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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ugust 2026

海外知识产权资讯(2026.07)期

AC
AFD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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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D China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Office offers full-range IP service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filing/registration, strategy, transaction, asset management, dispute resolution, and litigation. We are an accredited AAAAA-level (top tier) patent firm, a Council Member firmĀ of the China Trademark Association, and a recommended IP service provider for SMEs.
反映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现行审查实操规范的最新版《欧盟商标与注册欧盟外观设计审查指南》(简称《指南》),已于2026年7月1日正式生效。经与各利益相关方及EUIPO管理委员会全面磋商后,该《指南》于2026年6月30日由该局执行局长通过第EX2609号决定正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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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Ø  2026年新版《欧盟商标及注册欧盟外观设计审查指南》生效施行

反映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现行审查实操规范的最新版《欧盟商标与注册欧盟外观设计审查指南》(简称《指南》),已于2026年7月1日正式生效。经与各利益相关方及EUIPO管理委员会全面磋商后,该《指南》于2026年6月30日由该局执行局长通过第EX2609号决定正式通过。

主要变更内容摘要见下文。

注册欧盟外观设计申请的审查

完善图形呈现要求,列入《外观设计视图提交要求与形式通用规范》(Common Communication for Requirements and Means of Design Representation)框架下达成的协议。相关修订涵盖“清晰充分的呈现”标准,该标准现已列为申请日必备要件。

新增外观设计呈现形式与类型的相关条款,区分静态、动画及动态呈现形式;同步更新视图数量、视图类型规范,以及可适用的视觉免责声明类型规则。

不予注册理由的章节新增基于《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的驳回依据(包括其在欧盟扩张情况下的适用)。

根据《欧盟外观设计条例》(EUDR)第48条第4款对产品说明提出异议的新做法已进行重大调整。除非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勾选“依职权修改”选项,否则EUIPO将先提出修改建议,等待申请人答复,不再直接自行调整。

明晰注册前后欧盟外观设计微小修改、变更申请的受理标准。

外观设计无效宣告申请的审查

本章整体重构,提升条文清晰度;特别是新增了关于网络来源证据的章节。现说明了如何在无效程序中证明在先权利,以及各国国内法的内容。

更新各项无效理由的受理条件,依据最新判例修订全部无效宣告事由;同步释明无效程序中与在先外观设计权利冲突的全新审查标准。

已引入作为优先事项的新无效程序。随着实践的发展和实际案例的出现,本章内容将在该《指南》的未来修订中进一步完善。

欧盟商标审查规范

B 实质审查

本次全面更新EUIPO针对在先地理标志的审查实操规则,特别是考虑到相关的立法改革以及普通法院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的T-239/23号(Nero Champagne/Champagne,地理标志案),案号EU:T:2025:638,修订要点如下:

 (a)明确审查口径调整:依据《欧盟商标条例》第7条第1款第(j)项开展扩大化依职权审查,审查范围不再局限于相同商品、关联服务,可延伸至其他品类。若EUIPO自行掌握相关信息,或通过第三方意见获取资料,可基于地理标志遭不当利用、弱化、淡化、声誉受损等理由提出驳回异议。

 (b)释明欧盟商标申请若在相同商品、关联服务中使用地理标志,申请人如何通过商品限定条款克服异议;同时说明,通过商品限定消除异议仅为推定结论,该推定可被推翻。

 (c)界定构成“使用”或“暗示”地理标志的各类情形。

 (d)明确指出,若地理标志存在以下情形,则仅将限制范围限定于相关地理标志产品并不能消除异议:(i)商标在任意商品、服务类别中暗示该地理标志;(ii)商标在加工、制成品上使用/暗示地理标志,且该地理标志产品为制成品的原料、零部件或组成部件。

 (e)结合“Nero Champagne”判决,细化相关法规项下“误导性标注或商业行为”的认定范围。

 (f)落实《欧盟条例(EU)2023/2411》(《手工艺品与工业品地理标志条例》)相关规定,内容涵盖欧盟地理标志注册簿、EUIPO新职责、保护范围、在先的国内权利,以及欧盟地理标志体系的排他适用效力等。

 (g)结合外部反馈完成通用条文更新,补充释明通用名称、惯用名称、“欧盟普通消费者”的判定标准、申请人主体资格、商品限定产生的推定效力、可比商品界定等内容。

 (h)针对含特定地理标志产品标识的欧盟集体商标(即产品规范中规定为专属产品标签的标识图案),EUIPO不再统一以“相关标识会被认定为地理标志而非集体商标”为由提出驳回(参见第四编绝对驳回理由,第十五章欧盟集体商标)。

