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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海商法体系的基石性章节,第二章"船舶"的修订尤为关键,其不仅关乎船舶物权制度的体系化建构,更直接影响航运市场的交易安全与海事司法的裁判标准。相较于旧法,第二章重构了船舶物权体系,增设船舶留置权独立分节,系统完善船舶所有权、抵押权、优先权规则,打了通与《民法典》物权制度衔接,对接国际海事公约,响应航运实践的发展。1
一、第二章船舶章节的核心制度变化
1992 年《海商法》(下称“旧《海商法》”)第二章仅设三节,即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2025 年修订版(下称“新《海商法》”)新增第四节 "船舶留置权",形成完整的船舶物权体系。这一调整填补了原法将船舶留置权分散规定于各章节的立法缺陷,实现了船舶担保物权的体系化整合。
(一)船舶所有权制度的完善
新《海商法》第8条,原法仅规定 "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新法修改为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与《民法典》物权编保持一致。更重要的是,新增船舶融资租赁专门规则,明确出租人所有权的登记对抗效力及承租人违约救济机制,回应了航运融资实践的迫切需求。2
新《海商法》第9条权利主体范围扩展至"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适应民商事主体多元化趋势;新增"船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船舶所有权的登记状况",强化登记公示功能。
新《海商法》第10条新增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规则,确立"约定优先、造船人所有" 的裁判标准,解决了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中的权属争议难题。
(二)船舶抵押权制度的重构
新《海商法》第11条抵押权定义增加了"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与《民法典》第394条衔接,扩大了抵押权实现的触发条件。
新《海商法》第13条则明确抵押权登记的四项核心内容,细化登记程序要求;增加"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允许公众查询",保障交易第三人的知情权。
新《海商法》第16条区分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船舶的抵押权设立规则,按份共有需"三分之二以上份额"同意,共同共有需"全体共有人"同意,规则更趋精细。
新《海商法》第17-20条新增抵押船舶转让、抵押权随债权转让、清偿顺序确定、物上代位等四项规则,构建了完整的抵押权变动体系,填补了原法的制度空白。
(三)船舶优先权制度的优化
新《海商法》第21条:船舶优先权义务主体从 "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 扩展至 "船舶管理人或者船舶经营人",适应船舶运营模式的多元化发展,也降低了船员追偿债务的难度。
新《海商法》第 22 条优先权项目进行实质性调整:删除 "港务费" 表述;明确第五项不包括 "本船所载的货物、集装箱和旅客行李";新增保险、财务保证例外条款,即已投保或具有财务保证的人身伤亡和侵权赔偿请求不具有优先权,平衡了优先权人与责任保险人的利益。
新《海商法》第28条明确船员劳动报酬请求权对应的船舶优先权的起算时间 "自海事请求人从其任职的船舶上离船之日起算",解决了实践中时效起算点的争议。
(四)新增独立船舶留置权
新《海商法》第 30-32 条,系统规定船舶留置权的定义、消灭事由、受偿顺位、实现方式及与司法扣押的协调。明确 "船舶留置权先于船舶抵押权受偿,后于船舶优先权受偿" 的顺位规则,确立了完整的船舶担保物权受偿体系。
二、第二章大规模修订的深层原因
(一)协调和衔接《民法典》物权体系
旧《海商法》早于《民法典》出台,船舶物权规则与 2021 年实施的物权编存在多处矛盾:旧法限制抵押船舶转让、留置权无独立规范、共有船舶抵押规则缺失、登记对抗表述不一致,导致海事审判出现 “民法与海商法二选一” 裁判乱象。本次修订首要目标是理顺一般法与特别法关系,让船舶所有权、抵押、留置完全对标民法典基础物权逻辑,消除体系冲突,降低司法解释成本。3
(二)航运实践发展的制度需求
三十年间我国造船、航运金融爆发式增长:船舶融资租赁、跨境建造、二手船全球流转成为常态,但旧法存在制度空白。建造中船舶无权属规则导致造船融资担保落空;抵押船舶禁止转让抑制船舶资产流通;内河船舶无优先权保障,内河船员工资拖欠维权困难。同时,船舶管理人权责缺失、保险代位无法附着优先权等问题长期制约行业发展,立法必须供给适配新业态的物权工具。
(三)国际海事立法的发展趋势
我国是航运贸易大国,涉外船舶抵押、优先权纠纷频发。旧法部分规则与 1993 年国际公约脱节,我国船舶在境外被扣、外国船舶在国内处置时出现法律不对等。调整优先权范围、主体、涉外法律适用规则,实现国内法与国际主流公约兼容,降低我国船企跨境经营法律风险,提升海事立法国际话语权。
(四)海事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
30 余年的海事司法实践积累了大量裁判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多部海事司法解释。本次修订充分吸收司法实践成果,如船舶优先权时效起算点、留置权实现程序等规则,均来源于成熟的裁判标准。
三、简要评述
新《海商法》第二章船舶部分的修订,绝非简单条文修补,而是立足《民法典》体系、航运产业现实、国际海事规则、司法实践等的系统性制度重构。通过完善船舶所有权、重塑抵押权、优化优先权、独立留置权四分物权结构,既解决了三十余年旧法滞后带来的行业与司法难题,又构建起兼顾国内民商事统一、对接国际公约、支撑航运与海洋强国建设的船舶物权基础制度。本次修订不仅夯实整部海商法的理论根基,更将持续释放船舶资产流通、航运金融创新、江海一体化发展的制度红利,为我国海上贸易、船舶工业、海事法治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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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otnotes
1 司玉琢。海商法 [M]. 6 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26: 45-78.
2 胡正良.《海商法》修改基本理论与主要制度研究 [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 112-168.
3 初北平。海事治理目标转型下新《海商法》的体系重构与制度回应 [J]. 中国法律评论,2026 (2): 8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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