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May 2026

技术特征协同配合关系下的创造性整体评价原则

AC
AFD China

Contributor

AFD China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Office offers full-range IP service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filing/registration, strategy, transaction, asset management, dispute resolution, and litigation. We are an accredited AAAAA-level (top tier) patent firm, a Council Member firmĀ of the China Trademark Association, and a recommended IP service provider for SMEs.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专利无效行政案件中明确,评价发明创造性时必须整体考虑技术特征及其配合关系,而非孤立对比单个特征。本案涉及一项止
China Intellectual Property
AFD China are most popular:
  • within Food, Drugs, Healthcare, Life Sciences, Government, Public Sector, Litigation and Mediation & Arbitration topic(s)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行政上诉案中指出,在评价创造性时,应整体考虑技术特征及其之间的配合关系,而不能简单地将每个技术特征孤立地与现有技术对比,否则可能不当过低评价发明的创造性。

本文涉及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案情简述如下:

甲公司系一项关于止血夹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乙公司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并提交了证据1-证据3。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认定甲公司的专利权有效。被诉决定认为:与证据1相比,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存在三个区别技术特征:(1)夹持臂处于锁定闭合位置的弯折结构、(2)分离连接方式以及(3)锁定闭合时的稳定结构。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止血夹方便分离操作,同时确保止血夹在锁定状态下稳定。证据1并未公开上述结构特征,证据2-3也未给出相应的启示。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乙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区别特征(1)已经被证据1公开。本专利中的弯折结果的作用是增加夹持臂的夹紧力,使得两个夹持臂处于锁定闭合位置,证据1中相应的弯折部分的作用也是为在两个夹持臂闭合时提供更大的夹紧力。区别特征(2)、(3)已被证据3公开,故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甲公司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一)关于区别特征及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存在三个区别特征,一审判决认定区别特征(1)(即夹持臂处于锁定闭合位置的弯折结构)已被证据1所公开。对此,最高院指出:首先,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结合止血夹的一般工作原理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弯折结构限定的不仅是夹持臂的位置,还进一步限定了夹持臂应处于闭合锁死状态,否则本专利技术效果中的“双保险”即无从谈起。其次,证据1中的对应技术特征与本专利中的弯折结构在设置位置、所实现的功能和所达到的效果方面均存在不同,其设置目的在于提供更大的夹紧力,而本专利弯折结构的设置目的是实现闭合锁死状态。从活检钳的一般工作原理可知,其并不需要锁死夹持臂,相反在取出试样或组织时还需要夹持臂可以灵活打开。因此证据1并未公开区别特征(1),被诉决定的相关认定正确,一审判决对于区别特征(1)是否被证据1所公开的认定有误,对此予以纠正。

基于上述区别,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除了被诉决定认定的“如何使止血夹方便分离操作,同时确保止血夹在锁定状态下稳定”之外还包括“如何将活检钳改造为止血夹”。

(二)关于技术启示

一审判决认定证据1与证据3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且证据3已经公开了区别特征(2)和(3)。对此,最高院认为:首先,如前所述,证据1并未公开区别特征(1),而证据3亦未公开区别特征(1),在案亦无其他证据证明现有技术中存在采用该结构的技术启示。在此情况下,无论其他区别特征是否被证据3所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均具备创造性。

其次,即便考虑证据1与证据3的结合,其形成的技术方案也仅是通过倒钩与斜块互扣的防松脱结构实现夹持臂的“单保险”闭合锁死,现有技术并未给出同时设置弯折结构和弯钩结构以实现夹持臂闭合锁死“双保险”的技术启示。

最后,本专利技术方案中的多个结构在对应位置上共同配合、实现闭合锁死双保险的技术效果,且上述结构相互之间还存在一定的位置限定关系。在评价创造性时,应整体考虑上述技术特征及其之间的配合关系,而不能简单地将每个技术特征孤立地与现有技术对比,否则可能不当过低评价发明的创造性,犯“后见之明”的错误。

本案判决进一步明晰了专利创造性判断中"整体性原则"的适用标准,强调对于存在结构配合和位置限定关系的多个技术特征,应当审查其协同作用及整体技术效果,防止"事后诸葛亮"式地割裂评价发明技术方案。该裁判规则对于统一专利行政授权确权及侵权审判标准、准确认定发明贡献、激励真正的技术创新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2023)最高法知行终801号

Th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a general guide to the subject matter. Specialist advice should be sought about your specific circumstances.

[View Source]

Mondaq uses cookies on this website. By using our website you agree to our use of cookies as set out in our Privacy Policy.

Learn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