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
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设立专利制度。
专利法及实施细则
专利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4年03月12日通过,1985年04月01日施行;1992年09月04日第一次修正,2009年09月04日施行;2000年08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01年07月01日施行;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修正,2009年10月01日施行;2020年10月17日第四次修正,2021年06月01日施行。
实施细则:国务院1985年01月19日批准,1985年04月01日施行;1992年12月21日修订;1993年01月01日施行,2001年7月1日废止;2001年06月15日公布,2001年07月01日施行;2002年12月28日第一次修订,2003年02月01日施行;2010年01月09日第二次修订,2010年02月01日施行;2023年12月11日第三次修订,2024年01月20日起施行。
专利管理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专利类型
专利制度中所称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相应地,中国专利有三个类型: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权的获得
拥有发明创造的权利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 经审查, 符合专利授权条件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
详细的申请要求、所需文件及申请和审查程序等,请参见:
中国专利概述 - 基础篇(发明专利);
专利权
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专利权保护范围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专利的保护
专利权人被授予专利权后在上述保护范围内享受上述专利权,该权利受专利法保护。
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因专利侵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 司法救济),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寻求 行政救济)。
本文专门讨论司法救济。
寻求行政救济,请参见中国专利概述_专利保护之行政救济。
侵权行为
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以下是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 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
(2) 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其发明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发明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
(3) 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侵权行为判断
在准备诉讼文件和答辩时, 权利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可参考以下法院判断专利侵权行为会考虑的因素。
许诺销售
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销售
产品买卖合同依法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规定的销售。
帮助侵权
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材料、设备、零部件、中间物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该产品提供给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提供者的行为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教唆侵权:
明知有关产品、方法被授予专利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积极诱导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诱导者的行为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侵权判定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
确定保护范围
权利人主张: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 依据专利法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 法院应当准许。
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全部技术特征: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在人民法院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均有限定作用。
等同特征: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说明书及附图: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权利要求的内容。
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标点、图形、符号等存有歧义,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予以认定。
专利审查档案:
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人民法院可以运用与涉案专利存在分案申请关系的其他专利及其专利审查档案、生效的专利授权确权裁判文书解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
专利审查档案,包括专利审查、复审、无效程序中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作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会晤记录、口头审理记录、生效的专利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书和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等。
工具书等: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功能或效果特征:
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功能性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除外。
未记载方案:
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已放弃方案: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侵权判定方法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 :
对于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原始产品,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专利法规定的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对于将原始产品进一步加工、处理而获得后续产品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对于将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进一步加工、处理而获得的后续产品,进行再加工、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零部件侵权产品 :
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使用行为;销售该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规定的销售行为。对于该种情形,被诉侵权人之间存在分工合作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
临时保护: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权利人诉请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至授权公告日期间实施该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有关专利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申请人请求保护的范围与发明专利公告授权时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不一致,被诉技术方案均落入上述两种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在前款所称期间内实施了该发明;被诉技术方案仅落入其中一种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在前款所称期间内未实施该发明。
发明专利公告授权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在前款所称期间内已由他人制造、销售、进口的产品,且该他人已支付或者书面承诺支付适当费用的,对于权利人关于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侵犯专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侵权判定 - 外观设计专利
侵权判定方法
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相同或相近产品种类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相同或近似外观设计
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人民法院在认定一般消费者对于外观设计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时,一般应当考虑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授权外观设计所属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空间。设计空间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设计空间较小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
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1) 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2) 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零部件侵权产品 :
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规定的销售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对于该种情形,被诉侵权人之间存在分工合作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
不视为侵权的例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2)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现有技术/ 设计抗辩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规定的现有技术。
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专利法规定的现有设计。
先用权抗辩
上述"不视为侵权的例外情形"中的第(2)项是属于先用权抗辩,其制造产品或使用方法的技术,或产品的设计应是合法获得的。被诉侵权人以非法获得的技术或者设计主张先用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1) 已经完成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或者工艺文件;
(2) 已经制造或者购买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设备或者原材料。
专利法规定的原有范围,包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或者根据已有的生产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
先用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后将其已经实施或作好实施必要准备的技术或设计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被诉侵权人主张该实施行为属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技术或设计与原有企业一并转让或者承继的除外。
寻求司法救济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涉嫌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管辖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案件除外。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当事人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提起第一审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权利人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举证责任
证据是胜诉的关键。原告对其诉求负有举证义务,需要在起诉前收集充足的证据材料,来证明其主张。证据收集是非常重要的,原告如何重视都不为过。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产品或者制造产品的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日以前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产品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新产品。
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者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
实践中,提起侵犯实用新型/外观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在起诉前会提前请求并获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诉讼时会递交至法院。
临时禁令、保全
临时禁令、财产保全: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措施。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申请诉前责令停止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权利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申请;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权利人明确授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裁定停止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效力,一般应当维持至案件裁判生效时止。
证据保全:
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行为保全:
知识产权纠纷的当事人在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生效前,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行为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申请诉前行为保全,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具有相应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约定仲裁的,应当向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
申请人以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为依据申请行为保全的,应当提交由国知局作出的检索报告、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维持该专利权有效的决定。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申请行为保全的,应当依法提供担保。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数额,应当相当于被申请人可能因执行行为保全措施所遭受的损失,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所涉产品的销售收益、保管费用等合理损失。