C 异议

新增条款说明EUIPO在欧盟地理标志注册簿管理中的全新职能;同时明确,依托EUIPO依职权调取的欧盟地理标志注册簿信息、地理标志数据库(GIview)扩展数据,从而在异议程序中更便捷地对欧盟地理标志进行证据支持。

补充释明现有、已确立的工业品/手工艺品地理标志(CIGIs)认定为欧盟地理标志的规则:这些澄清说明,由于欧盟地理标志构成具有自身优先权日期的全新权利,因此并不存在权利转让的情况,同时列明依据《欧盟条例(EU)》(2023/2411)第70条第3款延长国内保护的操作路径。

2025年9月24日的新判例T406/24号(PriSecco/Prosecco案,EU:T:2025:893)已添加至第3.1.2节“暗示、模仿、滥用及误导性标识和行为”中。纳入欧盟法院2026年2月5日第C-337/22P号上诉判决(Ape tees诉DEVICE OF APE HEAD案,案号EU:C:2026:71),该判决确认了EUIPO长期适用的实操标准:即作为异议依据的在先权利必须在裁决作出之日仍保持有效。

全新的实操规定:若异议人援引的在先权利不符合《欧盟商标条例》第8条第4款的受理条件,异议将直接以不予受理为由驳回(而非像以前那样被认定为缺乏依据),从而缩短案件审理周期。

关于期限延长(第二次及后续延期申请):依据《欧盟商标授权条例》(EUTMDR)第68条,现行规则调整,当事人提交进一步延期申请时无需一并提交佐证材料,但延期申请仍需说明理由,且仅适用于特殊例外情形。

双方共同申请延长程序中止期限的新规:应双方请求,在程序最初中止6个月后,后续提出的延长中止期限的共同请求将自动获准延长18个月(或根据《欧盟商标条例实施细则》第71条第2款,最长不超过2年)。各方可随时选择退出该安排。

结合最新判例调整文字商标近似比对规则:商标大小写字母差异不影响近似度判定;仅大小写存在区别的文字商标,直接认定为相同商标。

依据混淆可能性分析中单一字母固有显著性程度的最新判例法:未经风格化设计或仅轻微风格化处理的单一字母,本身固有显著性较弱。

纳入欧盟普通法院在2025年9月10日第T-425/24号判决(pasta ZARA Sublime诉ZARA et al案,案号EU:T:2025:849),就《欧盟商标条例》(EUTMR)第8条第5款项下“正当理由”抗辩的适用标准提供了进一步指导,该指导已纳入该《指南》。

关于在分析真实使用时对商品和服务子类别的评估和定义,已纳入更全面的解释和判例法示例,这在商标注册于广泛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时尤为相关。

D 撤销程序

新增条款:依据2020年2月11日大审判庭第R2445/2017-G号“Sandra Pabst案”裁判标准与例外情形,因当事人滥用法律程序,以连续不使用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可不予受理。

更新实操规则:现在申请将商标撤销日期提前,不再需要证明申请人拥有“合法权益”,因为《欧盟商标条例》本身就没有强制要求这一条件。

E 注册簿管理

依据2023年9月18日大审判庭第R1508/2019-G号“Zara案”判决,新增了一节内容,确立了针对转换请求审查的新做法:规范欧盟商标/国际商标因连续不使用被撤销后,申请人主张该商标依据对应成员国法律存在真实使用、提交转换申请的审查标准[《欧盟商标条例》第139条第2款第(a)项]。

商标与外观设计通用实务规则

A 通用规则

欧盟外观设计相关程序中,向EUIPO提交的各类文书仅接受电子渠道提交;补充说明:2026年7月1日起,所有邮寄或快递提交的纸质材料均视为未收到,递交方将收到相关通知。纸质文件不予退回,留存30日后销毁,当事人可自行取回原件。

