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ith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topic(s)
- in China
- with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titrust/Competition Law and Tax topic(s)
引言
2026年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并将于2027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对企业而言,本次修法的核心信号非常明确:商标获准注册,不再意味着风险的终结,而只是商标合规管理的开始。
过去,企业的商标管理重点更多集中于申请、注册和确权阶段;而在新法之下,商标能否持续有效地存在,将越来越取决于企业是否真实使用、规范使用,并能够持续证明其使用状态。商标制度的监管重心,正在从“注册环节”全面向“使用环节”延伸。
从立法层面看,本次修法也是我国商标法自1982年颁布以来的一次重要系统性扩容,全文由8章73条扩充至9章87条,新增和完善了商标定义、互联网使用、主动撤销、恶意囤积治理等多项制度规则,其影响将贯穿企业商标管理的全生命周期。
距离新法正式生效仅剩半年时间,这段过渡期既是企业完成商标体系梳理、风险排查和合规升级的最后窗口,也是重新审视品牌资产管理逻辑的重要契机。
本文将从“品牌申请与资产布局”“日常营销与宣发规范”“权利维持与争议应对”三大核心业务场景切入,梳理新法可能带来的主要影响,并为企业提供一套可直接落地的合规行动指南。
01.核心导读:过渡期内,优先完成三项工作
在新法生效前的半年过渡期内,建议企业法务及品牌团队优先落地以下三项关键动作:
第一,盘点并优化商标资产。全面排查存量防御商标,补充业务关联和未来使用规划说明;对于确无价值的闲置商标,优先考虑主动注销,以保留一年隔离保护期。
第二,升级营销和宣传审核机制。将“误导性使用”和“互联网使用”的合规审查前移至产品命名和营销策划阶段,统一产品包装、电商详情页、直播话术等线上线下审核标准。
第三,建立长期的权利维持机制。适应缩短至两个月的异议期,加快商标监测和维权响应;同时针对依职权“撤三”风险,建立持续更新的商标使用和注册合理性双线证据档案。
以下,我们将逐一拆解这三大业务场景下的新要求,并给出相应的操作建议。
02.模块一:品牌申请与资产布局——如何管理存量与增量商标?
应对新法,企业的首要任务是摸清家底。此次修法不仅提高了新申请的门槛,也对已经注册的存量商标提出了更严苛的考验。对于不少企业而言,真正的风险并非未来还能不能继续申请防御性商标,而是现有商标布局能否经受住新规则的检验。
1.防御性商标风险:审查标准更客观,挑战门槛被拉低
新法第19条第1款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应当以使用为目的,不得申请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商标。与此同时,第50条进一步将上述情形明确列为已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事由,并允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与2019年《商标法》第4条采用“恶意”作为核心判断标准相比,新法的表述更加客观,也更容易举证和认定。实践中,如何证明申请人具有“恶意”,往往存在较大的认定争议;而“是否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则可以结合商标数量、指定商品和服务类别、主营业务范围以及实际使用情况等客观因素进行判断,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需要特别关注的是,这一标准不仅适用于新申请的审查阶段,同样会对企业已经取得注册的商标产生影响。由于新法将其明确规定为注册商标的无效事由,企业历史形成的商标布局,特别是大规模防御性注册体系,未来都可能面临被重新审视。
不过,新法打击的并非正常的防御性布局,而是缺乏商业合理性的商标囤积行为。对于与主营业务存在关联、服务于品牌延伸和防抢注需要的防御性注册,其合法性基础并不会因为新法实施而当然动摇。
行动建议:
企业应当立即对存量防御商标进行一次全面盘点,重点梳理每一件非核心商标与现有业务、未来规划以及品牌保护需求之间的关联性,并尽快补充和留存相关说明材料,例如产品线规划、品牌延伸计划、历史维权情况以及行业抢注风险等。这些材料虽然不能替代真实使用证据,但在面对无效宣告挑战时,可以帮助企业证明相关注册并非“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2.闲置商标退出策略:主动注销优于放任失效
在盘点过程中,企业往往会发现一些随着业务调整而彻底失去使用价值的闲置商标。对于这类资产的清理,新法也给出了更加明确的路径指引。
新法第49条将一年隔离期的适用范围收窄为主动注销情形。也就是说,只有权利人主动申请注销商标后,才能在一年内阻止他人就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取得注册;如果放任商标到期自然失效或者以其他方式被动丧失权利,则无法享有这一制度保护。
行动建议:
对于确无保留价值的闲置商标,企业应优先考虑主动注销。这一做法既能够为企业争取一年的缓冲保护期,避免原有标识被第三人迅速抢注,也有助于及时优化商标资产结构,降低后续的管理和维护成本。
03.模块二:日常营销与宣发规范——如何避免“使用环节”的合规风险?
