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
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设立专利制度。
专利法及实施细则
专利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4年03月12日通过,1985年04月01日施行;1992年09月04日第一次修正,1993年01月01日施行;2000年08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01年07月01日施行;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修正,2009年10月01日施行;2020年10月17日第四次修正,2021年06月01日施行。
实施细则:国务院1985年01月19日批准,1985年04月01日施行;1992年12月21日修订;1993年01月01日施行,2001年7月1日废止;2001年06月15日公布,2001年07月01日施行;2002年12月28日第一次修订,2003年02月01日施行;2010年01月09日第二次修订,2010年02月01日施行;2023年12月11日第三次修订,2024年01月20日起施行。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2010年12月29日发布,2011年02月01日起施行;2015年05月29日修正,2015年07月01日起施行。
专利侵权行为认定指南(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2016年05月05日发布,2016年05月05日施行。
专利纠纷行政调解指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2016年05月05日发布,2016年05月05日施行。
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12月26日发布,2025年02月01日施行。
专利管理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专利类型
专利制度中所称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相应地,中国专利有三个类型: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权的获得
拥有发明创造的权利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 经审查, 符合专利授权条件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
详细的申请要求、所需文件及申请和审查程序等,请参见: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权
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专利保护范围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所述“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是指专利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
相同的技术特征是指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相比完全相同,或者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为下位概念。
等同特征是指与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禁止反悔原则
权利人将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确权程序中,通过修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中反悔,重新纳入专利的保护范围的,专利管理部门不予支持。
权利人证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的限缩性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被明确否定的,专利管理部门应当认定该修改或者意见陈述未导致技术方案的放弃。
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专利管理部门不予支持。
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在与涉案外观设计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涉案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外观设计的,应当认定被控侵权外观设计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判断被控侵权外观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是相同或者相近似时,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并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对设计特征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专利的保护
专利权人被授予专利权后在上述保护范围内享受上述专利权,该权利受专利法保护。
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 司法救济),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寻求 行政救济)。
本文专门讨论行政救济。
寻求司法救济,请参见:专利保护之司法救济。
专利侵权
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以下是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 未经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的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2) 未经发明专利权人的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发明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
(3) 未经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判断专利侵权
在准备行政救济文件和答辩时, 权利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可参考以下专利管理部门判断专利侵权会考虑的因素。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或者商业经等目的,不包括以非商业为目的的私人消费行为。判断私人方式实施专利的行为是否属于“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行为,重点在于判断其是否为商业目的。为满足个人使用或者消费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通常不构成“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行为,私人方式的许诺销售和销售则应认定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例如,未经权利人许可,以私人方式将专利产品销售给朋友、邻居的行为,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未经权利人许可,雇佣他人实施专利供私人使用,被雇佣人实施专利的行为,也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判断从事公共服务、公益事业、慈善事业等是否属于“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应该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单位的性质并不能决定其行为的非生产经营性,重点考察行为本身是否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如果政府机关、非营利性单位、社会团体的制造、使用、进口等行为不单纯是为了公共服务、公益事业或慈善事业,也可能构成生产经营行为。市场化运行的公共服务主体,在公共服务行为中,未经许可实施专利,不能主张“非生产经营目的”抗辩。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并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但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应当属于“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行为。制造、使用、进口专利产品和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可能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实施,也可能为非生产经营目的而实施,但销售和许诺销售一般只能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实施。单位为自己企业员工福利和需求,未经许可实施专利,虽然并没有营利,也不能主张“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抗辩。
制造:
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而言,制造是指做出或者形成具有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产品;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而言,制造是指做出或者形成采用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中所表示的设计的产品。
制造行为的对象应当是专利产品,制造行为包括将原材料经化学反应、将零部件经物理组装形成权利要求所保护的专利产品等行为。
使用:
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产品专利而言,使用是指权利要求所记载的产品技术方案的技术功能得到了应用,该应用不局限于专利说明书中指明的产品用途,除非权利要求中已明确记载该用途;对于方法发明专利而言,使用是指权利要求记载的专利方法技术方案的每一个步骤均被实现,使用该方法的结果不影响对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认定。
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或中间产品制造另一产品的,一般应当认定属于对侵权产品的使用。
单纯使用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销售:
销售侵权产品,是指将落入产品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侵权产品的所有权、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所有权或者含有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产品的所有权从卖方有偿转移到买方。搭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上述产品所有权,变相获取商业利益的,也属于销售该产品。
销售行为的完成,应以合同依法成立为判断标准,不要求合同实际履行完毕。如果合同成立后出卖人未交付产品,不影响销售行为已成立的定性。
