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过程中,说明书和实验数据的支持至关重要。这是因为化学作为一门实验性学科,一般需要经过实验验证。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化学发明的说明书应当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足以理解发明如何实施,并足以判断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范围内都可以实施并取得所述的效果。”下面将以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种常见类型的申请为例,从技术方案、技术效果、效果验证角度,浅议化学领域发明申请说明书的撰写方法。
技术方案:产品发明一般包括化合物、组合物以及用结构和/或组成不能够清楚描述的化学产品,其说明书应当说明以下内容:化合物的化学名称、结构式、分子式等,高分子的分子量分布、聚合状态等,组合物的组分和各组分含量范围等,或者该化学产品的性能参数。方法发明一般包括化学产品的制备方法、工业化生产工艺或者化学产品的处理利用方法等,其说明书应当说明以下内容:原料物质、工艺步骤和工艺条件。
技术效果:化学发明的说明书应当结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详细说明本发明各要素的技术效果。比如,对于化合物发明,需要说明化合物各结构、基团等的选择原因,相较于其他相似选择的优异效果。对于组合物发明,需要说明各组分分别发挥的作用、组分之间的协同作用、含量范围的选择原因、超出范围的不利影响等。对于制备方法发明,需要说明原料在经过各步骤时的组成或者结构变化,以及关键制备参数的选择原因、对方法效果的影响程度等。
效果验证:在详细描述技术效果的基础上,化学发明的说明书还应当选取适当的性能参数进行表征,以支持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参数范围。比如,对于化合物发明,可以提供该化合物的定性定量谱图比如H谱、C谱,或者提供生物活性数据。对于组合物发明,可以提供该组合物相较于单一组分,或者部分组分在某一用途方面的优异效果。对于制备方法发明,可以提供该方法在简化流程、降低能耗方面,或者在制备得到收率和纯度更佳的产品、实现某废弃物或者污染物的高价值利用方面的优异数据。
此外,可以进一步提供对比例从侧面验证本发明的良好效果,可以是现有技术对比例、缺少/替换某一关键特征的对比例、超出权项要求参数范围的对比例等。整体的效果一般符合“优选小范围”优于“一般大范围”优于“界外值”优于“对比例”的趋势,可结合实际方案进行调整。
通过在说明书中详细阐述本发明的方案、原理和效果,一方面可以与现有技术形成区分,对相关的区别技术特征进行重点描述,满足法22(2)、22(3)条关于新创性的要求;另一方面可以实现充分公开,对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的描述,并提供数据支持,满足法26(3)条关于公开和清楚的要求。
此外,申请人可能存在对技术方案部分保密的需求,在不影响发明整体方案的实施,即满足法26(3)条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基础上,可以对关键参数进行弱化处理,比如提供一个可实现但是效果并非最优的参数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说明书和实验数据需满足“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专利申请应基于真实的发明创造,不得弄虚作假。尤其是本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新增第十一条落实了法20条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并将其作为驳回和无效的条款,即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审查将贯穿专利申请初审、实审、复审、无效的整个程序。该条款主要针对非正常申请,但是在审查标准收紧的趋势下,化学发明由于需要大量的实验数据进行支持,如果并非基于实际的试验过程,则有可能出现数据重复、不符合科学规律、不符合权项参数趋势等问题,此时可能导致审查员质疑实验数据的真实性,并基于此下发驳回意见。因此要求化学领域申请人和代理人重点关注实验数据的真实合理性,并尽量提供实际数据作为效果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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