源的进一步的技术效果。
同时,《指南附件》还指出,在以下两种情形中,与计算机程序相关的主题并不会产生进一步的技术效果。

1)一个用于非技术目的的计算机程序,比用于类似目的的已知程序需要更少的计算时间,并不会产生进一步的技术效果。同样地,将一个计算机程序与人类执行任务的方式相比较,也不会成为判断该程序是否具有技术特征的依据。

2)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主题不能仅仅因为计算机程序被设计成可以由计算机自动执行就被认为具有技术特征。除了简单地找到一个计算机算法来完成一项任务外,还需要其他技术考虑,这些考虑往往与计算机内部功能的技术考虑有关。它们必须反映在产生进一步技术效果的所要求保护的特征中。

三、具体示例分析

下面通过一个具体示例对《指南附件》中所描述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进行说明。

例:一种由计算机实现的通过分析两个参数之间的函数关系以控制具体物理过程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下列步骤:

- [...数学计算步骤...];

- 根据所产生的用于控制所述物理过程的数据扩展所述两个参数中的一个参数的数值范围。

(一)形式审查

1)针对问题1:主题是否包括技术特征?

由于上述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保护主题包含"由计算机实现"和"控制具体物理过程"这两个技术特征,因此问题1的回答是肯定的,即上述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保护主题包括技术特征。

2)针对问题2:主题是否以"计算机程序"、"程序产品"、"承载程序的信号"等相关术语命名?

由于上述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保护主题不是以"计算机程序"、"程序产品"、"承载程序的信号"等术语命名,因此问题2的回答是否定的,即上述

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保护主题不是以"计算机程序"、"程序产品"、"承载程序的信号"等相关术语命名。

由此可知,上述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保护主题通过形式审查。

(二)实质审查

针对问题3:主题是否包含产生进一步技术效果的技术特征?

为了评估上述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保护主题是否包含产生进一步技术效果的技术特征,这里将上述保护主题中的各个特征进行分类,分类结果如图2所示。

由图2可知,在上述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保护主题中,明确的技术特征为"由计算机实现"和"控制具体物理过程",被认为是非技术性的特征包括"分析两个参数之间的函数关系"、"数学计算步骤"和"根据所产生的用于控制具体物理过程的数据扩展两个参数中的一个参数的数值范围"。

1267996c.jpg
图2

需要说明的是,为了评估该保护主题是否在总体上包含产生进一步技术效果的技术特征,仅仅依赖诸如"由计算机实现"的特征是不够的,这是因为尚不能确定具体的实现是否超出常规的技术实现。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确定在技术目的和由软件实现的数学方法之间是否存在相应的关系。可以看到,该数学方法的输入和输出与技术目的相关,并且其结果为"两个参数中的一个参数的数值范围被扩展"对"控制具体物理过程"产生影响。也就是说,被认为是非技术性的特征"两个参数中的一个参数的数值范围被扩展"与技术特征"控制具体物理过程"通过技术交互,使得该保护主题产生了进一步的技术效果,因此该保护主题作为发明是可以被保护的。

四、总结

近年来,越南先后加入CPTT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自2019年1月14日起在越南生效)、EVFTA(《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自2020年8月1日起在越南生效)、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在越南生效)等国际协定,为了遵守相关的国际承诺,越南修订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多项法律法规,上述越南《指南附件》就是在这一背景下颁布的。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越南《指南附件》与我国目前颁布的《专利审查指南》针对计算机程序的审查尺度基本上是一致的。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1)计算机程序本身不能得到专利保护

根据越南《指南附件》的上述规定,若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保护主题为"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产品"、"计算机软件产品"、"携带程序的信号"等术语命名,则审查员会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5.8.2.5节予以拒绝。

相应地,根据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计算机程序本身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符合《专利法》第25.1(2)条的规定。

2)对权利要求进行整体性审查

通过上述第三节的介绍可知,在对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保护主题进行实质审查时,不仅需要考虑相关的技术特征,还要考虑非技术特征与技术特征之间是否通过技术交互以产生进一步的技术效果。

相应地,根据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在对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保护主题进行审查时,要整体考虑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特征,即如果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了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由此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该保护主题符合《专利法》第2条的相关规定。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越南目前针对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保护主题的审查与我国较为相似。我们也将继续关注越南在计算机程序审查方面的后续进展。

Footnotes

1.《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2005年11月25日)

2. 《Guidelines for Patent Examination》(2010年3月31日)

3. 《Annex I:Guidelines on Determination of Subject Matters Patentable as Invention Relating to Computer Programs》(2021年12月31日)

Th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a general guide to the subject matter. Specialist advice should be sought about your specific circumstances.

Mondaq uses cookies on this website. By using our website you agree to our use of cookies as set out in our Privacy Policy.

Learn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