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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早从1978年开始,国务院就对女工人和女干部的退休年龄进行了划分 1,经过了四十余年的发展,虽现已"打破传统的'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改为以岗位性质认定退休年龄,但至今仍缺少明确的区分标准。这导致实践中司法或行政机构在认定女员工的退休年龄时存在较多分歧。裁判口径的不确定性让用人单位嗅到了在该问题上"变通"处理的可能性,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可能会在员工届满50周岁前调整其工作岗位以试图"调整"其退休年龄,本文希望在归纳不同地区对于上述问题的司法口径的同时,结合立法目的及法院的审判趋势预测未来审判思路可能的发展方向。
一、不同地区的司法认定标准
1.以退休前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准
以北京地区为代表的裁审口径认为,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可以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即使是曾经担任过管理岗位的员工如果在之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被调整至非管理岗位((2021)京行申1138号),或者未续聘劳动合同且满50周岁时也未被聘任到管理岗位或者技术岗位的((2024)京02行终860号),仍应该按照劳动合同中记载的岗位确认其退休待遇,即按照50周岁退休。上述认定方式并不受制于档案内所记载的身份,即使档案中曾记录有干部身份的员工,如果从劳动者实际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等方面能够认定其岗位并非管理岗性质的,也应按照非管理岗的员工办理退休((2025)京03民终9229号)。
但如仅仅是依据劳动合同或岗位书,法院可能无法直接采信员工岗位已进行了变更的主张,法院可能也需要结合程序性要素综合判断,如(2022)京民申1286号案件中虽然公司提供了《聘用干部合同书》以证明员工的工人身份,但是北京高院认为"平谷粮油公司主张免去崔某管理岗位并无书面通知,亦未明确崔某身份转变为工人身份,双方未就退休时间问题达成书面协议,平谷粮油公司主张免去工会主席即恢复工人身份于法无据"。
2.结合现有岗位进行实质性审查
经检索上海地区的判例,对于退休前进行过岗位变更的员工,法院更倾向于审查岗位变更的原因(包括是否存在恶意调岗)、目前岗位的实际工作内容等以得出最后结论。如(2019)沪01民终13089号判决中,上海市一中院认为公司于解除劳动合同当日才宣布职务任免以及调动决定,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调整岗位的合理性,故在结合员工工作的实际内容后法院认为该员工仍应当按照55周岁为其办理退休。相反,如果公司能够从董事会决议、通知义务履行情况、调岗后的工资待遇等角度证明对员工的调岗具有合理性的((2022)沪0113民初25963号),抑或是存在类似部门撤销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方导致员工岗位变更的((2022)沪01民终6238号),法院较大概率能够认可公司以变更后的岗位为员工办理退休的决定。
3.对于现有岗位存在任职时间长度的要求
除上述2类观点外,较多省市地区对于调岗后员工在现有岗位工作的时间长度存在要求。例如:
- 根据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劳社发(2002)7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实现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单位,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原工人岗位转为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工人岗位的,应及时将其变动情况报参保所对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在新岗位工作满一年及其以上的,按现岗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即,职工退休前在新岗位工作满一年及其以上的,按该岗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不再以劳动合同安排岗位的退休条件作为办理退休的条件((2020)陕71行终138号)。
- 吉林省人社厅则认为女职工身份应以50周岁前最后一个连续工作满三年的岗位认定,属于生产岗位的,应认定为工人,从事管理岗位的,应认定为干部。 2 对于该条规定,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理解如下"女职工按干部(技术)身份或工人身份办理退休,须同时符合退休年龄及岗位属性的限定,且据'50周岁前最后一个连续满3年的岗位'加以衡量"((2024)吉71行终208号)。
- 而辽宁省、浙江省及福建省等地对于管理岗连续任职时间的要求甚至增加到了5年。(2018)辽01行终1900号判决中引用了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1年颁布的《关于贯彻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观点,认为即使从2014年11月计算员工管理岗位工作时间,至2017年2月其在管理岗位工作也不满五年,不符合按干部确定退休年龄的情形。故员工关于其应按女干部标准确定退休年龄的主张不能成立。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则是在判决中引用了浙劳政(1996)70号文,将原告"至其年满50周岁(2022年7月27日)时尚未在管理岗位工作满五年"作为判断其退休待遇的依据之一((2023)浙0109民初3616号)。厦门市中院也曾以公司无法证明员工未在管理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为由,支持员工关于应按照55周岁退休的主张((2020)闽02民终5968号)。
4.需要对比管理岗在职时间与非管理岗在职时间
