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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ugust 2026

美伊冲突下承包商法律风险应对:不可抗力认定、费用索赔与举证实务

JT
Beijing Jincheng Tongda & Neal Law Firm

Contributor

Beijing Jincheng Tongda & Neal Law Firm (JT&N) is a large full-service law firm founded in 1992 and headquartered in Beijing. It was one of the first partnership-model law firms in China. To date, JT&N has strategically expanded its footprint across key regions of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established overseas offices in Hong Kong, Tokyo, and Singapore.
The 2026 US-Iran conflict has disrupted the Strait of Hormuz, triggering shipping delays, cost increases, and war risk premium surges that directly impact construction project perform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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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26年2月底美伊冲突爆发以来,霍尔木兹海峡通行受阻、海运费用上涨、材料交付延误、战争险费率攀升等连锁反应,已从宏观地缘政治议题演变为在建工程项目须直接应对的履约变量。实务中,承包商的第一反应往往是援引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条款,但这一路径的适用规则及制约条件,需要审慎辨析。本文结合阿联酋和沙特法律的相关规定,按不可抗力的认定、冲突爆发后新签合同的挑战、减损义务的解释、费用索赔路径、举证规则五个方面梳理实务要点,供相关企业参考。

01.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及其与合同约定的关系

1. 法定构成要件

根据阿联酋《民事交易法》第236条及相关司法实践,不可抗力须同时满足三项要件:(1)订约时不可预见;(2)即便采取合理减损措施,后果仍不可避免;(3)致使义务履行绝对不能。沙特法下的判断标准与此类似1。三项要件中,“绝对不能”通常是实务中较难满足的标准,一般的履约困难、成本上涨并不构成履行不能。

2. 法定标准与合同约定的关系

对于法定不可抗力标准,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其适用关系如下:

(1)合同条款优先适用于双方约定的范围内。阿联酋2026年6月生效的新民法典进一步强化了合同意思自治原则,明确合同约定条款优先适用。因此,若合同已就“不可抗力”的定义、覆盖范围、通知程序及救济方式作出明确约定,应优先依据合同条款主张权利。

(2)法定标准构成合同解释与漏洞填补的底线。若合同条款对相关事项未作约定,或约定内容存在歧义,法典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将作为补充性规范介入,此时前述三项法定要件将作为认定依据。

(3)法定标准同时构成对合同条款效力的外部约束。即便合同将不可抗力的范围约定得较为宽松,法院在个案审查中,仍可能结合法典项下的严格标准对合同解释进行校正,尤其是在合同条款文义模糊、双方对适用范围存在争议时。

实务提示:优先依合同约定主张权利,同时对照法定要件核查条款效力边界:合同约定充分的,严格按约履行通知、减损及索赔义务;合同约定不完整或不明确的,可依托法定规则寻求解释补位与利益衡平,既避免因忽略合同约定义务遗漏索赔路径,也防止因脱离法律规则陷入条款无效的风险。

02.冲突爆发后新签合同中“可预见性”认定的挑战

2025年6月,以色列、美国与伊朗曾爆发空中冲突,伊朗议会同月投票支持关闭霍尔木兹海峡;2026年2月,美以对伊朗联合军事打击、伊朗全面反击并宣布封锁霍尔木兹海峡;2026年7月20日,也门胡塞武装正式宣布对沙特实施海上禁运。相关消息经国际媒体广泛报道。

目前,“事件在缔约时是否合理可预见”这一测试本身,针对冲突发生后签订的合同,已在实务中受到质疑,成为当前不可抗力抗辩中争议较为集中的焦点问题。这一挑战的实质是:冲突爆发后新签合同,几乎天然丧失了不可抗力路径中“不可预见”这一构成要件,若不在合同起草或索赔策略上作出相应调整,一旦发生履约障碍,承包商将面临索赔基础缺失的困境。

实务提示:对于目前正在磋商或即将签订的新合同,在不可抗力/例外事件条款中通过明示列举的方式,将“美伊冲突持续或进一步升级”、“霍尔木兹海峡通行中断或受限”、“相关制裁措施扩大适用”等具体情形纳入合同约定的覆盖范围,并明确约定即便相关风险在订约时已为公众所知悉,仍不影响该条款的适用;对于冲突爆发后新签订、且未能在条款中妥善排除可预见性争议的合同,应从索赔策略设计之初即转向情势变更等路径,而非勉力论证不可抗力。

