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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May 2025

跨省涉企管辖新规对防范"远洋捕捞"的积极意义和思考

AB
AnJie Broad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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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企业的合法经营,是当下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
China Criminal Law

保护企业的合法经营,是当下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更何况,近两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不断发文强调保护民营企业,但实践中总有一只利益之手止不住诱惑,不断逾越界限,破坏营商环境,影响社会稳定。这只手,就是"远洋捕捞"。

一、"远洋捕捞"的危害性

刑事司法中的"远洋捕捞",又称"违规异地趋利性执法",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出于明显的现实利益驱动,跨越本辖区范围,前往非本辖区甚至跨省进行或制造刑事管辖。 1

几年前,已有律师开始呼吁警惕并遏制这种异地趋利性执法现象,之后公安部也发布了多个规定,但这种泛滥的现象并未得到有效遏制,其根本原因在于有的地方公安机关通过违法办案的没收、罚款等方式予以财政返还式创收。所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李奋飞教授认为,只有痛下决心彻底改变涉案财物财政返还制度,才能从根本上斩断远洋捕捞的利益驱动。

随着"远洋捕捞"这种方式的泛滥,各省均有大量民营企业遭遇重创。自2023年以来,在不到一年半的时间里,广州企业就有近万家企业遭遇异地执法。这些企业绝大多数是民营企业,而且大部分案件存在较明显的逐利性执法动机。 2

二、"检察护企"的重要性

2024年,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下,全国检察机关将整治趋利性执法司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2024年1月至11月,最高检对收集到的1500余条趋利性执法司法线索逐条分析研判,将核查筛选出的31件重点案件分四批交相关省级检察院办理。" 3

真正直接传递强烈打击"远洋捕捞"信号的,是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在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护企"的专项行动部署要求中,于2024年11月20日公开吹响"检察蓝助企红",打出了反对远洋捕捞的第一枪,即判决违法捕捞的某外省警察构成滥用职权罪。 4该案例引起了广泛的社会讨论,因为若非民营企业家成功跳车逃走,某外省警察也不会被浙江警察给抓获 5。因此,只有严格追责,才能遏制住远洋捕捞的逐利性执法动机。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检察机关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工作方案》,开设了12309中国检察网"涉企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专区",又于2025年3月26日专门召开会议,对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进行部署,并且明确表示"依法监督纠治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等突出问题,扎实推进专项监督走深走实。" 6

三、解读防范跨省涉企管辖新规

2025年3月,公安部针对跨省"远洋捕捞"企业刑事案件印发了《公安机关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辖规定》[公通字〔2025〕5号](以下简称"涉企新规"),并且引发了各地公安机关学习热潮 7。该涉企新规有很多严格限制条款,对于司法实践的意义非常明显,非常值得关注和学习。

(一)犯罪地跨省的的管辖方式

1、跨省涉企案件要管辖层报省公安厅

根据涉企新规,犯罪地跨省的,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并且要层报省级公安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如果公安部能够进一步收缩权力,要求一并向公安部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或者上传到公安部建设的跨省涉企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可能会更有利于保护营商环境。

2、突出并严格规定了主要犯罪地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公安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公安部令第159号"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第十六条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并且详细列举了很多情形。

公安部令第159号有两处提到"主要犯罪地",其中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8

根据涉企新规,主要犯罪地只能在企业犯罪活动组织、策划地或者主要犯罪活动实施地中选择。如果犯罪地分散、主要犯罪地不明确,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并且特别强调了网络犯罪要按此规定。如果是分支机构,那么分支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该分支机构实施的犯罪,不得顺藤摸瓜到管辖总公司。

为了防止滥用解释权,公安部特别规定这类案件"既包括对企业立案侦查的,也包括对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立案侦查的案件。"

3、企业所在地管辖的例外情性

案件管辖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适用有争议的,由公安部协调或指定管辖。指定管辖以主要犯罪地为主,特定情况下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八条规定的"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因此,在涉企新规主要是针对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的情况下,"企业所在地"即便在省辖区内也不至于产生明显分歧。

(二)重大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的定义

当跨省涉案企业为上市公司或中型以上企业 9的,或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疑难复杂等因素的,由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根据涉企新规的相关,"上市公司"和"中型企业"可能会成为争议点,如"上市"包括哪些范围,比如新三板等。更重要的是,"中型企业"的定义是国家统计局根据行业来划分的,并非一概而论的统一标准,因此如何认定复杂业务类型企业的行业可能就会是新的管辖争议点。

另外,根据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四)经济犯罪(六)跨区域犯罪,并没有具体规定哪种情形属于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重大案件。根据涉企新规,其他涉企经济犯罪案件,也有了相对可以参考适用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标准。

