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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th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Criminal Law and Tax topic(s)
本文收录近期境外法院及监管机构作出的人工智能领域典型判例,涵盖版权侵权和专利授予两个常见案件类型,最大程度呈现各案件的基本事实、争议焦点与裁决结果,为人工智能法律争端解决提供司法实践资料。
一、美国B 信息服务公司诉 C 智能科技公司案
1.案件背景情况
B 信息服务公司拥有某法律数据库中法律批注和关键号码系统的版权。这些法律批注和关键号码系统是 B 信息服务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专业知识编辑而成的,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和行业影响力,能够有效地将相关司法观点组织整合在一起,为法律研究人员提供了高效、便捷的法规检索和研究工具。C 智能科技公司在其产品研发过程中,使用了 B 信息服务公司该法律数据库中的法律批注来训练支持自家产品的人工智能模型。需要注意的是,C 智能科技公司在其最终向用户呈现的产品中,并未直接展示这些法律批注。然而,B 信息服务公司认为 C 智能科技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对该法律数据库法律批注享有的版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C 智能科技公司在应诉过程中,提出了包括合理使用在内的多项辩论意见。
2.法院裁判思路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对案件的核心争议点版权侵权问题进行了全面审查。法院依据联邦最高法院在 Feist Publications, Inc. 诉 Rural Telephone Service Co. 案中确立的 “极低” 原创性门槛标准,对 B 信息服务公司的法律批注进行了深入分析。通过对法律批注内容的独创性判断以及与现有法律素材的对比研究,法院最终认定该法律批注中特定内容符合版权保护条件,并据此驳斥了 C 智能科技公司关于 “这些法律批注是对公开司法意见的无版权可言的概括”主张。在进一步审查证据环节,法院全面审查了包括专家意见在内的各类证据,发现 C 智能科技公司实际复制了法律摘要中的受保护内容,并将其用于训练和/或验证其AI法律研究工具,据此作出了 C 智能科技公司构成直接版权侵权的判决认定。
此外,法院针对 C 智能科技公司提出的各项抗辩主张进行了逐一回应。对于 C 智能科技公司提出的无过错侵权、版权滥用及合并抗辩等主张,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全部驳回。在所有抗辩主张中,合理使用抗辩是案件的焦点和核心争议点,也是当前众多涉及 AI 的版权侵权未决诉讼中普遍存在的争议焦点。法院在对合理使用问题进行分析时,明确指出合理使用是一个法律与事实相互交织的混合问题,但在本案中,无争议的事实足以将案件直接纳入法律适用的范畴。
法院依据美国版权法中关于合理使用的法定要素,对本案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分析。在使用目的要素方面,法院认为 C 智能科技公司构建的是一个与 B 信息服务公司产品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商业性产品,其对法律批注的使用属于商业性使用,且不具备转化性。具体而言,C 智能科技公司的 AI 工具与 B 信息服务公司的产品在功能和市场定位上高度相似,不存在“进一步目的或不同特性”,因此该要素明显有利于 B 信息服务公司。值得特别关注的是,法院在判决中着重强调了 C 智能科技公司的 AI 并非生成式 AI(即能自主创作新内容的 AI)这一关键事实。在当今大量未决的 AI 相关争议案件中,生成式 AI 工具的被告往往会主张生成式 AI 因能够创造新内容而具有“转化性”,法院在此处的明确区分,为后续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在作品性质要素方面,法院认定法律批注虽然具有一定的原创性,达到了版权有效性所需的最低限度,但整体内容的创造性程度未达到较高水平,综合考虑评判该要素有利于 C 智能科技公司。在复制内容的比例要素方面,法院指出双方对于 C 智能科技公司向终端用户输出的内容不包含法律批注这一事实并无争议,而在合理使用判断中,关键在于向公众披露内容的数量与实质性,而非制作复制件过程中使用的数量与实质性,基于此该要素有利于 C 智能科技公司。在市场影响要素方面,法院明确表示该要素是合理使用判断中“无疑是最重要的一项”。通过对市场情况的深入调研和分析,法院认定 C 智能科技公司的产品对 B 信息服务公司的商业模式和未来的人工智能训练数据许可机会构成了直接威胁,不仅冲击了现有的法律研究平台市场,还损害了 B 信息服务公司在 AI 训练数据潜在衍生市场的利益。由于 C 智能科技公司作为合理使用主张的举证责任方,未能提供足够事实证明这些市场不存在或不受影响,因此该要素有利于 B 信息服务公司。综合对合理使用四个法定要素的全面分析,法院最终未采纳了 C 智能科技公司的合理使用抗辩主张。
二、英国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局诉 A 科技公司案
1.案件背景情况
在本案中,A 科技公司就其训练有素的人工神经网络提出专利申请,该网络旨在构建一个能够为用户提供媒体文件推荐的改良体系,例如为用户推荐与他们点赞收藏音乐具有相同 “感觉”的新音乐。英国知识产权局以该申请属于不可授予专利的客体为由,驳回了 A 科技公司的专利申请。A 科技公司不服,案件历经下级法院(高等法院)审理,最终上诉至英国上诉法院。上诉法院需要对一系列关键问题进行审慎考量,以判定该网络是否具备可专利性。
2.法院裁判思路
上诉法院审理法官在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作出了具有重要影响的判决。审理法官首先对计算机及计算机程序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指出计算机是处理信息的机器,而计算机程序则是计算机以特定方式处理信息的一组指令。基于此,审理法官通过对该网络技术原理和运行机制的剖析,认定其本质上是一台处理信息的机器,其内部的“权重和偏置”作为在训练过程中配置并决定处理输出的数据点之间的内部关联,属于计算机程序范畴。这一认定突破了高等法院此前认为人工神经网络硬件不是计算机、人工神经网络软件是没有程序的计算机的观点,明确指出硬件和软件在本质上均为计算机,且二者在“权重和偏差”实现方式上相同,与专利性问题紧密相关。
在技术贡献的判定方面,审理法官进一步阐述,对神经网络的训练活动属于程序创造的组成部分,是专利权利要求的附属内容,并不具备独立的技术贡献。从输出结果来看,其产生的音乐推荐本质上是一个美学问题,具有主观性和认知性,由用户主观感受和判断,不具备技术性特征,无法将其转变为能够在被排除的客体之外产生技术效果的系统。基于上述全面且深入的分析,上诉法院最终判定人工神经网络不可授予专利,推翻了下级法院的裁定,维持了英国知识产权局最初的驳回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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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注:本文在AI的协助下生成,内容准确性可能受到外文裁判翻译的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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