特别需要提及的是,湖南省对于存在岗位变动的员工,在认定其退休待遇时所依据的是员工是否"长期"在管理岗位/生产岗位上工作。而对所谓"长期"并不是存在具体时间要求,而是依据《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职工在管理岗位的累计工作时间大于在生产岗位的累计工作时间即为长期在管理岗位工作,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经检索判例,部分法院也确实在实际判决过程中适用了上述标准,如在(2024)湘0423民初76号判决中,法院认为员工担任储蓄所主任至被免去管理岗位的期间有将近24年,其在管理岗位工作的累计工作时间远远大于在生产岗位的累计工作时间,故无法认可公司在其50周岁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决定。
但是,并非所有湖南省法院都采取上述判断标准,(2023)湘0104民初21329号案例中法院则是直接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的岗位性质来确定其退休年龄。
二、司法口径的未来趋势预测
在检索各地关于退休年龄的案例时,我们发现较多地区都存在以"是否符合退休条件、具体退休待遇等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上诉的判例。上述所列举出来的案例中也有较多案例是针对人社局已经认定的退休年龄所提出的行政诉讼。即,很多情况下法院并不会直接介入对于退休年龄的认定,或即使介入审查的也是对行政机关已经做出决定所进行再审核,这可能导致法院在审理该等案件时并不会详细审查事实部分,而是更多的依赖程序性因素直接做出判断。
然而该等情况可能自今年起发生改变,2025年1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5)京01民终591号民事裁定,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发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的范围。故一审法院以退休年龄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不当"。也就是说,在存在上述裁定的情况下,法院可能越来越频繁得介入退休年龄的相关争议,也意味着法院可能更多的需要对退休问题进行实际审查,而不仅仅是通过任职时间的长短或档案中记载的身份等程序性条件直接判断员工应享受的退休待遇。调岗的合理性、员工实际的工作内容和职责、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以及与员工的约定等均可能在未来成为法院审查的关注重点。
三、关于退休年龄的立法趋势预测
正如第一部分所述,不同地区在面对经过岗位变动的员工应该适用何种退休待遇时,所考虑的因素存在较大的差异,甚至很有可能存在在一个地区能够被认定按管理岗办理退休的员工,在其他地区可能被认定为应按非管理岗的待遇办理退休的情况。这种口径的差异导致退休问题的司法实践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未来,关于退休,特别是女员工退休的规定是否会仍保持现状,还是会有较大尺度的调整?这需要回到我国关于退休政策的立法目的进行讨论。
目前大部分观点认为,真正对女职员退休年龄进行区分的是考虑到女工人和女干部在当时从事不同的劳动经济形态,女工人多从事机械等体力劳动,女干部主要参与管理和领导劳动,出于对女工人倾斜保护而确立了女工人50周岁和女干部55周岁的退休年龄制度 3。这个立法目的置于当时的年代存在合理性。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造业获得了空前的跨越式发展,1975年工业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位置与1952年相比发生颠倒,工业占国家经济生产的72%,农业则仅占28% 4。生产制造业的飞速发展加上当时较为落后的生产技术,导致女工人确实在从事体力劳动时会面临着较大的身体压力,因此而为女工人设置更低的退休年龄也无可厚非。但就目前的社会现状来看,这种身份差异的规定显得有些不合时宜 5。近几年,我国正在从劳动密集型的用工模式进行转型,企业渐渐开始采用电气化与自动化的技术和设备,在劳动强度高、重复性强且劳动投入密集的环节以"机器换人" 6。工人原本可能承担的,对体力和劳力要求较高的工作内容,现在正逐渐向机械化进行转变,工人岗位所承担的劳力负担越来越小,对于女职工设置不同退休年龄的立法目的便落空了,在这种情况下是否仍需要按照不同岗位性质区分退休年龄需要打一个问号。
即使未来仍需要按照不同岗位性质区分退休年龄的,关于区分的标准也很有可能需要根据市场的发展而相应更新。正如文首所述,我国区分女性退休年龄的标准制度为适应我国用工制度的改革,进行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那么,在未来的几年中,目前所适用的所谓"管理岗"与"非管理岗"的定义可能又无法适应届时的市场环境。相关法律和规定很有可能面临再次变革,或者司法实践又需要对于退休年龄的区分标准做出新的认定。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为适应社会的老龄化进展,欧美国家的司法口径越来越推崇淡化强制退休,取消男女退休年龄差异,实施自愿退休的规定。未来,随着我国的发展和变革,对于退休年龄的规定也可能为适应社会发展趋势和用工情况向此方向靠拢。
四、小结
本文结合法律、各地规定及审判实践,总结归纳了不同地区对于调岗后员工的退休待遇问题的不同审判思路。但由于时代的发展以及行业的变化,对女职工设置不同退休年龄的立法背景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加之法院未来对于退休所引发争议的介入,将来对于退休问题的审判思路可能会发生较大的变化。
注释
1.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 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
2. 《关于坚决制止违规办理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1)48号
3. 袁文全、金雷 女性退休年龄制度检视及其改革完善的法治路径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23年第5期
4. 胡迟 中国制造业发展70年:历史成就、现实差距与路径选择 《经济研究参考》2019年第17期
5. 赵邱蝶 我国退休年龄法律问题研究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
6. 赵婷、江飞涛 我国传统劳动密集型制造业发展前景分析及政策建议 《中国发展观察》2022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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