(三)管辖不宜时的移送、接收规则

公安机关受理或发现后先进行审查,发现属于涉企新规规定由外省企业所在地管辖的,应当将所有材料、证据移送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并停止侦查调查措施。受理的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办案,否则可以依法追责。

(四)特殊的监督机制和信息系统

1、省级公安机关建立跨省涉企执法监督机制

省级公安机关建立此监督机制的目的,是为了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严格指导监督跨省涉企报备案件,对立案管辖、侦查协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置,对特别重大案件及突出执法问题报公安部统一调度或者组织查处。

2、省级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及监督信息系统

省级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执法办案及监督信息系统建立此系统的目的,是为了对跨省涉企犯罪案件进行全面、实时动态监测和问题隐患自动预警,重点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扣押、冻结资金措施,以及利用网络实施的诈骗、赌博、传销、售假、非法经营等案件加强巡查,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公安部建设专门的跨省涉企案件管理信息系统

公安部建设专门的跨省涉企案件管理信息系统的目的,是为了对跨省涉企犯罪案件进行即时监管和协调处理。

(五)多渠道救济途径

1、管辖异议和申诉

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针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进行调查核实,在收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以内书面回复,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其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

这个"上一级公安机关",目前并没有规定到可以向跨省涉企的共同上级公安机关公安部申诉。因此,实践中,公安部能否有专门的部门来重点衔接和处理此类案件的管辖争议,有待实践操作的开展。

2、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受理投诉

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收到企业关于外省公安机关管辖或者违法办案相关问题的投诉,经审查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向办案地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公安机关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这条规定,并没有规定投诉受理的期限和答复方式。而且值得关注的点在于,不是每个省份都是类似于浙江省这样的重视营商环境。因此,某些公安机关是否会严肃交涉,交涉是否有效果,以及如何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将是实际中要面临的问题。

3、12389举报投诉平台

该举报平台自2013年运营以来,确实受理了很多投诉案件。但是,就跨省涉企犯罪案件中的企业而言,基本上是资金流丰硕肥美类型,特别是带有创新性的互联网业态企业,比如移动支付、移动购物、数字健康等领域先行先试的情形,否则也不会成为"远洋捕捞"的对象。

(六)三合一追责方式

对外省企业或者其人员立案,或者编造虚假材料制造管辖权,或者不依法立案、拖延办案的,依法追究办案直接责任人员及审核审批人员,并依法追究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责任。

该种严格的追责方式,能否贯彻实施,取决于多种因素,特别是地方财政困境能否得到妥善解决。否则,被大量捕捞民营企业的省市公安机关能否有暇、有效应对,将是明显的考验。

四、解决问题的根本性

(一)"远洋捕捞"的真正危害

"远洋捕捞"的泛滥,并非一朝一夕,其根本顽疾在于司法的地方化。即便自2013年以来开展的司法去地方化改革,目前很难完全贯彻落实,如"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随着近几年经济大环境所遭遇的压力和地方财政所面临的现实困境,有的地方公安机关不仅要承担刑事风格的招商引资任务,甚至为了解决地方财政困境而大量实施"远洋捕捞"。这种破坏式生态环境,并非一省一市,而是已经泛滥到不出拳重击会伤害国本的地步。所以,李奋飞教授直接表明,"远洋捕捞"是"披着合法的外衣,从办案中攫取经济利益,不仅会严重侵害涉案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也会严重破坏法治秩序和营商环境,透支经济发展潜力和政府公信力,甚至侵蚀执政根基、影响社会稳定。" 10

(二)"远洋捕捞"出现的根本原因

"远洋捕捞"的真正危机,不在于不懂法,而在于是立足于长期发展式解决问题,还是暴力式短期止渴。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此类问题,首先在于地方政府和地方公安机关必须改变涸泽而渔的错误理念,要树立全国经济一盘棋的大局观。否则,既然A省可以跨省"远洋捕捞",B省当然也可以选择其他省份有的放矢。其次在于,解决此类现实问题的根本,在于调整方向,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增加就业和创业,增加税收收入。只有可持续发展,才是国之根本。

(三)从财政根源上断绝"远洋捕捞"

从解决现有问题的现实角度,首先是依法管辖,严格管辖,禁止"沾边就关",以及人为制造管辖。其次,要坚决遏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六十四条"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操作为地方财政返还制度的空间。为了从根本上遏制和断绝,要严格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5〕7号]第十条的规定将"涉案财物上缴中央国库",并且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实施返还或奖励制度。

五、进一步的期许性

基于当下司法实践的现实特性,有两个问题依然值得探讨。

第一,中国大部分民营企业的特殊性,在于企业家一旦被采取强制措施,基本上无法正常运转。"远洋捕捞"的特殊性,经常在于连锅端起,因此企业瞬间崩盘的事常有,甚至产生不可控的连锁反应。如何及时救济,如何在启动之前进行严格遏制,如何在启动之中及时刹车,如何在启动之后严格追责,就是不得不考虑和研究的问题。

