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因此如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主张赔偿责任。实践中对于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形,除劳动者故意造成用人单位财物损失外,劳动者基于职务行为,在履职中因过失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相对普遍,而对于劳动者职务过失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中的过错认定、损失计算以及因果关系认定,基于劳动关系的特殊属性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不平等的主体地位,因此并不能直接适用侵权行为中的相关规定,而应综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职能、劳动者的工作职责范围、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固有经营风险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鉴于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劳动者的职务过失行为进行明确规定,本文将以北京地区生效案例作为切入点,对劳动者职务过失行为所导致的赔偿责任案件的案由选择、举证范围以及赔偿标准三个方面对劳动者职务过失行为的赔偿责任进行简要论述。

一、劳动者职务过失赔偿责任案件的案由选择

用人单位的案由选择是对于劳动者职务过失行为所导致的赔偿责任中请求权基础的判断,一般而言,当普通民事合同违约和侵权请求权发生竞合时,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法律关系作为请求权基础提起诉讼。但基于劳动关系的特殊属性以及其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特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性特征,劳动者因职务过失行为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并非平等主体间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不能简单以侵权法律关系标准划分过错比例。

笔者认为,除劳动者故意侵害用人单位财产外,基于劳动者职务过失行为系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因此用人单位不应以侵权作为请求权基础向劳动者主张赔偿损失,而应以劳动争议纠纷为请求权基础,通过劳动争议的方式向劳动者主张赔偿损失。

如在世熙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与杨小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京民申 5596】中,法院认定:"杨小影与世熙公司处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杨小影系世熙公司工作人员,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杨小影从事的财务工作包含将世熙公司款项对外转账的工作内容,该转账行为系杨小影在工作期间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转出财产系用人单位的财产。故本案所涉争议系世熙公司与杨小影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就杨小影履职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发生的争议,而非平等主体之间因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引发的争议。因此,本案争议属劳动争议纠纷,应当适用调整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劳动者职务过失赔偿责任案件举证范围

如用人单位通过劳动争议向劳动者就职务过失行为主张赔偿损失,举证范围应包括如下证据材料:

  1. 劳动者职务过失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的规定,"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在实践中,"劳动合同的约定"既包括劳动合同中的明确约定,也包括规章制度中的规定,如在 邢万营与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8)京02 民终11884号】中,法院认定:"新月联合公司依据《运营服务管理制度汇编、安全技术保卫管理制度汇编、驾驶员奖惩规定》向邢万营主张应发生责任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失,上述文件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已告知邢万营。一审法院认定该制度具有合法性,并综合邢万营的过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义务承担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邢万营应予支付新月联合公司交通事故费用补偿金,并无不当。"

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既无劳动合同约定也无规章制度依据,且用人单位无法对劳动者职务行为存在过失进行充分举证,则存在无法对劳动者职务过失行为主张赔偿损失的法律风险。如在 北京中联承达物流有限公司与张海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 民终7530号】中,法院认定:"中联公司主张张海涛应当对电子回单的相应损失承担责任,对此应负举证责任。中联公司应提交合法、明确的制度依据或者双方的约定,并且应当证明其公司的损失是张海涛所导致。对此,中联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中联公司要求张海涛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但需提示用人单位的是,即使没有劳动合同约定也无规章制度依据,如基于劳动者的特殊职业,以及劳动者存在严重违法或违反行业规范的行为,综合考虑劳动者职务行为主观因素和行为后果后可认定属重大过失程度,也可认定劳动者存在职务过失行为进而要求劳动者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如在 邢万营与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8)京02 民终11884号】中,法院认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且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形,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邢万营的过错行为显然并非故意,因此判断其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在于审视其是否属于重大过失。......何谓重大过失?民法理论上的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不仅没有遵守法律对他较高的注意要求,甚至连人们一般应该注意并能够注意的要求都未达到,以致造成某种损害后果。本案中,邢万营与赵雅辉相撞,根据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邢万营的违法行为包括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及超速行驶。虽然交通管理部门最终认定邢万营与赵雅辉承担同等责任,但邢万营作为具有丰富经验的职业司机,其在载人行驶的过程中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并由此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法院综合考虑认定邢万营在此过程中系重大过失。"