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应当认定属于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应当认定属于销售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仅具有技术功能,是指该零部件在最终产品的正常使用中不产生视觉效果,只具有技术功能。不产生视觉效果,既有可能是零部件位于最终产品的内部等不可视部位,也有可能是零部件部分被遮挡,无法从整体上体现出侵权产品与现有设计的区别。
许诺销售:
在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行为实际发生前,被控侵权人作出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产品的意思表示的,构成许诺销售。
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在网络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寄送供试用的侵权产品等方式作出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产品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许诺销售。许诺销售的方式还可以是口头、电话、传真等。
许诺销售既包括合同法上的要约,也包括合同法上的要约邀请。许诺销售成立的关键,不在于订立合同的意向最先由谁提出,只要被控侵权人一方作出将会提供侵权产品的意思表示即可构成许诺销售。
许诺销售行为本身即构成独立的直接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非实际销售行为之前的准备性工作,不能以其后确实发生实际销售行为来认定许诺销售行为成立。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其后实际销售的产品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即便以销售方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不能成立,也不影响对以许诺销售方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成立的认定。
进口:
进口侵权产品,是指将落入产品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侵权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或者含有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产品在空间上从境外运进境内的行为。
不视为侵权的例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2)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现有技术/设计抗辩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先用权抗辩
上述“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第(2)项是属于先用权抗辩。
默示许可
除专利权人对他人实施专利的明示许可之外,还存在专利权人的默示许可。
专利权人明示许可是指专利权人以明示的方式(书面或口头)给予被许可方实施专利的许可,因此不会因其实施行为追究侵权责任。专利权人默示许可是指虽然不存在明确表示,但专利权人存在语言或行为暗示,使得他人认为其可以实施专利而不会被控侵权;专利权人默示许可包括基于产品销售产生的专利默示许可和基于先前使用产生的专利默示许可等。
对于产品专利,如果专利权人或其被许可人并非销售专利产品本身,而是销售专利产品的相关零部件,这些零部件只能用于制造该专利产品,不能用于其他任何用途,同时专利权人或其被许可人在销售这些零部件时没有明确提出限制性条件,此时应当认为购买者获得了利用这些零部件制造、组装专利产品的默示许可,其制造、组装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对于方法专利,如果专利权人或其被许可人销售的设备或产品只能专用于实施其专利方法,同时专利权人或其被许可人在销售这些专利设备或产品时没有明确提出限制性条件,此时应当认为购买者获得了实施专利方法的默示许可。
基于零部件或专用设备、产品的销售认定存在专利默示许可时应当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专利权人或其被许可人销售的零部件、专用设备或产品除了用于实施专利技术外,没有其他任何用途;第二,专利权人或其被许可人在销售零部件、专用设备或产品时没有明确提出限制性条件。
专利侵权之行政救济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涉嫌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专利管理部门”)处理。
管辖
全国重大影响案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上述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
(1)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2) 对行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
(3)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的重大案件;
(4)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可能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非全国重大影响案件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相关案件不属于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指定有管辖权的地方知识产权部门处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部门可以处理辖区内涉外、涉港澳台或者侵权行为地涉及两个以上地级行政区的有重大影响的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案件。
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地级市、自治州、盟、地区和直辖市的区专利管理部门负责处理辖区内发生的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案件。
上级专利管理部门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指定有管辖权的下级专利管理部门管辖专利纠纷案件。
上级专利管理部门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将下级专利管理部门管辖的专利纠纷案件提级处理。
地域管辖
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专利管理部门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管辖权冲突
两个以上专利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专利管理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专利管理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专利管理部门管辖。
专利管理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管辖。
地方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地方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处理。
请求时限
侵犯专利权的行政裁决请求时限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请求人超过行政裁决请求时限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处理请求的,如果涉嫌侵权的行为在请求时仍在继续, 且在涉案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举证责任
证据是胜诉的关键。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其诉求负有举证义务,需要在向专利管理部门提起行政救济请求前收集充足的证据材料,来证明其主张。证据收集是非常重要的,如何重视都不为过。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如果请求人举证证明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为新产品且被控侵权产品与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相同, 则被请求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产品或者制造产品的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日以前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专利管理部门应当认定该产品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新产品。
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管理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专利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处理侵权纠纷请求书。
实践中,实用新型/外观专利权侵权纠纷的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在提出请求前会请求并获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在请求处理侵权纠纷时会递交至专利管理部门。
请求处理
请求人
请求人应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所需提交材料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专利管理部门请求处理专利侵权时,应提交:
(1) 请求书;
(2) 合法有效的专利权证明(专利登记薄副本或专利证书及当年年费缴纳收据);
(3) 主体资格证明;
(4) 侵权证据;
(5) 代理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如委托代理人办理)
请求书应包括:请求人、被请求人及代理人的信息 (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明确的请求事项,具体的事实、理由和必要的证据。
请求人是自然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可以是居民身份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请求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为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请求人为港、澳、台居民的,应提交相关身份证明,并按要求履行相关公证手续, 拒不提供的,不予受理;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相关证明手续。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持有的合法居民居住身份证件可以作为有效身份证明、持有的港澳