在执行行为保全措施过程中,被申请人可能因此遭受的损失超过申请人担保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申请人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的行为保全措施,一般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但是申请人同意的除外。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或者案件具体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保全措施的期限。
多类保全申请:
申请人同时申请行为保全、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分别审查不同类型保全申请是否符合条件,并作出裁定。
为避免被申请人实施转移财产、毁灭证据等行为致使保全目的无法实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不同类型保全措施的执行顺序。
国知局中止:
人民法院对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以及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并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
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专利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另行送达继续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期限届满前未送达的,视为自动解除对该专利权的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出质的专利权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受保全措施的影响;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已经签订的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不影响人民法院对该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专利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
基于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也被称为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判决。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是否暂停批准相关药品上市的决定。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行政裁决。利害关系人,是指专利的被许可人、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药品上市许可审批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阶段专利权纠纷解决的具体衔接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申请注册药品未落入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主张的专利权应当被宣告无效或者申请注册药品的相关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仍按前述内容提起诉讼或者请求行政裁决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提起诉讼
起诉人
起诉人可以是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起诉
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状中应写明原告、被告双方的基本信息、案由、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提交原告主体证明,能够证明其专利权有效、被告侵权行为存在的相关证据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等(如委托代理人)。
如原告为自然人的,主体证明材料可以是身份证或护照。原告为法人的,主体证明包括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如原告是涉外或涉港澳台法人,原告主体证明材料包括主体存续证明、法定/授权代表人证明。
如原告是涉外法人或自然人,原告主体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须在原告当地国/地区办理公证、认证(或海牙认证)手续,这些公证认证材料还需要附送法院指定翻译机构翻译的中译文。
如原告为台湾企业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原告的主体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须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由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公证书副本,由北京公证协会出具正副本相符核验证明。
如原告为香港企业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原告的主体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须先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进行公证,再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盖转递专用章。
如原告为澳门企业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原告的主体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须先由我国司法部派驻澳门的中国公证员进行公证,再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盖转递专用章。
立案、受理
法院对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原告主体证明,以及证据材料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予以立案,签发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传送起诉状
法院在正式立案后会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证据交换
原被告双方交换证据,进行质证。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开庭审理
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开庭审理,进行事实与理由陈述、质证、辩论及最后陈述。
调解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积极引导双方进行调解,促成和解,化解矛盾纠纷。
诉讼中止
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
(1) 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
(2) 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3) 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4) 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决定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责令被告停止有关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并提供了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可以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一并作出有关裁定。
因明显违反专利法导致说明书无法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专利权因此被请求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在合理期限内专利权未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诉讼不中止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国知局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
权利冲突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涉及权利冲突的,应当保护在先依法享有权利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法权利,包括就作品、商标、地理标志、姓名、企业名称、肖像,以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享有的合法权利或者权益。
法院全面审查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已经过专利管理部门作出侵权或者不侵权认定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审查。
决定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但涉外诉讼的审查周期一般比较长,约1到2年。
如果调解不成,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做出判决。法院向原被告双方送达判决书,判决书中会写明法院的裁判结果,如是否构成侵权、侵权责任等。
如果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
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上诉的,一审判决生效。
民事责任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侵权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
赔偿的确定
基本原则: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恶意侵权:
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基本原则"中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法定赔偿金: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计算方法: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人民法院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应当限于侵权人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因其他权利所产生的利益,应当合理扣除。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依照法定赔偿金的相关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系另一产品的零部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零部件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成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为包装物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包装物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被包装产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侵权人依法约定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或者赔偿计算方法,并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依据该约定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理开支:
权利人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专利法确定的赔偿数额之外另行计算。
被告举证: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惩罚性赔偿:
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
原告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应当在起诉时明确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在二审中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当分别依照相关法律,以原告实际损失数额、被告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基数。该基数不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前款所称实际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计算的,人民法院依法参照该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并以此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
人民法院依法责令被告提供其掌握的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原告的主张和证据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如构成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依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
因同一侵权行为已经被处以行政罚款或者刑事罚金且执行完毕,被告主张减免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确定前款所称倍数时可以综合考虑。
合法来源免赔偿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
上诉
如果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答辩状。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维持原判决、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依法或者查明事实后改判的判决或裁定。
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再审
尽管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但当事人认为二审裁判有误,可以就是否提再审的问题,咨询律师。
如存在以下情形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或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下第(1)、(3)、(12)、(13)项所列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如下文件:
(1) 再审申请书,载明: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案由;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具体的再审请求。
(2) 再审申请人主体证明材料(包括:存续证明、法定/授权代表人证明文件)
(3) 委托授权手续(如委托代理人)
(4) 原审裁判文书
(5) 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确认不侵权之诉
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
其他民事诉讼案
除受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申请行为保全、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损害责任案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等案件之外,人民法院还可以受理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专利合同纠纷案件、假冒他人专利纠纷、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及其他专利纠纷等民事专利案件。
其程序与侵权纠纷案类似,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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