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的违约金与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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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其中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是常见的主要方式。在劳动法领域,在用人单位与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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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其中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是常见的主要方式。在劳动法领域,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会涉及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的情形。笔者将结合用人单位经常咨询的有关违约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以及部分地区的审判实践,对劳动关系中的违约金和赔偿损失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重点就劳动者赔偿损失问题进行分析。

一、关于违约金

(一)违约金设定的范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情况,法律对此并没有限制。但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况仅限于两种:

  1. 违反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约定服务期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 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做了禁止性规定,除违反服务期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外,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会向劳动者提供特殊福利待遇,进而约定一定的服务期限,如:较高价值的住房补贴、汽车、房屋等,如果劳动者未按照约定期限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相应比例返还。对此,在上海等地区司法实践中是可以支持的,如沪高法[2009]73号文件中有相关规定。关于特殊福利待遇绑定服务年限的问题,可参考《安杰劳动法律观察》2020年第8期曹心蓓律师的文章《赔了夫人又折兵?-浅析特殊待遇绑定服务年限的相关法律问题》。

关于竞业限制违约金,主要是指离职后竞业限制违约金问题,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在职期间竞业限制违约金,该约定是否有效,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目前,笔者检索到深圳等地的司法实践是认可在职期间竞业限制违约金为有效约定,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中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并不仅限于离职后竞业限制,双方可以就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以及违约金等进行约定,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4037号民事判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3237号民事判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4民终522号民事判决。

(二)违约金数额的限制

对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而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换言之,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仅有补偿功能。

对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法律并没有进行限制,主要在于双方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及惩罚性功能,且不以用人单位遭受实际损失为前提。虽然法律没有限制,但对于违约金的约定仍要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违约金畸高的情况,裁审机构可以根据违约行为持续时间、劳动者主观过错程度、劳动者的工资水平、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等因素酌情进行相应调整。

二、关于赔偿损失

(一)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和适用

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中,明确规定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有以下四种情形:

  1. 合同无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有过错的,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
  2. 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者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没有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前述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3. 违反保密义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的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4. 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或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我国劳动法对于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并未做出类似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换言之,除了前述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形外,如果因为劳动者违约或过错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向劳动者主张赔偿损失。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损失,需要举证证明劳动者存在违约行为或者存在过错,且劳动者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具体损失。

实践中,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常见情形主要有:

A. 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等文本约定了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应承担的违约金,如前述分析,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仅限于违反专项技术培训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义务约定,故双方约定的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金对劳动者应属无效。如果劳动者违反了保密义务,用人单位需要举证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B.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因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可以约定违约金,实践中,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用人单位多数情况是主张劳动者支付违约金,除非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其损失超过了违约金金额,否则裁审机构很难在支持违约金的情况下又支持赔偿损失。如果双方未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用人单位需要举证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比如: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合理的交通费、公证费、翻译费等。

C. 劳动者未按照双方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实践中,劳动者离职未按照公司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的情况较为常见,但是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赔偿损失并得到支持的案例却很少,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难以举证实际损失。近年来,随着无纸化办公、云办公的推行,劳动者在离职时,不归还公司的电子档材料或擅自复制电子文档的情形屡见不鲜,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返还公司资料,删除相应的电子版资料,也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但用人单位需就损失进行举证。

D.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是指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的法定义务,且未就解除日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如员工口头告知主管,其今天决定辞职,明天开始不来上班了,主管明确表示不同意。如果该员工正在处理公司一个重大项目,且公司难以在合理期限内找到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因其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公司,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可向其主张赔偿损失。有的用人单位会在劳动合同约定或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如果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应支付相应的替代通知的工资,该约定或规定本质上是违约金性质,对劳动者无约束力,用人单位仍需就其损失进行举证。

E.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户口,劳动者未按照约定或承诺提供服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办理户口绑定服务年限,如果劳动者违约提前离职,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此类因办理户口产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京沪两地时有发生。目前,京沪两地的司法实践,均以违约金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不予支持,但均以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由支持赔偿损失。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5652号民事判决中,法院参照劳动者承诺的违约金金额酌定劳动者赔偿损失4万元;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818号民事判决中,法院根据劳动者未满约定工作年限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司在人才引进和招录同岗位人员等方面的损失情况,酌定劳动者赔偿损失10万元。

F. 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因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案件中具有较强代表性,也是最为常见的类型。例如,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失职,给其造成重大损害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可能会另案起诉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但鉴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不同,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一旦发生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同时具有受害人和加害人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如果让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显然不公平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对价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用人单位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更应承担经营风险。因此,在该类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案件中,一般是要求劳动者存在重大过失行为,或存在恶意行为,对于经济损失金额,裁审机构会综合考虑劳动者的过错程度、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情况、劳动者的收入状况、用人单位的管理责任和经营风险等,酌定劳动者承担损失赔偿的金额。

例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1646号民事判决中,因已有生效判决认定劳动者存在严重失职行为且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故法院认定劳动者应赔偿损失,综合考虑职业风险、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盗版软件的审计费用)15万元。

又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2937号民事判决中,法院认为劳动者因履行职务行为而使用人单位遭受损失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若劳动者在工作中存在一定工作失误,劳动者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劳动者若存在恶意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行为,则应承担因其故意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在该案件中,法院认为,劳动者系出纳岗位,在用人单位遭受QQ受骗转账汇款事件中存在一定过错,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但其行为并不属于恶意行为,劳动者同意赔偿3万元已经承担了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和适用

我国《劳动合同法》、《劳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笔者将其归纳为三类:

第一类,法律对赔偿金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劳动者无须证明具体损失。

  1. 应签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与劳动者订立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2. 违法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用人单位违法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或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 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据法定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 因参加工会活动被解除合同: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或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第二类,因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或过错行为,且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须就损失进行举证。

  1. 规章制度违法: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2. 合同缺乏必备条款: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3. 违法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4. 合同无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用人单位有过错,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5. 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危机劳动者人身安全,或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拘禁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以及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6. 不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7. 无营业执照经营: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8. 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
  9. 未缴纳社保至无法享受社保待遇: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

第三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 用人单位的连带责任: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劳务派遣单位的连带责任: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发包组织的连带责任:个人承包经营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践中,上述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一类情形,因法律对于赔偿标准有明确规定,一旦认定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则可支持相应的损失赔偿。对于第二类情形,劳动者主张赔偿损失较为常见的是用人单位未依法出具离职证明、未依法办理退工、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因用人单位的该些违法行为客观上确实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失,即使在劳动者无法举证证明其具体损失的情况下,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出具离职证明或未依法办理退工的,裁审机构会酌情支持损失赔偿,如上海地区,一般会按照失业保险金标准支持损失赔偿;对于未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工伤保险待遇的,裁审机构一般也会按照核定的养老金差额以及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支持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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