  1.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

用人单位存在经济损失是用人单位损失赔偿的基础,对于经济损失数额的认定,应首先认定直接的、现实的损失,而对于间接的、预期的相应损失,其属衍生损失,如对该部分损失予以认定,既不符合侵权责任中的损失认定原则,也不满足衍生损失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因此对于衍生损失,不应予以认定,用人单位仅可就直接经济损失要求劳动者进行损失赔偿。如 在姚克强与安泰吉(北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8)京02 民终9241号】中,法院认定:"安泰吉公司所称的诊断试剂组研发项目停顿一个月的损失(含误工费、重新准备实验的费用、水电费、物业费、房租和取暖费),属于间接损失,安泰吉公司要求姚某赔偿该部分损失显属不当。安泰吉公司因停电产生的生物研发组的细胞损失和Millipore超纯水仪电路板元件损坏的修理费损失属于直接损失,安泰吉公司有权要求姚克强适当赔偿相应损失。"

  1. 劳动者职务过失行为与给用人单位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直接因果关系是连接劳动者职务过失与直接经济损失之间的纽带,如无直接因果关系,赔偿责任将无从谈起,基于劳动关系的特殊属性,劳动争议中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应严格限制于直接因果关系。如在 新奥特(北京)视频技术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 7403号】中,法院认定:"羊文广虽存在一定的过错行为,但新奥特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过错行为与其所主张的财产贬值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鉴于此,新奥特公司关于要求羊文广支付财产贬值损失及利息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劳动者职务过失赔偿责任案件赔偿标准

  1. 如双方对于赔偿标准具有明确约定,可参照约定执行

如在邢万营与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8)京02 民终11884号】中,法院认定:"就具体数额,依照《运营服务管理制度汇编、安全技术保卫管理制度汇编、驾驶员奖惩规定》的规定,新月联合公司对事故责任者追缴事故总费用(含保险赔偿部分)20%。本案事故总费用为105万元,新月联合公司可向邢万营追缴21万元。鉴于事故总费用包含邢万营已支付的5万元,故邢万营尚需支付新月联合公司16万元。"

  1. 如双方虽有明确约定但约定由劳动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该约定存在被认定为有悖公平原则进而由法院对赔偿标准重新酌定的法律风险

如在北京小红帽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薛祖良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海民初字第 7066号】中,法院认定:"根据薛祖良与小红帽公司签署的《交通安全责任书》的内容,薛祖良已经向小红帽公司做出了驾驶非机动车遵守交通规则,出现交通事故一切后果由其本人负责的承诺。在此情况下,薛祖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赵秀云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给小红帽公司造成了损失。双方在真实意思表示下的约定固然应当尊重,但在综合快递行业的特殊性、经营风险分担的公平性、劳动者权益保护等多方面的因素,本院认为由薛祖良承担全部损失有悖公平原则,且不利于快递行业整体的良性发展......本院酌情判定薛祖良应按照40%的比例对该交通事故给小红帽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小红帽公司要求薛祖良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1. 如双方对于赔偿标准没有明确约定,法院将根据劳动者工资收入与其工作风险负担的平衡以及双方对损失发生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赔偿责任

在姚克强与安泰吉(北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8)京02 民终9241号】中,法院认定:"对比姚克强在安泰吉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和安泰吉公司要求姚克强赔偿相应损失的数额,可以认定姚克强的工资收入与安泰吉公司要求姚克强所担负的工作损害风险明显不成比例。综合上述情况,法院以姚克强2014年9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工资总额为基础,在考虑姚克强的工资收入与其工作风险负担的平衡、姚克强和安泰吉公司就上述损失发生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的情况下,酌情确定姚克强按照其上述期间工资总额的35%向安泰吉公司赔偿上述两部分损失的数额,并对安泰吉公司相应的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1. 如用人单位为诉讼所进行的必要、合理支出,例如公证费,法院会认定其同为经济损失而由劳动者予以承担

如在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杨惟德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 民终5947号】中,法院认定:"就经济损失一节,法院认为亿美软通公司因本次诉讼进行公证所支付的公证费为必要、合理的支出,该费用应当由杨惟德承担。"

四、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职务过失赔偿责任案件的实务建议

  1. 完善劳动合同约定与规章制度规定,明确约定如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或类似表述。
  2. 明确劳动者的工作职责。
  3. 如发生劳动者职务过失行为导致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应及时对劳动者过失行为进行证据保全与固定。
  4. 如发生劳动者职务过失行为导致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应及时止损并对损失数额进行证据保全与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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