因纸质邮寄渠道关闭,外观设计程序不再接受数据载体。

删除原条款中“二次及后续延期申请被驳回时,EUIPO额外给予补正期限”的规定;同时明确二次及多次延期申请无需提交佐证材料。

欧盟外观设计程序增设程序续展机制,本章节对此作出相应更新,并明确列明欧盟商标、欧盟外观设计程序中不适用该规则的各类期限。

针对在裁定作出后才提交程序续展申请的情形,新增补充说明。

第十节新增条款,阐述了EUIPO案件中证据和举证责任的基础概念与适用规则。

E 注册簿管理

欧盟外观设计权利转让登记申请,仅可通过电子渠道提交。

新增规则:在欧盟外观设计程序中注册仅限于特定产品范围许可的可能性。

背景说明

EUIPO商标、外观设计实务规则均收录于定期更新的《指南》中,该《指南》旨在为负责各类办案流程的局内工作人员、本局服务的用户提供实操参考。《指南》是欧盟商标、外观设计体系用户及专业代理人获取最新审查标准的核心参考文件。《指南》包含一般性说明,旨在反映该局在最常见情形下的实践,但具体应用时必须根据个案的特殊性进行调整。(编译自www.euipo.europa.eu

Ø  意大利知识产权改革——挑战既有临时禁令的有限窗口期

背景

欧盟法院(CJEU)作出裁判:若原告始终未提起实体诉讼,且被告申请撤销临时禁令,各成员国法律不得允许该临时禁令无限期持续有效。

后续结果

意大利颁布第100/2026号法令(2026年6月12日起生效,下称《法令》)予以回应,针对依据先前框架颁发的临时禁令设立了过渡性制度。

后续展望

这为被申请人提供了有限的窗口期,使其能够对从未进入实体诉讼程序的既有禁令提出异议。权利人应紧急审查其持有的临时禁令组合,并评估是否需要采取行动以维持这些禁令的效力。CJEU判决与意大利的回应

2026年4月23日,CJEU在C-132/25号案件(M.M.Ristorazione诉Villa Ramazzini案)中作出裁判:《执行指令》禁止各国法律允许在原告从未启动实体诉讼且被告申请撤销的情况下,临时禁令无限期维持效力。该裁决直指意大利《工业产权法典》第132条第4款所规定的旧制度——该条款曾规定,临时禁令可无限期维持效力,且权利人无需承担启动实体诉讼的义务。

意大利政府迅速出台《法令》落实该裁决要求:除修订《工业产权法典》第132条第4款,并将同类规则延伸适用于著作权领域外,本次立法改革还专门为旧制度下核发的临时禁令设立过渡期安排。

过渡期制度

该法令最直接的实际影响在于其过渡性规定(第2条第3款),该规定适用于2026年6月12日之前颁布的临时禁令。

被申请人如今可依据《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第669条之九,申请撤销或宣告未继而进入实体诉讼程序的临时禁令无效。相关申请须在2026年6月12日起60日内提交,但应遵守适用程序时效的中止规定。若提出此类申请,法院可应权利人的请求,在维持原措施效力的同时,恢复提起实体诉讼的时限。对被申请人与权利所有人双方而言,本次改革划定了期限有限但结果至关重要的诉讼窗口期,这将决定长期存在的禁令是得以维持还是被撤销。

对被申请人的影响

若被申请人正受旧规则下核发、且权利人未提起实体诉讼的临时禁令约束,过渡期制度赋予其可产生溯及效力的撤销途径。被申请人需在60日法定时限内,依据《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第669条之九申请撤销禁令并宣告其无效。该救济手段一般具有自始无效的溯及效力,即案涉临时禁令自作出之初便丧失法律效力。该救济机会时效约束极强:若逾期未提出申请,被申请人将丧失该项权利,临时禁令继续维持效力。

对权利人的影响

过渡制度对依据旧制度取得临时禁令、但尚未启动实体审理程序的权利人带来相应风险:该等禁令现面临被撤销的可能。

因此,权利人应当做好应对准备,被申请人可能会在过渡期内申请撤销禁令。若出现此种情形,权利人应当迅速申请恢复提起实体诉讼的时限并启动实体审理程序,以此避免相关保全措施被认定自始无效的风险。

不过,权利人亦可考虑在他人提出撤销申请前先行启动实体审理程序,尤其是权利人对于维持禁令效力、或是掌握程序主动权方面具有特定利益诉求时。通过此举,权利人能够降低程序层面的不确定性;倘若后续有人提起撤销程序,权利人也将占据更有利的地位。