第二,司法实践中,即便企业和企业家最后能跳出"远洋捕捞"法网,在茫茫大海中逃出生天,回来也是物是人非,因为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遭受毁灭性打击,甚至直接失去控制,或者拿回来的路途遥遥无期。此种情况下,谁来承担赔偿企业和企业家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毕竟,这已经远超国家赔偿所能承担的范围。

这两个问题的现实特性,迫使很多民营企业只能交钱了事,自认倒霉。然而,企业现金流一断,企业经营也就无以为继。这种流毒之深,已经到了不得不解决的地步,因此从中央,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到公安部,近几个月密集地决策和引领。

结语

"远洋捕捞"确实能简单粗暴地缓解部分火烧眉毛的问题,但是其真正危害,在于会从根本上破坏营商环境,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涉企新规不仅要向前看,解决后续会出现的问题,也希望能为妥善解决目前已经发生的"远洋捕捞"案件提供积极的参考价值。

Footnotes

1. 引用自《对话朱明勇:整治"远洋捕捞" 护航法治经济》,详见公众号"尚法新闻",2025年2月25日发布,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wMjgyMTA0MQ==&mid=2655839887&idx=1&sn=7e46528844d20c20679f9f4675129fb5&chksm=80635799e7718d40a5ba1b5f2e31ceb10bceefab8bef1be6d1a0c5d147176b8131cff9f533b0&scene=27

2. 引用自经济观察报报道,2024年10月以来,广东省出版集团主管的广东省省情调查研究中心撰写的一篇"广东省情内参"在公众间流传。该信息同时转载自多个媒体,如自重庆本质媒体(来源自《知识经济》),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16762875309929475&wfr=spider&for=pc,以及南方网,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16762875309929475&wfr=spider&for=pc,以及南方网,https://opinion.southcn.com/node_87fa4020d8/aa56c0cd03.shtml

3. 《剑指"远洋捕捞",最高检释放治理强信号!》,详见公众号检察日报正义网,2025年2月13日发布,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jM5ODMzOTYwMA==&mid=2650857889&idx=1&sn=d2bd50916489c56c503f9b5cd6792296&scene=21#wechat_redirect

4.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认为该罪名值得商榷,从公开的案情来看,判处"绑架罪"更为合适,因为"如果涉案警察受单位指派进行跨省抓捕,是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但如果是私自个人行为,则不能构成,因为两人根本没有传唤、拘传、拘留的权力,也就没有行使职权。"

5. 根据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和其他媒体途径公布的信息:"公开的案情显示,某县公安局民警杨某某、协警占某某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私自携带警服、手铐、执法记录仪等警用装备驾驶车辆前往浙江、江苏等地,意图以帮忙处理案件为由向企业家索取财物。2023年6月11日,杨某某、占某某根据事先查询的信息,以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件为由,将企业家沈某从江苏吴江家中带走,在车辆行驶途中,杨某某暗示沈某可以帮忙处理案件并索要财物。后沈某乘二人不备在浙江湖州德清县境内跳车逃跑并报警。最终,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对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

6. 《最高检部署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详见公众号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3月26日发布,https://mp.weixin.qq.com/s/Z5k4raoYezc2FgkHZQsDOA

7. 部分列举有的省份公安机关为了保护营商环境,积极学习该规定的情形,如内蒙古公安https://mp.weixin.qq.com/s/p4GD6LCyiR7PpzMMr-TR2w,如黑龙江公安部分列举有的省份公安机关为了保护营商环境,积极学习该规定的情形,如内蒙古公安https://mp.weixin.qq.com/s/p4GD6LCyiR7PpzMMr-TR2w,如黑龙江公安https://mp.weixin.qq.com/s/uB3XKtxBC44aEdoWq-HxFg,如四川公安https://mp.weixin.qq.com/s/ntBZheQEdJIxhkHMHS7fTg,如甘肃公安https://mp.weixin.qq.com/s/ntBZheQEdJIxhkHMHS7fTg,如甘肃公安https://mp.weixin.qq.com/s/ntBZheQEdJIxhkHMHS7fTg

8.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对倒卖、伪造、变造火车票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案件的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9.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根据营业收入、从业人员是否同时具备划分了不同行业的"中型企业"标准。比如批发业最低20人并最低营业收入5000万;建筑业最低6000人并最低营业收入5000万元。

10. 《李奋飞:应痛下决心彻底改变涉案财物财政返还制度,根本上斩断远洋捕捞的利益驱动》,原文发于公众号南方周末,转载于公众号法学学术前沿,2025年1月8日发布,https://mp.weixin.qq.com/s/HrB7BTMEARM-dIO8memq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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