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ithin Media, Telecoms, IT, Entertainment, Energy and Natural Resources, Government and Public Sector topic(s)
Ø 中捷(克)专利审查高速路试点项目延长
根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捷克共和国工业产权局的共同决定,中捷(克)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将自2026年1月1日起延长三年,至2028年12月31日止。在两局提交PPH请求的有关要求和流程不变。
PPH是不同国家或地区间的专利快速审查通道,通过专利审查机构之间的工作共享加快专利审查进程。自2011年11月启动首项PPH试点至今,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PPH合作的国家或地区专利审查机构达到35个,覆盖86个国家。
Ø 欧洲专利局现已接受彩色和灰色专利附图
自2025年10月1日起,欧洲专利局(EPO)正式允许申请人在欧洲专利申请中以电子方式提交和处理彩色及灰色附图。本文在此将概述其中较为关键的变更及其法律影响。
这一措施的实施是在EPO持续数字化转型背景下所取得的进展,并已通过《EPO官方期刊》发布的通知正式对外公布。
根据这份通知,人们现可通过获得认可的电子提交平台以电子方式提交彩色或灰色的专利附图。传统的黑白附图仍然可被接受,混合提交(同时包含彩色和黑白附图)也同样被允许。然而,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仍只能以黑白格式提交。
欧洲专利申请要求
申请人还应注意以下程序性事项:
申请的译文必须按照与原提交件完全相同的格式(彩色、灰色或黑白)复制附图。
当根据《专利合作条约》(PCT)提交的申请进入欧洲阶段时,只有在相应版本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PATENTSCOPE接口上可查且在国际公开中被引用的前提下,EPO才会使用彩色或灰色附图。
在2025年10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包含彩色或灰色附图的欧洲专利申请,将以相同格式在线公开和提供。同样,基于此类申请授予的欧洲专利也将以彩色或灰色公开。
这一变更提升了专利附图的视觉保真度和技术准确性,尤其是在生命科学、化学和工程等领域,同时维护了欧洲和国际专利体系的法律确定性和程序一致性。(编译自www.mondaq.com)
Ø 欧盟理事会与议会就欧盟药品法规一揽子方案达成协议
2025年12月11日,欧盟理事会与欧洲议会就欧盟药品法规包(亦称《通用药品立法》)达成协议。目前尚未公布具体文本。该协议需经欧盟理事会与欧洲议会批准后方可正式通过,最终文本预计将在未来数月内公布,并刊登于欧盟官方公报后生效。
欧盟药品法规包是对欧洲药品监管法律的全面修订,涵盖多个领域的修正内容,包括上市许可流程、生产制造、药剂配方/配制、供应短缺预防及环境风险评估等。此外,Bolar豁免条款将得到扩展,允许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在专利到期前开展定价、报销及采购等相关活动。
自2023年欧盟委员会发布初始提案以来,该法案引发广泛争议。核心修订包括:缩短(i)创新药品的监管数据保护期,以及(ii)罕见病孤儿药品的市场独占期。
监管数据保护将包括8年的数据独占期(与现行法律框架相同)和1年的额外市场独占期,总计8+1年,而现行制度为8+2年。在特定情况下,有可能再获得1年独占期(8+1+1),对于具有显著临床益处的新适应症,可再获得1年(8+1+1或8+1+1+1),但监管保护总年限上限为11年。理事会提案中为促进药品可及性而引入的条款(即允许成员国要求上市许可持有人将该产品在该成员国上市)保留在协议文本中。根据该新机制,如果上市许可持有人未在营销许可授予后4年内遵守成员国的此类要求,则该成员国的(延长)市场保护不适用,允许其他竞争者更早进入市场。根据欧盟理事会的新闻稿,已对提案文本添加了保障措施,明确了公司和成员国的义务,并防止该机制用于平行贸易。
