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
Should the employer pay medical subsidy fee if it terminates the labor relationship illegally during the medical period?
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 林歌
引言:原劳动部的481号文曾对医疗补助费做出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关系的, 还需向劳动者另外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481号文被人社部废止后,一些地区的裁审实践 认为医疗补助费仍需支付。那么,如果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被认定违法解除呢,在支付了赔偿金之后是 否支付医疗补助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各地区法律法规对此未出台明确规定,不同地区对该问题 的司法口径存在较大差异,最高人民法院也以发布参考案例的形式表达了立场,笔者在文中收集了不同 地区的代表性案例,希望通过案例分析和介绍,给读者在处理该问题时有所借鉴。 Introduction: the No.481 document of former Ministry of Labor ever made a regulation to medical subsidy fee, if the employer terminated labor relationship on expiry of the employee's medical period, the employer still need to pay the employee the medical subsidy fee of no less than 6 months salary additionally. After the No.481 document was abolished by the Ministry of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the adjudication practices in some regions concluded that medical subsidy fee is still required to be paid. So, if the termination behavior of the employer is determined to be illegal, should the medical subsidy fee be paid after the compensation is paid? The Ministry of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and regional laws and regulations have not been specified, the judicial caliber of the issue varies significantly in different regions,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also took its stand in the form of a reference case, the author collected the representative cases of different areas regions, hope that through case analysis and introduction, the reader can be provided with some reference when dealing with the problem.
一、医疗补助费的全国性规定
(一)医疗补助费的概念
"医疗补助费"的概念系上世纪90年代由原劳动部创设,规定在两种情形 下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分别是: 1、医疗期满解除。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 部发〔1994〕481号)(以下简称"481号文")第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 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 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在支付经济补偿金之外,"同时还应发给不低 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4号)第2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 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医疗补助费的不同支付情形和支付要件较为复杂,本文只探用人单位对劳动 者在医疗期内或医疗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但解除行为被裁审机构认定违法解除 的情形,用人单位在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之后,是否还需参考481号文的规定支 付医疗补助费。
(二)国家层面关于医疗补助费的立法沿革 1995 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法》第26条、28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 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 行安排的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原劳动部481号文是《劳动法》的配套法律法规,该文第6条对前述经济补 偿的标准做出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 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 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即,依据该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2008 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46条、47条再次对劳动关系的解除 做出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 行安排的工作"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该法第87条规定,如 果用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应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但是,《劳 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均未提及医疗补助费。
由于《劳动合同法》和481号文规定的差异,用人单位因医疗期满解除与员 工劳动合同的,是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仅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是按照 481 号文的规定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在各地地方立法和司法实践 中存在着较大争议。
2017 年1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文废止了481号文,医疗期满 解除是否支付医疗补助费,在国家层面已无明确法律规定。
二、各地 对 医疗期内违法解除是否支付医疗补助费的司法口径
481 号文废止后,除上海等一些地区在地方性法律规定中规定了医疗期满解 除仍需支付医疗补助费外,其他缺少法律规定的地区对医疗期满解除是否支付医 疗补助费的问题则存在较大分歧。
而对于用人单位医疗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各地方 法律规定,均未对是否应支付医疗补助费做出过规定,各地司法实践中有着不同 观点。
(一)北京
北京地区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因医疗期满被解除劳动合同,且经劳动 能力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
但当地司法实践也认为,前述应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情形不宜扩大适用到用人 单位违法解除的情形,即如果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被认定为 违法解除的,无需支付医疗补助费。
案例:北京三中院(2020)京03民 终 4346 号
案情简介:宋某系G公司员工,自2017年6月30日开始休病假,之后未再 上班,G公司根据宋某的工作年限计算其医疗期为9个月,并先后向其发出医疗 期满告知书、医疗期满复工通知书、调岗通知书等,因宋某要求继续休假治疗, G 公司以宋某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 解除劳动关系。宋某主张自己罹患精神病,应享有24个月医疗期,要求G公司 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法院观点:北京三中院认可宋某应当享有24个月医疗期,G公司构成违法 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但是无需支付医疗补助费。法院认为,关于医疗补助费 的相关规定文件(劳部发[1994]481 号、劳部发[1996]354 号等)均集中在 1994-1997 年间,制定时间较早,当时法律制度、医疗保险制度的不完善、不健 全是催生上述文件形成的客观原因和社会历史背景。随着2007年《劳动合同法》 的出台,对于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离职的情况,法律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2017年也已经发出通知明确废止了劳部发[1994]481号、 劳部发[1996]354 号规章文件;医疗保险制度也日益完善和普及,劳动者即使在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情况下离职,也可以通过医疗保险制度得到较为充分的补偿。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劳动部办公厅发出的上述复函或通知可能因为文件层级性质 较低的原因,未被明确废止,但在劳动者据此主张医疗补助费的情况下,不应任 意做扩大适用范围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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