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以作为身份证明参与行政裁决、 调解和旁听口头审。
另,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其他证明材料在港、澳、台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请求人为外国人的,上述主体资格证明和代理委托书需经其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拒不提供的,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有关条约中对证明手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在办案人员见证下签署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签署的,应予认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资格的外国人,其所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为有效身份证明。
另,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其他证明材料在中国境外形成的,应当说明来源,并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 且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有关条约中对证明手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请求人是利害关系人,应提交相关证明,如独占使用许可合同或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等,以证明其为利害关系人。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无诉讼或其他纠纷解决约定
当事人向专利管理部门提交处理请求的,应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法院起诉,且双方没有约定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立案受理
如提交材料符合规定条件的,专利管理部门立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如提交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传送请求书/答辩书
专利管理部门在正式立案后会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发送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书。被请求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专利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后将答辩书副本送达请求人。
调查取证
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部分证据的,可以书面请求专利管理部门调查取证。专利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过程中,专利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专利管理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专利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
专利管理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涉及产品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一部分作为样品;涉及方法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中抽取一部分作为样品。被抽取样品的数量应当以能够证明事实为限。
专利管理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如下所列措施:
(1) 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2) 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3) 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专利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主张权利的一方提供了另一方持有相关证据的初步证据,专利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另一方提供其所掌握的相关证据, 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专利管理部门可以认定主张权利的一方关于该证据的主张成立。
口审
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专利管理部门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至少在口头审理3个工作日前将口头审理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专利管理部门举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将口头审理的参加人和审理要点记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执法人员和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中止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利管理部门应当依申请或者依职权中止案件处理:
(1) 涉案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申请宣告无效并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
(2) 一方当事人死亡, 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审理的;
(3) 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4)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 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 不能参加审理的;
(6) 该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7) 向上级部门请示, 属于法律适用问题等确需等待批复后继续审理的
中止处理的原因消除后, 应当及时恢复案件处理。
不中止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管理部门可以不中止案件处理:
(1) 涉案发明专利权在案件处理期间被申请宣告无效的;
(2) 请求人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3) 被请求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后案件恢复处理, 其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并请求中止的;
(4) 无效宣告程序对涉案专利权作出的维持有效的决定已经生效的;
(5) 专利管理部门认为无需中止的其他情形。
调解
专利管理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由专利管理部门制作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加盖其公章,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办理周期
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案件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专利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案件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延期后仍不能结案,经上一级专利管理部门批准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不超过2个月的延长期限。
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公告、鉴定、中止、当事人申请的延长举证期限、和解期间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述案件办理期。
决定
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 应当在调查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及时结案。 根据案件处理结果, 结案形式包括:
(1) 作出行政裁决:发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2) 调解结案: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
(3) 撤销案件:发出撤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决定书。
其中,(1) 行政裁决书需写明:
-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
- 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 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据;
- 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并需要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应当明确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的侵权行为的类型、 对象和范围;
- 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应当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 不服行政裁决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专利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认定侵权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行政裁决或者判决生效后,侵权人就同一专利权再次实施相同类型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的,专利管理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行政裁决。
制止侵权措施
专利管理部门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作出处理决定,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应当采取下列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
