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近盛夏,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又成为职工、企业、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话题。本文将结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对职工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相关法律依据及工作实践中的各类问题进行详细的梳理与解答。
- 法律依据
最早有关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全国性规定是在1960年,由当时的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这一规定由于颁布时间较为久远,其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高温保护的实际需要。
2006年,部分地区由于持续性高温天气且职工在高温中作业缺乏有效保护,出现了多起职工中暑死亡的事件,高温天气劳动保护问题随之引发了各界的关注。同年,卫生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7年,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现已失效),该通知要求各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该通知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在高温工作时需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在该通知发布后,结合地方具体情况陆续颁布了具体的实施规定。
2012年6月29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该办法共25条,对涉及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各类问题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在该办法施行后废止。
2023年7月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91号)。该通知首次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高温劳动保护范围,将快递员、外卖送餐员列为重点群体,明确要求平台企业为快递员、外卖骑手等户外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并通过延长配送时间等措施,切实保障网约配送、出行、运输等从业者的健康安全。
二、常见问题
1、什么是高温天气?
答: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2、什么是高温天气作业?
答: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3、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应当如何调整劳动者的作业时间?
答: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4、高温天气下,怀孕女职工及未成年工享有何种保护?
答: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5、因高温天气,劳动者停止工作或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答:不能。
6、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
7、高温津贴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答: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高温津贴标准及发放时间并不相同。例如:
北京市规定(京安监发〔2014〕44号),室外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发放时间为每年的6至8月;
上海市规定(沪人社规〔2019〕19号),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300元,发放时间为每年的6至9月;
广东省规定(粤人社规〔2021〕9号),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300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至10月。
8、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情况下,高温津贴应当如何发放?
答:高温津贴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9、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关于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企业发放的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发放的津贴、补贴,应该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属于地方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目前个别地区存在一些例外规定。例如,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发布的《关于用人单位实行高温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对个人按照省政府规定取得的高温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发放的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0、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在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企业所得税法》中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该文件将防暑降温费纳入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只要是企业合理的支出,可以在福利费范围内列支。
11、用人单位未支付高温津贴,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12、高温天气下,除支付高温津贴外,用人单位还需要履行那些劳动保护义务?
答:(1)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用人单位应当向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用人单位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3)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4)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
(5)用人单位应当根据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6)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7)劳动者出现中暑时,立即对中暑劳动者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并给予含盐清凉饮料及对症处理;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13、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中,劳动者有什么义务?
答: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理调整高温天气作息时间或者对有关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调整安排。
14、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中,工会组织有哪些权利?
答:(1)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2)工会组织有权代表劳动者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15、因高温天气作业中暑是否属于工伤?
答: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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