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资源较为紧缺的情况下,部分商标注册人通过注册多个商标来扩大保护范围,但并未实际使用所有商标,导致了商标资源的浪费。与此同时,这些商标注册人也在撤销案件中遇到了令自己头痛的问题,那就是在相同/类似商品上注册多个近似商标,自己提供的使用证据究竟能不能证明是在被撤销商标上的使用?
对此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19.13条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诉争商标注册人拥有多个已注册商标,虽然其实际使用商标与诉争商标仅存在细微差异,但若能够确定该使用系针对其已注册的其他商标的,对其维持诉争商标注册的主张,可以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商标注册人在相同商品上有多件相互之间仅存在细微差异的注册商标,而仅实际使用其中一件商标的,则不能维持有细微差异的其他注册商标的注册。
遵循前述规定,笔者发现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查实践中严格执行了这一评价标准,列举部分案例如下:
案号 |
被撤销商标 |
撤销复审决定/判决 |
商评字[2025]第0000142468号 |
第19998015号"大卫"商标 |
前述发票的信息不能唯一指向复审商标,不能认定系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7缺乏具有公信力的证据进一步佐证,实际投入市场公开使用的情况难以确认。在案各项证据之间尚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香精油;化妆品"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
商评字[2025]第0000145903号 |
第31142067号"DRISCOLL"商标 |
除复审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31类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有效注册商标还有7件,证据6、9难以确定是针对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我局不予采信。证据7、10产品照片为单方证据,且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实际进入商业流通领域得到公开使用,我局不予采信。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并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
商评字[2025]第0000099959号 |
第11106740号"太古地产"商标 |
在案其他证据材料显示的标识多为"太古里"、"太古里TAI KOO LI"、"太古汇"、"太古汇 TAIKOO HUI"、"三里屯太古里"等商标,并非本案复审商标。考虑到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情况,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进出口代理;广告"服务上经过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予以撤销。 |
以上案例表明,同一主体在相同/类似商品上拥有多枚商标注册的情况下,对于存在细小差异的多枚近似商标,商标注册人需要为每个商标分别留存使用证据,否则在撤销流程中存在被撤销的风险。
针对这一审查标准,康信作为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给商标权利人提供以下解决方案:
1)在注册申请初期,提前规划布局商标战略,避免盲目注册申请造成资源浪费;
2)加强使用证据的规范留存,建立商标使用证据库。需要在对自身商标全部了解的情况下,有针对性的对近似商标的使用证据进行留存,确保每件商标的使用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维持商标的稳定性;
3)寻求专业代理机构的建议,在代理机构全面了解公司的商标注册情况,包括商标标样、类别及核定使用商品、注册时间、使用情况等信息的情况下,针对性的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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