营销端是企业接触消费者的最前线,也是此次新法强化“使用环节”监管的核心地带。合规压力将不再局限于法务部门,而是直接传导至市场、电商、品牌、公关等业务团队。对于很多企业而言,商标风险不再只是“能否注册”的问题,而是越来越体现为“如何使用”的问题。
1.互联网使用入法:线上线下合规标准必须拉平
新法第2条第3款首次在法律层面将“互联网使用”明确纳入商标使用的范畴。事实上,在新法实施之前,电商平台经营、直播带货、社交媒体营销等场景中的商标使用行为已经通过《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等规范逐步建立起较为成熟的认定规则。本次修法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将相关规则正式上升至法律层面予以确认。
对于企业而言,这意味着线上场景中的商标使用行为将获得更加明确和稳定的法律评价,同时也意味着线上经营活动中的电子数据、宣传内容和营销行为,在商标法框架下的重要性进一步提升。
尤其是在直播电商和内容营销高度发达的今天,一句夸大其词的直播话术、一段未经核实的商品介绍,不仅可能触发《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项下的监管风险,也可能成为商标争议中的重要事实依据。
行动建议:
企业应当统一线上和线下的内容审核标准,坚决杜绝“电商审核宽松于线下包装”的侥幸心理。凡是营销物料中涉及“源自某地”“零添加”“独家配方”等容易影响消费者判断的表述,业务部门应同步提供采购记录、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者其他支撑材料,并由法务在物料发布前完成审核把关。
2.误导性使用:严控“心机商标”,前置审查防整改
新法第56条针对“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设定了从限期改正、行政罚款到撤销注册的阶梯式责任体系。
这一规定释放出的信号十分明确:商标注册成功,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任意使用商标。即便商标本身已经依法获准注册,如果实际使用方式足以让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品质、原料、工艺、产地等产生误解,企业仍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市场上大量出现带有“古法”“手作”“原浆”等表述的商品名称和宣传用语。这类表述虽然具有较强的营销效果,但同时也容易引发消费者对商品品质和属性的特定认知。一旦企业无法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便可能面临行政监管甚至商标撤销风险。
行动建议:
将商标合规的防线大幅前移至产品选词和命名阶段。如果产品标识或者宣传语中包含容易引发品质联想或者产地联想的词汇,企业应首先核实是否具备相应的事实基础和证明材料。如果无法提供充分支撑,则应在申请阶段或者产品上市前及时调整命名和宣传方案,避免商品大规模铺货后再被动整改。
3.第三方合作管理:用合同条款堵住外部“背刺”漏洞
在实践中,许多营销内容并非由企业自行制作,而是交由广告公司、MCN机构或者电商代运营团队完成。然而,新法第56条项下误导性使用行为的责任主体,始终是商标注册人或者实际使用人。
换言之,即便违规文案完全出自第三方之手,行政处罚和商誉损失最终仍可能由企业自身承担。企业事后虽然可以依据合同向第三方追偿,但往往难以完全弥补已经造成的损失。因此,第三方合作中的商标合规风险,同样需要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
行动建议:
企业应立即重新审视与广告公司、代运营机构以及其他营销服务商的合作协议。建议至少增设两项核心条款:一是明确所有对外营销物料发布前必须经过企业法务审核;二是完善违约责任和赔偿机制,明确因第三方过错导致企业遭受行政处罚、商誉损失或者商标权受损的,第三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不仅仅停留于“保证内容合法”的原则性承诺。
04.模块三:权利维持与争议应对——如何避免商标“拿得到却保不住”?
