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专利制度中,公众若对专利申请或已授权专利提出反对意见,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提交公众意见和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中,提交公众意见适用于专利申请授权前,而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则适用于已授权的专利。
提交公众意见的优势已被广泛认可,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成本优势
与无效宣告程序相比,提交公众意见在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上更具优势。
无效宣告程序通常需要投入大量资金用于调查、取证和法律程序,且整个过程可能耗时数年。而提交公众意见则相对简单快捷,无需复杂的法律程序和高昂的费用,能够在专利审查的早期阶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意见。
举证责任优势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重要的影响因素。在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阶段,举证责任主要由申请人承担。例如,申请人需要证明其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和创新性,审查员则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或说明。
然而,在无效宣告阶段,质疑专利中的实验数据或其他问题时,举证责任则完全落在无效请求人身上。此时,无效请求人需要提供可信的证据以证明专利存在实质性缺陷。在某些情况下,实验的可信度、公证等问题都可能成为举证的障碍,增加了无效宣告的难度。
由此可见,提交公众意见是有利且重要的异议方式,尤其对于同领域的竞争者而言,能够在专利审查的早期阶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意见,避免竞争对手获得不合理的专利保护。
然而,在目前的实践中,公众意见的提交者(以下简称为"提交者")往往过于关注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陈述,而忽略了一些细节。如果审查员同样忽略了这些细节,当专利申请被授权后,提交者将在无效宣告阶段面临举证责任的倒置,以及合议组更严格的审查。
因此,笔者基于实践对提交公众意见提出以下优化建议:
01指出专利申请中的不合理之处
随着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AI)已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审查员理解技术方案,但仍然难以验证某些内容的真实性。例如,申请人在实验数据中可能对实施例性能有意夸大,或者在描述技术方案时存在不准确或误导性的表述。
这些数据和表述可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结果产生重要影响。例如,对于简单组合的技术方案或选择性发明,如果审查员不采信相应的发明效果,且申请人无法进一步证明,那么相关的技术方案很有可能会被驳回。
在实质审查阶段,提交者可以通过各种方式使审查员认识到专利申请中的不合理之处。提交者可以仅通过对工作原理的学术性阐述,也可以基于现有技术或公知常识中的内容。例如,如果申请人声称某技术特征能够显著提升性能,但现有技术或公知常识表明这种提升是不合理的,提交者可以提供相关证据以纠正审查员对技术方案的理解。这些意见可以帮助审查员更全面地了解专利申请的真实情况,避免被申请人的错误信息误导。
02解释特征与技术方案的关系
在专利申请中,申请人有时会使用特殊名称或概括方式来表达某一特征。这种表述方式可能给审查员理解技术方案带来困难。提交者可以在公众意见中解释其与现有技术的关系。
如果是非正规的表达方式,提交者可以指明其不清楚,必要时应提供相关的证据。
典型的情况还包括参数或性能特征的限定。特定的参数或性能有时难以与现有技术中的常规参数或性能相比较,从而增加了判断其创造性的难度。
例如,在抛光垫领域中申请人使用特殊参数正切δ来说明抛光垫的性能,而现有技术中很少使用该参数。对此,提交者应该详细解释组合物中各组分的作用机理,并证明正切δ与现有技术中的常规性能之间的联系。避免使审查员受到特殊参数或性能的影响,而应当以组分与现有技术的实际关系作为判断依据。
此外,某些参数或性能特征可能与特定的测试条件或应用场景密切相关,而这些条件在现有技术中可能并不常见,从而增加了比较的难度。应判断申请人所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可实现性。
如果实现某些性能实际上需要额外的复杂设备或条件,提交者可以指明其技术方案存在公开不充分的缺陷。
03提供审查员不易获取的证据
随着人工智能(AI)技术的发展,相近的现有技术已经更容易被审查员获取。然而,审查员可能无法获取一些较为隐蔽或难以检索到的证据。
提交者可以关注这些审查员不易获取的证据,例如早期的文献、小范围公开的出版物、公开的产品信息等。这些证据可能对审查员的判断起到关键作用。
此外,在评述创造性时,公知常识的举证是审查员的一个难点。提交者可以提供一些不易查找的教科书、行业标准、技术手册等,清楚注明其来源,以帮助审查员更好地理解和认定公知常识,从而更准确地判断专利申请的创造性。
04对发展线路和前沿技术的介绍
在一些新兴技术领域,审查员可能对相关技术的发展线路和前沿技术不太熟悉。尽管AI可以梳理和介绍这些内容,但如何将它们与目标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联系,则需要提交者做更专业的解释。
提交者可以重点对有影响的现有技术做出介绍,帮助审查员更好地了解相关技术的内在联系,清楚地解释基于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动机与启示,使审查员能够更全面地评估专利申请的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
05对发明信息的核实
除了技术方案本身,提交者还可以对发明信息进行核实,例如优先权和发明人。在申请文件中可能存在一些技术方案无法享有优先权,或者发明人不符合保密审查的要求。提交者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指出这些问题,帮助审查员更准确地判断专利申请的合法性。
关于提交公众意见的常见问题
对于提交公众意见,外国客户常提出以下问题:
问:何时为最佳的提交时间?
公众意见可以在专利申请授权前的任意时间提交。笔者建议尽早提交公众意见,最好在审查员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这样可以确保审查员在检索阶段就注意到相关问题,从而更有效地影响审查结果。
此外,公众意见可以多次提交,提交者可以根据后续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或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及时补充提交新的公众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内容或提交新的证据。
问:审查员是否会考虑该公众意见?
在公众意见提交后,由于审查员不会对公众意见给予回复,提交者担心审查员是否会忽视已提交的公众意见,或者过早提交是否会导致遗漏。对此,提交者无需担心。在专利审查程序中,有完整的审查机制,任何中间文件都会被审查员考虑。然而,如果公众意见是不合理或非优选的,审查员将不会采纳。因此,提交者需要确保提交的公众意见具有合理性和针对性,能够为审查员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问:是否可以与审查员沟通?
通常,审查员不会拒绝与提交者进行电话沟通,但也没有义务向提交者解释具体想法。因此,沟通可以尝试,而且如果能够进行良好的沟通,还可以根据审查员的反馈进一步提供所需要的解释或证据。例如,如果审查员对某些技术问题有疑问,提交者可以提供更详细的解释或证据,帮助审查员更好地理解相关问题。
综上所述,提交公众意见是一种有利的异议方式。如果能够提供清楚完整的意见,将更有助于审查员做出准确的判断。提交者需要从审查员的角度考虑问题,知晓要点和难点所在,甚至要更多地考虑审查员可能忽视的内容。通过提供更有针对性和说服力的意见和/或证据,提交者可以更有效地影响专利审查的结果,维护自身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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