03.承包商履行合理减损义务的认定

阿联酋及沙特法院对减损义务的审查采个案裁量标准,核心在于判断受影响方是否秉持诚信原则2,在当时的客观条件下是否穷尽了商业上合理、技术上可行的减损手段。在海湾工程争议中,曾有承包商就政府封锁措施主张不可抗力,裁判者认定该封锁并非绝对不可避免,因承包商本可采取远程办公或调整工期安排等减损措施,最终未支持其主张。

减损义务的认定并非事后由裁判者单方判断,而是需要受影响方以同期证据证明其在事件发展过程中已尽合理注意。减损义务的履行应贯穿事件发展的全过程同步留痕,而非事后补证;一旦被认定“本可采取更积极措施而未采取”,即便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事件本身真实存在,索赔亦可能因此被驳回。

实务提示:建议将减损相关的询价、比选、决策记录应在采取行动的同时即时归档,而非在争议发生后回溯整理,具体需留存的材料包括:替代供应商及替代航运路线的询价记录、替代方案的比选分析文件、提交主管部门的显示已采取合理减损措施的书面材料、项目管理层就应对方案作出决策的内部会议纪要及审批记录。

04.承包商在不可抗力下进行费用索赔的路径

在中东的工程承包项目中,不可抗力条款通常不直接覆盖费用上涨类损失,此类索赔可考虑结合合同约定与法定规则,遵循以下四条路径主张:

1. 合同内的价格调整机制

若合同采用FIDIC标准格式,第13.7条[费用变化调整]条款可能适用于因冲突及霍尔木兹海峡中断导致的材料价格、运费、燃料成本等费用大幅上涨,但能否获得该项救济,取决于合同是否实际纳入价格调整机制及双方约定的指数、计算公式的覆盖范围。

2. 雇主风险事件下的费用补偿

在FIDIC红皮书下,雇主风险通常包括战争、敌对行动、叛乱、暴乱等情形。与单纯的不可抗力条款仅免除履约责任不同,雇主风险条款通常赋予承包商“工期延长+费用补偿”的双重救济。针对本次美伊冲突,若冲突情形与雇主风险列举项(如战争)重合,承包商即可跳出不可抗力“不赔费用”的限制,直接依约主张因霍尔木兹海峡受阻产生的额外费用。

3. 法律变更下的费用增加

除雇主风险外,需重点关注“法律变更”路径。冲突背景下,工程所在国政府发布空域关闭与航路限制令、港口与海事管制令、人员流动与劳工行政令、强制投保战争险等行政措施,在中东工程项目合同中常被纳入“法律变更”范畴,承包商有权在工期和费用受法律变更影响的范围内主张工期顺延和费用增加。

4. 法定情势变更(Hardship)机制

若合同未提供上述救济,可考虑援引阿联酋、沙特法下的法定情势变更条款3。与不可抗力的完全免责及自动终止不同,情势变更适用于履约仍属可能、但显失公平的情形,法院或仲裁庭可据此调整费用分担或工期,而非简单终止合同,理论上更契合费用上涨这类场景,且其构成要件不以“不可预见”为前提,对冲突爆发后新签合同尤其具有实务价值。

5. 合同约定的“同等救济”机制

在中东独立发电项目(IPP)中,业主通常与购电方签署购电协议(PPA),PPA中往往约定:因政治不可抗力产生的额外成本,业主有权向购电方索赔。若EPC总承包合同中订有“同等救济”(Project Equivalent Relief)条款,则承包商可考虑援引该条款,要求业主将其从PPA等上游合同中获得的上述索赔款项,在同等项目、同等金额范围内传导给承包商。

实务提示:按“合同—法律—商业”次序推进费用索赔:首先穷尽合同资源,包括排查EPC合同中的“同等救济”条款,主动向业主发函,要求其依据PPA等上游合同向购电方索赔费用,并主张将该笔回款依约传导;分包合同在订立阶段将EPC总包合同项下的“同等救济”机制原样传导至下游。协调分包商提供同期证据支持,包括替代采购询价、绕航物流单证及成本激增数据,锁定下游事实依据、避免总包举证不力。若合同无法充分救济,依据阿联酋或沙特法律,以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合同、以情势变更破解索赔僵局。必要时辅以行业惯例与公平原则沟通,争取多方协同,形成稳固的索赔合力。