随着监管重心逐步后移,企业不仅要应对注册门槛的提高,更要确保商标在漫长的商业周期中不会因为程序性风险而被撤销或宣告无效。对于很多企业而言,真正的挑战已经不再是“如何拿到商标”,而是“如何长期保住商标”。
1.异议监测机制:窗口期缩短三分之一,维权必须全面提速
新法第36条将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的异议期从3个月正式缩短为2个月。这意味着企业的监测和异议响应窗口被压缩了整整三分之一。
从发现近似商标初审公告,到完成检索比对、收集证据并撰写异议材料,整套流程必须在更短的时间内完成。对于商标矩阵较大、业务板块较多的企业而言,这一变化对内部决策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
更重要的是,一旦错过异议期限,企业能够采取的救济路径通常只剩无效宣告程序。与异议程序相比,无效宣告不仅周期更长、成本更高,在部分案件中还可能面临更高的举证压力。因此,异议期的缩短看似只是一个程序性变化,实际上却可能直接影响企业品牌保护的效率和成本。
行动建议:
商标布局较大的企业应重新评估现有的监测机制。如果目前仍依赖人工定期巡查或者被动等待业务部门反馈,建议尽快引并入自动化监测工具,并在内部明确从“发现近似商标”到“决定是否提起异议”的最长响应时限和审批流程,建立真正的快速响应机制。
2.依职权撤三与证据建档:从“无人挑战即安全”到“主动审查时代”
新法第57条第3款新增规定,对于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依职权主动撤销。
这一规定虽然只有短短一句,但其影响可能远超条文本身。
过去,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主要依赖利害关系人主动发起申请。实践中,不少长期闲置的商标虽然并未实际使用,但由于没有竞争对手提出撤销申请,仍能够长期存续。因此,一些企业逐渐形成了“无人提撤三就意味着安全”的惯性认知。
新法实施后,这种逻辑可能需要彻底改变。虽然未来依职权撤三的具体启动机制、适用范围和程序规则仍有待进一步明确,但立法信号已经十分清晰:长期沉睡的商标将不再当然享有无限期存续的空间,行政机关本身也可能主动参与闲置商标的清理。
与此同时,新法又首次在法律层面将互联网使用明确纳入商标使用的范畴,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中的交易记录、网页展示、直播视频等电子数据的重要性将进一步提升。两项制度变化共同指向同一个问题:企业不仅要使用商标,还必须能够持续证明自己在使用商标。
行动建议:
一方面,针对“撤三”风险,应当持续留存销售记录、发票、广告材料、电商后台数据、网页截图、直播视频等能够证明商标真实使用的证据。另一方面,针对“无效宣告”风险,则应保留非核心防御商标的业务规划、品牌延伸计划、行业抢注情况等合理性说明材料,用以解释为什么某些商标虽然尚未大规模投入使用,但仍具有继续维持注册的必要性。两类材料服务于不同的法律程序,举证逻辑并不相同,企业应当分别建档,并指定专人定期更新和维护。
3.商标许可管理:品牌授权进入强监管,用好法定“解除权”
对于存在加盟、联名合作、分销或者其他品牌授权安排的企业而言,新法第55条新增了一项值得关注的制度变化:如果被许可人不履行质量保证义务,许可人有权解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新法强化商标使用管理的重要体现。商标不仅是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识,更承载着消费者对于商品质量和品牌信誉的信赖。许可人既然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标,就有义务对商品和服务质量进行必要控制。
行动建议:
企业应重新审视现有的商标许可协议。在新签或者续签许可合同时,应当将法定解除权进一步具体化,明确被许可人的质量保证义务、监督检查机制以及违约认定标准,为日后行使解除权提供更加充分的合同依据。同时,也应定期对被许可人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开展核查,避免因品牌失控而产生更大的法律风险。
结语
本次修法真正改变的,不是企业取得商标权的方式,而是企业维持和管理商标权的方式。过去,商标管理更多是一项阶段性的“注册工作”;未来,它将越来越成为一项融入企业经营日常的持续性合规管理工作。
从这个意义上说,本次修法并非单纯增加企业的合规负担。相反,它在压缩恶意囤积、长期闲置和不规范使用空间的同时,也将为持续投入品牌建设、商标使用记录完整、内部管理规范的企业创造更加公平和有序的竞争环境。
未来,商标竞争的核心能力,不再只是“注册了多少商标”,而是谁能够更好地证明自己的使用、管理好自己的品牌,并将商标真正作为一项长期经营的战略资产加以运营。
那些率先完成管理升级的企业,不仅能够更从容地应对新法带来的合规挑战,更有机会将扎实的商标管理体系转化为主动竞争的优势,在新的制度环境下进一步巩固自身的品牌护城河。
注:本文仅为对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内容的初步归纳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与企业合规体系搭建,应当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后续出台的配套实施细则、司法解释和行政执法口径,综合判断处理。
Th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a general guide to the subject matter. Specialist advice should be sought about your specific circumstances.
[View Sou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