孤儿药市场独占期将从目前的10年缩短至9年。对于"突破性孤儿药",可再延长2年。尽管最终文本尚未公布,此前的草案还包括"全球孤儿药上市许可"概念,该概念将不再为第二个或后续的孤儿治疗适应症授予额外的单独孤儿药市场独占期。此外,之前的草案允许仿制药、生物类似药或其他后续申请人在孤儿药市场独占期到期前两年申请上市许可,这实际上缩短了创新药的市场独占期。
预计最终文本将在未来几个月内获得批准并公布,经过过渡期后,新立法将于2028年中期开始适用。(编译自www.jdsupra.com)
Ø 加拿大期待已久的艺术家二次销售权:政策变动及重要性解析
"穷困潦倒的艺术家"这个陈词滥调,对许多人而言确是切身的现实,但绝非浪漫化的想象。众多加拿大艺术家的收入处于或低于贫困线。在创意经济中,视觉艺术家(顶级艺术家除外)堪称穷亲戚。不同于作家或音乐家能持续从作品销售和使用中获益,艺术家鲜少能从未来销售中获利。原住民艺术家历来处于特别不利的境地。
当艺术品在二级市场增值转售时,许多人都从中获利——唯独艺术家本人除外。一个广为人知的案例是:肯诺贾克.阿什瓦克(Kenojuak Ashevak)1960年以24美元售出的版画,2018年拍卖时竟以21.6万美元成交。面对万倍增值,艺术家财产管理方却分文未得。
这一现状即将改变。
通过2025年联邦预算案,加拿大已表明将修订《版权法》(以下简称《法案》)引入艺术家转售权("ARR")的意图。该修订《法案》实施后,加拿大将与包括欧盟、英国和澳大利亚在内的80个司法管辖区保持一致,同时符合国际法规定。作为主要版权条约的《伯尔尼公约》承认但未强制要求实施转售权制度。加拿大并非另起炉灶——法国作为艺术家权益的捍卫者早在1920年就确立了该制度,欧盟则于2006年要求所有成员国统一实施转售权制度。澳大利亚于2009年采纳该制度,新西兰则在2024年跟进。在美国,倡导者自1970年代起推动类似立法,虽多次提交法案,至今仍未通过。加利福尼亚州作为特例,实施的转售权制度成效参差。
加拿大的公告既回应了艺术界长期呼吁,也汲取了数十年的国际经验。
什么是艺术家转售权?
转售权(又称追续权)赋予艺术家在作品于二级市场(通常通过画廊、经销商或拍卖行)转售时,获得销售价格一定比例(通常为5%版税)的权利。其宗旨明确:艺术品经济价值往往随时间增长,转售权确保艺术家能分享这种增值收益,而非仅从首次销售中获益。
现行法律:缺失何种机制?
尽管现行版权法全面保障创作者的财产权与人身权,却未建立艺术家从二次销售中获取版税的机制。
引入转售权将填补这一空白,通过增设与实体艺术品转售直接挂钩的法定权利,弥补传统无形版权保护范围的缺失。
新权利如何运作?
加拿大联邦政府的公告虽表明了强有力的政策方向,但具体实施细则仍需通过后续立法和法规明确。以下事项尚待确定:
- 版税比例;
- 资格认定门槛;
- 适用的作品类型;
- 适用的转售渠道;
- 负责版税征收与分配的行政机构
细节中或许暗藏玄机,但政府的意图清晰明确:艺术家——尤其是视觉艺术家——为国家作出了重大文化贡献,理应持续获得相应回报。鉴于艺术属于社会公共产品,加拿大艺术界即将迎来迟来的强劲推动力。(为彰显艺术家温饱保障的重要性,爱尔兰更进一步,将于2026年实施艺术家永久性基本收入保障制度)。艺术家退休金计划的核心承诺在于:通过为艺术家及其继承人提供经济支持,"穷困潦倒的艺术家"将成为历史长河中罕见的遗迹。(编译自www.jdsupra.com)
Ø 土耳其专利法与统一专利法院之间的趋同现象
统一专利法院(UPC)在投入运营仅两年后,便已开始塑造有关"等同侵权"的跨境理论。在2024年年末至2025年中这段期间,4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审判决,即Plant-e诉Bioo案(海牙地方分院)、布鲁塞尔地方分院负责审理的CFI376/2023号案件、曼海姆地方分院的CFI471/2023号案件以及N.J.Diffusion诉Gisela Mayer一案(巴黎地方分院),确立、完善并最终统一了可用来根据《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第26条、《欧洲专利公约》第69条及其解释议定书来评估"功能等同"的分析框架。
这一源于欧洲的框架与已编入《土耳其工业产权法典》第89条5款的方法产生了密切的共鸣,该条款以明确的技术功能术语定义了上述等同理论。根据该规定,专利授予的保护不仅会涵盖权利要求的字面内容,同时还会延伸至与权利要求中所述要素"等同"的要素,前提是这些要素能够以实质上相同的方式来实施实质上相同的功能并产生实质上相同的结果。