悬而未决的法律问题:已启动且仍在审理的实体诉讼

过渡机制仅适用于尚未启动实体诉讼的案件,并未规范权利人主动提起且目前仍在审理中的实体诉讼情形。

在此类案件中,本次改革旨在确保临时保全措施之后必须作出实体裁决,该目标事实上已然实现。但由于法令并未明文规定此种情形,权利人应当梳理未结案件,确保案件程序进展能够充分保障保全措施持续有效。

欧盟视角

CJEU本次裁决效力及于整个欧盟。法国、德国、比利时、西班牙、荷兰等主要司法辖区,现行规则均要求临时措施之后须提起实体诉讼,因此看似符合合规要求。不过,若某一成员国国内法允许知识产权禁令无须满足该义务即可持续有效,则可能面临法律相容性问题。意大利是当前首要关注对象,该国必须在过渡期结束前对现有的禁令进行审查。

三大核心要点

1.全体欧盟司法辖区:若成员国法律允许知识产权禁令在未启动实体诉讼或未设置撤销机制的情况下持续有效,则该法律存在与《知识产权执法指令》第9条第5款相抵触的风险。权利人应当核查在各个司法辖区所持有的全部禁令。

2.意大利境内受到在先临时禁令约束、且该禁令始终未配套提起实体诉讼的被申请人,自2026年6月12日起享有60日期限(须考虑可适用的程序期限中止情形)申请撤销禁令;该期限为除斥期间,逾期即丧失该项权利。

3.意大利境内的权利人应当尽快梳理现有临时禁令。所有作出后未启动实体诉讼的禁令当前均易遭受挑战,权利人应从程序层面与诉讼策略层面重新评估该类禁令。(编译自www.jdsupra.com)

Ø  美国专利商标局扩大境外申请人与专利权人的美国专利执业代理适用要求

自2026年7月20日起,位于美国及其领地以外的主体,在办理绝大多数专利申请与提交业务时,必须委托经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注册的专利执业者。该要求适用于新申请以及待审事务中的多项程序,包括授权后提交、更正文件以及其他必须由授权专利代理人签署或提交的文件。

USPTO表示,出台此项新规旨在提升专利申请质量、提高审查效率,同时加大对虚假证明、不实陈述及欺诈行为的执法力度。该要求还使美国的实践与许多外国专利局保持一致,这些专利局已经要求外国注册主体必须有当地代理人。

对客户而言,实操层面的核心难点在于申报时效与文件流转流程。即使是例行提交,若在生效日期后未经规定执业者参与而提交,也可能涉及优先权、发明人资格、主体资格或其他程序性后果。

部分仅属行政程序性的USPTO业务不受新规约束,包括缴纳专利维持费、备案专利转让协议。

判断标准以住所地为准,而非国籍

判定是否适用新规的核心依据是相关主体的住所地,并非单纯依据公民身份、国籍,或是企业注册设立地。针对自然人,判定标准为法定永久居所;针对企业及其他法人主体,判定标准为主要营业地点。

这一区分标准会产生诸多细微情形差异:非美国公民但长期在美国定居者,可不受新规定约束;反之,美国公民若长期定居海外,则会被认定为境外住所地主体。同理,如果一家根据美国法律设立的企业的主要营业地点位于美国境外,仍需进行具体分析。

对境外住所地申请人、专利权人的直接影响

许多经验丰富的国际申请人已通过美国专利律师办理相关事务,因此该规定可能不会对每个专利组合的日常审查程序产生实质性影响。风险较高的情形包括:历史上由申请人直接处理、由境外专利专业人士处理,或由未经美国专利执业者审核的内部人员处理的申请。这些情况包括:

•曾采用自行申请途径的境外发明人;

•美国专利执业者参与程度有限的初创期或注重成本的外国公司;

•允许外国代理人或内部人员就特定申请与USPTO直接沟通的跨境专利团队。

专利组合实操风险陷阱

1.具有时效性的文件应在提交前进行审核

部分文件仅在初始提交无误、或在极短时限内提交才具有价值。涉及优先权的材料、公开选择声明、优先审查请求,均需先交由美国专利执业者处理后再递交。若缺少法定代理师签字或代理手续,申请人损失的不只是行政办理便利,整体专利组合策略也会受到冲击。

2.申请日可能得以保留,但关键权利可能无法保留

境外住所地申请人未委托注册的专利执业者提交申请,USPTO仍可授予申请日。但关键风险在于:相关文件若未经适当签署或未通过规定的代理人提交,可能无法产生预期效果。

这意味着申请人可能误以为申请已完整提交,而实际上关键权利并未得到妥善保障。部分情形下,最终申请效果会远低于申请人预期。例如:

