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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题上一期系统阐释"员工费用报销中隐藏的税务风险" 费用报销的真伪和结果,以及 何谓" 虚开"发票。在此基础上,本文着重解析虚开发票行为的税务处理。
虚开发票的税务处理
在利用虚假发票进行费用报销的情况下,企业作为受票方受到虚开增值税发票调查的原因,大多数是因为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已经查明开票方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会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相关证据材料,随同《税收违法案件协同函》和《委托协查凭证清单》等资料一并寄送给受票方税务机关。受票方税务机关一旦收到开票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受票方税务机关需要对受票方开展税务检查,以查明受票方属于善意还是非善意接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善意或非善意是税务机关判定是否应当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不管是善意还是非善意,一旦收到的发票被证实为虚开,受票方应当做如下税务处理:
-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 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取得已被认定为虚开的发票,属于不合法抵扣凭证。如果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已经作为成本扣除,需要做纳税调整处理,补缴相应的款项。
- 增值税方面,如果受票方收到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做进项认证,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补缴增值税和相应的附加税费;如果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则无需处理。
如果受票方为非善意,除了上述税务处理外,税务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对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的行为进行处罚。
为了预防员工费用报销中产生的诸多风险,企业需要考虑实际经营需求,并结合劳动人事、业务合规、税务等多角度去制定完善的报销制度和报销流程,并且安排专人对员工报销的费用进行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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