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1后,有关商标代理机构的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行政审批取消。2021年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2021年全国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报告》2,截至 2020 年底,全国从事各类知识产权服务的机构数量共计约 7.3 万家,其中商标代理机构有55572 家,知识产权服务业从业人员约为86.5万人。商标代理行业准入门槛降低,商标代理活动中出现了一些混乱现象。

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增加了对代理机构商标申请活动进行规制的第十九条。2019年修正的《商标法》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作为异议、无效的基础。本文将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异议、评审裁定,以及法院的相关判决,通过案例讨论《商标法》第十九条如何在异议、无效案件中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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