•优先权主张

•发明人资格列明

•微型实体资格证明

•申请数据表(ADS)

3.申请方或专利权人住所地不一的群体可能触发该要求

一份专利申请或专利存在多名申请人、权利人时,即便其中部分主体住所地在美国,仍需核查是否适用新规。跨境研发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跨国子公司、共有专利家族,均需排查是否存在境外住所地主体,只要存在该类主体,即需遵守该新规定。

4.运营规划的重要性可能不亚于法律合规

境外申请人应预见到在截止日期前需要进行额外的协调工作,尤其此前无需美国专利执业者介入处理的事项。新规会增加文件审核周期,要求企业同步更新对接境外合作方、内部专利团队的操作规范,且若过晚委托美国专利执业者,极易产生本可避免的办理延误。

本规定会小幅提升美国专利律师、专利代理师的业务需求,跨国专利申请量大的技术领域尤为明显。相应地,境外住所地申请人面临更高的专利审查费用,企业在对接美国本地代理机构的过程中,也可能出现办理延误。此外,这一变化还可能导致对境外专利申请在提交前的审查更加严格。

5.申请人与专利权人应如何做好准备

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应首先确定涉及任何住所地在美国或其领土以外的主体的美国申请和专利。核查标准以实际住所地为准,不可仅参考国籍、企业注册地、通讯地址、发明人所在地。

对于待审案件,境外住所地主体务必在2026年7月20日前,确认已委托USPTO注册执业代理师,且该代理师可完成法定文件签字、递交工作。企业需同步更新内部申请、沟通流程:确保需要代理人签名的文件通过美国专利执业者进行转交,而非由境外专利代理人或仅由内部人员单独处理。

申请人还需梳理近期依赖优先权的待提交文件,包括临时申请转非临时申请、延续申请、专利合作条约(PCT)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申请。申请数据表、优先权声明、发明人材料、实体身份证明及配套递交文件,均需满足新规代理要求;因为缺陷可能会影响重要的程序性权利,且提交后未必总能予以纠正。

过渡期为在该规则生效前降低风险提供了机会。名下存在境外发明人、跨境共有专利权、分散式递交申请模式的专利持有方,应进行有针对性的审核,并针对2026年7月20日之后的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提交事宜制定明确的指导方针。(编译自www.jdsupra.com)

Ø  墨西哥专利法修订事宜或将对生命科学领域的专利审查进程产生影响

2026年4月3日,墨西哥公布《联邦工业产权保护法》(FLPIP)重大修订内容,其中包含简化、加快专利审查流程的相关修改。本次新修订要求墨西哥工业产权局(IMPI)自实质审查启动起,最迟一年内就专利申请作出审查决定。但如果一年期限届满仍未得出关于可专利性的终局决定,申请人可借助新增设立的技术委员会机制,申请强制裁决。该新设技术委员会将由IMPI董事会组建,负责判定针对待审申请的强制裁决申请是否启动审理。

此外,鉴于审查时限的缩短,申请人仅可收到两次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较之前的四次有所减少。新审查时限规则仅适用于修订生效当日及之后在墨西哥提交的专利申请;但在技术委员会组建完成后,所有申请人均可请求强制裁决,无论其申请提交日期如何。

新规对申请人及生物技术领域的后续影响

审查周期缩短或将对专利申请人产生深远影响,生物技术领域尤甚。加速审查能够提升知识产权权利的确定性。申请人不再需要耗费数年等待实质审查启动,又在每次审查意见后长期等候答复结果,而是能够在一年之内知晓能否获得专利授权。这对于尽早确立权属、获取融资、开展许可谈判、推动产品提早上市而言至关重要。

但这套加速审查机制也对申请人形成巨大压力,要求其初次提交时就要把专利申报工作做到位。审查周期缩短、审查意见通知书数量减少,压缩了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修改、完善专利申请文件的空间。审查意见数量的减少,可用于答辩与修改的机会有限,再加上对早期驳回的担忧,还可能促使申请人撰写范围更窄的权利要求。对于抗体、生物制剂这类前沿且持续发展的技术领域,这一挑战尤为突出:该类技术既需要详实技术细节与充分的实施例,同时又希望获得宽泛的权利要求。