(1) 侵权人制造专利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制造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许诺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2) 侵权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专利方法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使用行为,销毁实施专利方法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许诺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依照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3) 侵权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且不得许诺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4) 侵权人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许诺销售行为,消除影响,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5) 侵权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专利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行为; 但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 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的主张,专利管理部门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
(6) 侵权人进口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进口行为;侵权产品已经入境的,不得销售、使用该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侵权产品尚未入境的,可以将处理决定通知有关海关;
(7) 责令侵权的参展方采取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或者封存相应的宣传材料、更换或者遮盖相应的展板等撤展措施;
(8) 停止侵权行为的其他必要措施。
专利管理部门认定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专利侵权行为成立,作出行政裁决的,应当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及时对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相关网页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制止平台内经营者的侵权行为。
救济
对专利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请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诉讼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被请求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专利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损失赔偿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针对侵权人侵犯专利权所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
但是,请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的行政救济程序,不受理和处理赔偿请求。
要求赔偿的诉求,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行政救济程序可以对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赔偿调解
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专利管理部门调解。
经专利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赔偿的确定
基本原则: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恶意侵权:
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法定赔偿金: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权利人的损失: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是指专利人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减少的利润。权利人未实施专利技术或专利设计的,不得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确认赔偿数额。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按照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不能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予以确定。
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可以按照专利权人销售全部专利产品的平均利润计算,即销售收入减去生产、销售成本后除以销售数量。
在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时,要考虑专利对于整个产品利润的贡献、与专利产品相关的配件及零部件的销售损失以及其他因素;还应当考虑市场对专利产品的需求、权利人是否具有开发这种需求的生产和市场销售能力、权利人是否有获得这种利润的可能性、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因素。
侵权人的利益:
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是指侵权人因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而直接获得的利益。该利益应当限于侵权人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因其他原因所产生的的利益,应当合理扣除。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可以按照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数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或者可以按照侵权产品的销售总额乘以该时间段的营业利润率计算。
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是指被控侵权人销售全部侵权产品的平均利润,即销售收入减去生产、销售成本后除以销售数量。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可以按照侵权人的平均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产品为主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平均销售利润计算。
平均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的差额除以销售量,营业成本一般包括管理费、广告费、租金等。平均销售利润是指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的差额除以销售量。
营业利润率是指营业利润除以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率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该行业或领域通常的利润率计算。
上述利润、成本、费用、销售数量等可以根据审计报告、咨询报告或者发票等予以确定,也可参照侵权人订货合同中载明的进货成本以及销售合同中载明的销售价格或者通过进货单、报价单等证据予以确定。
在确定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时,也要考虑专利对于整个产品利润的贡献、排除侵权人因侵权行为之外的其他因素,例如广告宣告或者市场地位等获得的利益,并从侵权人的侵权产品总销售金额中扣除管理费、广告费、租金等费用。
许可费的倍数:
在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为依据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侵权赔偿数额通常为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3倍。
确定具体的合理倍数时,应当结合考虑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规模、持续时间、地域范围,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使用费数额等因素。
对于恶意侵权、重复侵权或者侵权情节严重的,可酌情加重适用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
确定法定赔偿额:
确定法定赔偿数额可以参考如下方法或因素评估:
市场法:利用市场上相同或类似专利技术或设计的近期交易价格为参照,结合其他相关影响因素对专利技术或者设计涉及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收益法:专利技术或设计已经用于商业经营的,可以通过估算专利技术或设计在相同期限的经营中的收益比例、确定赔偿数额。
成本法:专利技术或设计的研发成本可以确定的,可以根据该成本的合理比例确定赔偿数额。
其他因素:权利人可能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可能的侵权所得;专利权的类型和创新程度;专利权的价值;侵权行为的情节;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作为部件的专利产品在整个产品中所起的作用;同类专利的合理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专利是否经过无效程序并被维持有效;专利属于基础专利还是从属专利;市场是是否有可替代产品或者更新产品等。
合理开支:
权利人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可以在专利法确定的赔偿数额之外另行计算。
合理开支是指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必要而遭受的直接损失,一般包括公证费、调查取证费、交通食宿费、误工费、材料印刷费等,不应包括上述费用在实付后获得赔偿前期间的利息等间接损失。
合法来源免赔偿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咨询意见
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书面催告权利人向专利管理部门提出行政裁决处理请求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警告人向权利人书面表明不侵权意见,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或者不侵权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或者不侵权意见发出之日起两个月内, 权利人既不撤回警告, 也不向专利管理部门提出行政裁决处理请求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被警告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出具咨询意见。
