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公司的业务可以大致划分为人身险业务和财产险业务。更进一步,人身险业务可以划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传统保险业务和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等新型产品业务;而财产险业务也可以划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在上述不同的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承担的给付责任和风险大相径庭,随之而来产生了不同的负债管理和资产配置监管要求。
为了防范保险业务负债端和保险资产端严重错配给保险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隐患,《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61号)、《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19〕32号)等规定均提出了保险公司应根据经营保险业务和资金特点分账户进行资产负债管理和资产配置管理的要求。
本文即将围绕保险监管对不同账户划分、资产配置要求进行简要归纳,以飨读者。
一、账户划分
保险公司的账户从大类上可以划分为普通账户和独立账户。
所谓普通账户,系指由保险公司部分或全部承担投资风险的资金账户。传统型保险产品、分红险产品、万能险产品相关账户均属于普通账户,保险公司资本金也是参照普通账户管理。
所谓独立账户,系指由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直接享有全部投资收益的资金账户。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产品、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相关账户均属于独立账户。
所谓投连账户,系指保险公司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设立的、资产单独管理的资金账户。具体而言:
- 投连账户可以连结一个及以上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至少连结一个投连账户;
- 投连账户应划分为等额单位,单位价格由单位数量及投连账户中资产或资产组合的市场价值决定;
- 投连账户产生的全部投资净损益归投保人所有,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
投连账户系独立账户的典型代表,相对于其他独立账户,其账户管理规则相对完善,因此很多其他独立账户的管理规则均参照投连账户规则。
监管规定明确要求独立账户与普通账户之间应分别独立管理。除保险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普通账户资产与独立账户资产之间、独立账户之间不得相互出售、交换或者移转。而且托管银行也应当确保普通账户资产和独立账户资产在账户设置、资金清算、会计核算、账户记录等方面的独立、清晰与完整。
二、普通账户的投资
就普通账户可投资的资产范围而言,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监发[2014]13号,以下简称《资金运用比例监管通知》)的规定,主要划分为如下五大类: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等。
对于普通账户各资产投资比例限制,主要遵照《资金运用比例监管通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优化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63号)及具体投资品种所对应的具体监管规定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计算普通账户各资产的投资比例,其计算基数应当扣除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和独立账户资产金额,且保险公司投资境内和境外的大类资产比例应当合并计算。
三、独立账户的投资
《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资产配置范围和比例,明确独立账户风格,及时优化风险调整收益,独立进行投资决策和管理。由此可见,对于独立账户,保险公司应与客户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并应按合同约定执行。鉴于独立账户的资产全部归属于客户,风险及收益亦全部归属于客户,因此不同于普通账户应主要遵守保险监管规定关于投资范围和比例的要求,对独立账户而言,尊重客户的选择及遵守合同约定显得更加重要。
关于独立账户投资范围限制问题,根据《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其可以配置的资产主要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另类及其他投资资产。前述资产类别划分不同于《资金运用比例监管通知》对大类可投资资产的类型划分,但笔者理解两者并无本质区别,关键需要结合具体独立账户类型对应的监管规定确定是否相应限制性规定,例如投连账户可投资的资产就不包括未上市权益类资产。
关于独立账户的投资比例限制问题,《资金运用比例监管通知》明确规定计算投资比例时,保险公司投资资产不包括独立账户资产,所以一般认为保险监管机构并未将独立账户投资资产纳入保险公司大类资产投资比例监测范围,这也与独立账户资产损益归属于客户根源一致。但这并不意味着对独立账户没有投资比例限制要求,同前所述,应该是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针对该特定类型独立账户投资比例相关要求的前提下,由保险公司与客户在合同中自行约定。例如下文关于投连账户投资比例的特殊要求,又例如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账户,《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开放式投资组合,应该满足流动性资产的投资余额不得低于投资组合价值的5%等相关要求等等;在满足前述比例要求前提下,保险公司可以与客户在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合同中具体约定对应的投资比例限制。
四、投连账户的投资
投连账户系独立账户中的一类,其投资规则在遵守关于独立账户的普适性规则前提下,还需要符合保险监管机构对投连账户的特殊监管要求,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 投连账户可配置的资产范围:
主要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上市权益类资产、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其他金融资产。对比普通账户,不包括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且不动产类仅包括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和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
2.各资产的投资比例特殊要求:
流动性资产的投资余额不得低于账户价值的5%;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其他金融资产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账户价值的75%,其中单一项目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账户价值的50%。
可突破上述比例的情形:投连账户建立初期、巨额赎回(指10个工作日内赎回比例超过账户价值10%时)、投连账户清算期间。
3. 与其他资产之间、投连账户之间的禁止行为:
- 投连账户与保险公司管理的其他资产之间、投连账户之间,不得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得承担连带责任;
- 投连账户与保险公司的其他资产之间、投连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买卖、交易、财产转移和利益输送行为(投连账户建立初期,为建立该账户而发生的现金转移,不受此限制)。
4.投连账户的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代人经营与该投连账户同类的业务,不得从事任何损害该投连账户利益的活动,不得与该投连账户进行交易。
5. 投连账户应具有明确的估值方法,估值方法应符合以下要求:
- 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 对于存在公开市场的投资资产,应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没有公开市场的投资资产,应采用合理的估值方法,能够全面反映资产的收益和风险特点;
- 投连账户应至少每周确定一次单位价格。
6. 投连账户应具有明确的投资策略、资产配置范围和比例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Th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a general guide to the subject matter. Specialist advice should be sought about your specific circumsta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