这一"三部分检验法"(即功能、方式、结果)创建出了一个狭窄的技术标准,排除了诸如公平性或可预见性等考量因素。土耳其的法院,特别是安卡拉和伊斯坦布尔的专门知识产权法院,一直都在采用此方法,即审查遭到指控的侵权特征是否执行了相同的操作、采用了相同的技术手段并以此达到了与要求获得保护的发明相同的结果。只有当所有3个条件都满足时,才会被认定构成了等同侵权。
在将土耳其法院的做法与UPC的判例相比较时,从概念上最为接近的案例可以参见曼海姆地方分院于2025年6月6日作出的判决(编号CFI471/2023)。然而,曼海姆的合议庭坚持认为,只要专利的特征与遭遇指控的"变体"之间不存在技术功能上的等同效应,就必须排除构成等同侵权的可能性。与土耳其法院一样,曼海姆的地方分院也只专注于技术上的可替换性,而未考虑到专利权人是否应获得更广泛的保护,或者第三方是否本可以预见到出现此类"变体"。
相比之下,早前海牙地方分院在Plant-e起诉Bioo一案中作出的判决则反映出了一种范围更广泛、更偏向政策性考量的等同概念。海牙地方法院适用了一个包含技术和规范性考量的"四问题框架":变体是否达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扩大保护范围对专利权人来讲是否公平;是否会维持针对第三方的法律上的确定性;以及该变体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海牙地方分院的这种做法,因其引入了公平性和可预见性等平衡因素,已显著超出了土耳其法院的审理思路。
虽然布鲁塞尔地方分院向土耳其法院的审理思路靠近了一步,但并未完全对齐。
在于2025年1月作出的裁决(编号CFI376/2023)中,布鲁塞尔的法官将等同性测试简化为了一项功能效果标准,仅询问了修改后的手段是否可以实施相同的功能或至少实现相同的效果。
虽然这使得上述分析观点更接近于第89条5款中的"功能"和"结果"这两项内容,但它省略了"以相同方式进行运作"的要求。
相比之下,土耳其法院将这种"方式"要素看成是不可或缺的;它确保了除非技术运作模式也等同,否则仅目的或结果之间存在相似性是不具备足够的说服力的。
最后,巴黎地方分院在N.J.Diffusion诉Gisela Mayer一案(2025年8月1日,编号CFI363/2024)中作出的裁决,代表了UPC向同一技术理念逐渐趋同的最终结果,尽管其表述更为简化。
在审查了Plant-e案、布鲁塞尔案件和曼海姆案件之后,巴黎的合议庭采用了其所谓的"最低共同标准"测试:即修改或替代的手段是否实施了基本相同的功能以实现基本相同的效果。
这条规则省略了对"相同方式"标准的明确引用,但在实践中,此举体现出了与土耳其法院审理思路基础相同的"功能与结果"等同原则。
法院之所以否认"构成了等同",具体讲是因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部件是服务于不同功能的,因此产生了不同的效果。该推理思路与土耳其法院可能得出的结论完全兼容。
简而言之,曼海姆地方分院的推理最忠实地反映了土耳其法院的审理思路。两者都采用了纯粹的技术性与客观的分析,询问被控侵权的实施方案是否采用了相同的方式、执行了相同的功能、并产生了相同的结果。
布鲁塞尔和巴黎采用的方法可以被视为对此规则的部分体现,即捕捉到了相应的功能本质但又简化了其结构。
另一方面,海牙Plant-e案的框架则相距最远,该框架引入了土耳其判例法中所没有的衡平法和某些政策维度。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UPC最初尝试了范围更广泛、由政策驱动的测试方法,但其后续的发展(尤其是在曼海姆和巴黎)已经倾向于土耳其立法机构早已确立的严格技术等同模式。
因此,土耳其的成文法与UPC的判例法现在正趋同于一个共同的欧洲标准:一个不是通过公平性或可预见性概念,而是通过权利要求范围内的客观功能同一性来定义"等同"的标准。
Th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a general guide to the subject matter. Specialist advice should be sought about your specific circumsta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