与此同时,加快审查进度和减少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数量,有可能降低审查的充分程度与审查质量,致使申请人更难克服审查异议,或是让授权后的专利更容易在后续遭到挑战。目前这套加速时限制度尚未落地实施,却已然可能给IMPI带来沉重甚至难以承受的工作压力。

最后,针对医药与生物技术领域发明,加速审查还为申请人带来另一现实难题:企业提交专利申请时,或许尚未确定最终临床候选药物(包括化合物、制剂、适用人群、给药剂量等)。因此,若专利申请实质审查提前启动,企业在墨西哥提交分案申请的需求将愈发凸显。(编译自www.jdsupra.com

Ø  印尼专利、商标及线上知识产权执法制度迎来更新

印度尼西亚发布了关于专利、商标以及在电子系统中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执法的新法规,对其知识产权框架进行了多项重要更新。这些法规反映了印度尼西亚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简化行政程序以及加强数字时代保护与执法机制的努力。

新法规包括:2026年第6号关于专利申请的司法部长条例(以下简称“2026年第6号司法部长条例”)、2026年第5号关于商标注册的司法部长条例(以下简称“2026年第5号司法部长条例”),以及2025年第47号关于处理电子系统中知识产权侵权报告的司法部长条例(以下简称“2025年第47号司法部长条例”)。

扩大的专利保护范围与新的申请要求

2026年第6号司法部长条例自2026年2月23日起生效,取代了此前2018年第38号司法部长条例(经2021年第13号司法部长条例修订)下的专利申请规定。

最重要的变化之一是,该条例将专利程序与2024年《专利法》修订案所引入的扩大后的可专利客体范围保持一致。印度尼西亚的专利保护现在不仅可以延及产品、工艺和改进方案,还可以延及系统、方法和用途。这有可能拓宽有资格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类型,尤其是在技术驱动型领域。

该条例还引入了专利申请的快速公告程序,以加快专利审查中的部分环节。

另一项值得注意的变化涉及权利要求超项附加费。此前,申请人可以将超出10项权利要求以外的权利要求费用推迟到请求实质审查的截止日(自申请日起最长可达36个月)再行缴纳。根据2026年第6号司法部长条例,超项费现在必须在提交申请时缴纳,并且缴纳该费用已成为获得申请日的一项条件。这一变化可能会影响专利申请人提交申请的策略以及成本规划。

在该条例生效日期之前提交且仍在审查中的专利申请,将继续按照旧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更快捷的商标行政程序

2026年第5号司法部长条例同样自2026年2月23日起生效,取代了此前2016年第67号司法部长条例(经2021年第12号司法部长条例修订)下的商标注册规定。

该条例为若干商标行政程序引入了更快的办理时限。这些时限包括:

出具商标注册申请的官方引证意见从15个工作日缩短至1个工作日;

商标续展备案登记从2个月缩短至4个工作日;以及

出具续展证书从15个工作日缩短至3个工作日。

该条例还为商标申请引入了额外的文件要求。申请人现在必须提供身份证明文件,而法人实体申请人则必须提交证明该实体设立及其任何修订的文件。

在生效日期之前提交且仍在审查中的商标申请,将继续按照旧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更广泛的线上知识产权执法机制

2025年第47号司法部长条例引入了一个更广泛的机制,用于处理发生在电子系统中的知识产权侵权报告。

该条例允许知识产权权利人向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总局提交侵权投诉。重要的是,该条例将所涵盖的权利范围从版权及相关权扩大到了包括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商业秘密、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社区知识产权。

这相较于2015年法律与人权部(现为司法部)、通信与信息部(现为通信与数字事务部)关于线上版权侵权执法的联合条例(该联合条例仅限适用于版权及相关权),是一次显著的扩展。

根据新的框架,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总局(隶属司法部)可以与通信与数字事务部协调,对电子系统中的侵权内容进行封锁或限制访问。

要点总结

这些新法规表明,印度尼西亚在适应技术和商业发展的同时,持续努力提升其知识产权体系的效率与有效性。

对于专利申请人而言,更广泛的可专利客体范围和修订后的申请要求,可能需要对申请策略和预算安排进行调整。商标权利人可能会受益于更快速的行政处理,但新的文件要求可能需要更仔细的准备。

2025年第47号司法部长条例通过创建一个更广泛的行政机制来处理跨多个类别的知识产权权利的线上侵权行为,标志着印度尼西亚数字知识产权执法框架的一项重要发展。(编译自www.monda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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