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
基于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也被称为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除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外,也可以向专利管理部门请求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行政裁决。
利害关系人,是指专利的被许可人、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专利管理部门的行政裁决,作出是否暂停批准相关药品上市的决定。
当事人对专利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裁决书后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假冒专利之行政查处
任何人可以向专利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假冒专利的行为。
假冒专利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前述假冒专利的行为:
(1) 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 销售第(1)项所述产品;
(3) 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4) 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5) 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管辖
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专利管理部门管辖。
专利管理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管辖。
立案调查
专利管理部门发现或者接受举报、投诉发现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应立案,进行调查。
调查取证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 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2) 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3) 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4) 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5) 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专利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处理结果
案件调查终结,经专利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根据案件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1) 假冒专利行为成立应当予以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 假冒专利行为轻微并已及时改正的,免予处罚;
(3) 假冒专利行为不成立的,依法撤销案件;
(4)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决定前告知
专利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专利管理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申辩与核实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专利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
专利管理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属实、理由成立的,专利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采纳。
办理周期
专利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专利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述案件办理期限。
决定
经调查,假冒专利行为成立应当予以处罚的,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其中包括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证据、理由和依据,处罚的内容以及履行方式;以及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决定的执行
假冒专利行为的行为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处罚决定书写明的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假冒专利查处措施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利管理部门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确定行为人的违法所得:
(1) 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的,以产品销售价格乘以所销售产品的数量作为其违法所得;
(2) 订立假冒专利的合同的,以收取的费用作为其违法所得。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假冒专利改正措施
专利管理部门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行为人采取下列改正措施:
(1) 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的,立即停止标注行为,消除尚未售出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专利标识;产品上的专利标识难以消除的,销毁该产品或者包装;
(2) 销售第(1)项所述产品的,立即停止销售行为;
(3) 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立即停止发放该材料,销毁尚未发出的材料,并消除影响;
(4) 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立即停止伪造或者变造行为,销毁伪造或者变造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并消除影响;
(5) 责令假冒专利的参展方采取从展会上撤出假冒专利展品、销毁或者封存相应的宣传材料、更换或者遮盖相应的展板等撤展措施;
(6) 其他必要的改正措施。
专利管理部门认定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应当通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及时对假冒专利产品相关网页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措施。
专利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
专利管理部门作出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决定,或者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并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及时发布执法信息。
其他行政处罚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违反以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 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或
(2) 专利权人不得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手段,作出开放许可声明或者在开放许可实施期间获得专利年费减免。
专利标识未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
其他行政调解
除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外,专利管理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1)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2) 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3)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4) 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5) 其他专利纠纷。
对于前述第(4)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专利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其他专利纠纷调解案件由被请求人住所地的专利管理部门管辖。
请求人无正当理由不按照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调解的,专利管理部门按照主动撤回请求处理;被请求人无正当理由不按照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调解的,专利管理部门按照未能达成协议处理,以撤销案件的方式结案,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 由专利管理部门制作调解协议书,加盖公章,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未能达成协议的,专利管理部门以撤销案件的方式结案,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的救济
行政复议
当事人不服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专利侵权处理决定,或不服其他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如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
当事人不服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专利侵权处理决定,或不服其他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当事人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上一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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