05.承包商举证责任及相关证据规则

1. 举证责任的基本分配

举证责任由主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一方承担,须证明未能履约或履约显失公平系由该事件直接导致。法院通常采取严格标准,要求就事件与履约不能(或情势失衡)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提供清晰、有据可查的证据。

2. 证据的层次划分

举证内容应按证明对象分为四个层次,分别对应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主张的不同构成要件:

(1)证明“事件客观存在”的证据:政府或权威机构发布的公告、领空关闭通知;主流媒体、国际组织(如国际海事组织、能源署)就冲突进展、航运中断的公开报道及统计数据;港口、船公司出具的航运中断、改道或延误官方证明文件。

(2)证明“事件与履约障碍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原定物流/施工计划与实际执行情况的对比记录;因运输受阻导致材料到货延误的到货单据、物流跟踪记录;项目现场因人员安全等原因暂停施工的书面决定及相应的官方安全提示或撤离建议。

(3)证明“已履行减损义务”的证据:替代供应商及替代航运路线的询价记录;替代方案的比选分析文件;提交主管部门的、显示已采取合理减损措施的书面材料;项目管理层就应对方案作出决策的内部会议纪要及审批记录。

(4)证明“损失金额”的证据:保险公司发出的战争险取消通知及取消后的复保报价单;原航线与替代航线的运费报价对比单据;因延误产生的额外仓储、滞期、加班等费用的原始凭证;项目因关键设备迟供导致停工期间的现场窝工人力考勤表、机械台班闲置记录及现场管理费计算表;按合同索赔条款提交的含人材机明细的定价清单等。

3. 举证链条中的通知义务

通知义务的及时履行是举证链条中容易被忽视的一环——即便前述四个层次的实体证据均已齐备,若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发出书面通知,索赔权利仍可能因程序瑕疵而丧失。阿联酋法院已有判例显示,法院曾以通知未及时发出为由,驳回本可能成立的不可抗力索赔。因此,通知本身也应作为一项独立的举证事项即证明“已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以约定方式发出通知”,建议保留通知发送的时间戳记录作为该项事实的直接证据。

实务提示:证据工作应贯彻“规则引领、过程管控、专业支撑”三大原则。首先,必须吃透证据规则,严格对照“事件—因果—减损—金额”的四层举证框架查漏补缺,切忌仅凭经验主义收集材料。其次,要强化过程管理与实时保全,摒弃“事后补证”的侥幸心理,将通知发送、询价谈判、方案比选等关键动作的全过程留痕嵌入日常履约流程,确保证据生成的同步性与真实性。再次,应重视证据的归类与归集,建立分类档案,形成逻辑闭环的完整证据链。最后,在重大索赔事项中适时聘请熟悉当地法及FIDIC体系的索赔顾问,借助专业力量梳理证据链条、甄别程序风险。

结语

美伊战事下的工程索赔博弈,本质是合同机制、法律规则与证据管理的三重检验:承包商既要善用合同条款寻求工期和费用救济,又要有意识依托法律规定的原则破解合同僵局,更要将通知发送、减损留痕与证据归集嵌入履约全流程。对承包商而言,唯有坚持“合同为先、法律托底、证据闭环”,并及时引入专业索赔支持,方能在地缘风险中切实守住履约底线与成本防线。

Footnotes

1 参见沙特《民事交易法》第294条。

2 阿联酋《民事交易法》第172条规定,合同应依其内容履行,并以符合诚信要求之方式进行;沙特《民事交易法》第95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应遵循诚信原则。

3 阿联酋《民事交易法》第212条规定,若发生订约时无法预见的、具有公共性质的异常情况,致使合同义务的履行虽未达不能之程度,却对债务人构成苛重负担,足以致其蒙受重大损失者,法官得依案情权衡双方利益,于公正所需之范围内,将苛重之义务减至合理水准。任何与之相悖之约定,均属无效。

沙特《民事交易法》第97条规定,若发生订约时不可预见的异常情势,致使合同义务的履行对债务人而言过度繁重,且可能造成重大损失者,债务人得毫不迟延地邀约对方进行磋商。磋商之请求,不赋予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之权利。若于合理期间内未能达成协议,法院得在斟酌相关情事及双方利益后,将繁重之义务减至合理水准。任何违背本条规定的协议,均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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