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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ugust 2023

恶意抢注的商标被无效宣告后,是否构成在后申请的障碍?

K
Kang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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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收到一份驳回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A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与B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被无效宣告,但自无效宣告之日起未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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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收到一份驳回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A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与B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被无效宣告,但自无效宣告之日起未满一年的第x号商标近似"为由驳回A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

以下列出涉案商标时间线以供参考。

2021年9月10日

A公司针对第x号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2022年6月30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认为第x号商标已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以此宣告该商标无效。 2022年8月11日

A公司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2022年12月27日

商标公告宣告第x号商标在全部服务项上无效。

2023年1月4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签发针对申请商标的驳回通知,其中一项驳回理由即上文开头处所述。

可以看出,第x号引证商标已处于"无效"状态,其理应不构成申请商标的障碍。

那为什么该枚商标还会被引证驳回A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呢?

这其实与《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一年隔离期"相关。

一、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二、立法目的

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不再存在。

在此种情况下,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在权利上不存在冲突问题,理应允许。

但是,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注销的注册商标,在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注销之前,除了连续三年不使用这种情形外,毕竟已经使用,并或多或少在市场上产生一定的影响。

为了避免市场上同时存在不同主体提供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有必要适用《商标法》第五十条以设置一定时间的隔离期限。

因此,本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注册部门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三、适用情形

在做出审查决定时,他人在先相同或者近似的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的,自宣告无效决定或者裁定的应诉期届满之日起未满一年的,应适用《商标法》第五十条予以引证。

四、发展趋势

从以上可以看出,立法者从保护消费者利益角度考量设置"一年隔离期"。但具体到本案,B公司第X号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已经损害商标权利人A公司的权益。B公司的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而且还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因此,无论第X号商标是否已投入市场使用,均为对A公司及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侵害。

A公司对第X号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实为其实施的权利救济方式,且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在无效宣告裁定中认定该商标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虽然商标自宣告无效裁定的应诉期届满之日起未满一年,但商标公告已宣告该商标于全部服务项上无效。在商标系恶意抢注且已经无效的情形下,似乎已不需要再次引证第X号商标驳回A公司的在后申请。

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法律的修订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需要结合实际不断修改完善。国家知识产权局于近期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关于《商标法》第五十条"商标注册隔离期"做出了相应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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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对照表可以看出,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商标被宣告无效的,不应构成在后申请的障碍,由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考虑删除该条款中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的情形。如果该条款予以通过,那么未来已经被宣告无效的商标将不再构成在后商标注册申请的障碍。不得不说,这是商标权利人的福利,更是法律的进步。

五、结语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近日发布关于《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解读,其中,有五种普适于驳回复审案件的应当中止的情形,第(四)种"引证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案件审理时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尚未满一年的"是驳回理由涉及《商标法》第五十条的。

在上述草案还未通过之前,如申请人收到驳回理由涉及《商标法》第五十条的,商标申请人应积极复审并申请中止审理,等待引证商标的最终状态稳定后再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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