ご存知の通り、2022年10月31日に国家知識産権局は「専利審査指南改正草案(意見再募集稿」を公布し、再度の意見募集を始めました。

 その中、専利開放許諾制度に関わる内容について、今回公布された「専利審査指南改正草案(意見再募集稿)」は、2021年8月3日に公布された「専利審査指南改正草案(意見募集稿)」と比べて、下記の改正点がありま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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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一、

关于就《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再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31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10/31/art_75_180016.html

修改说明(网页链接同上):

在2021年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一是删除了"对于明显不合理的许可使用费标准,专利局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二是明确了专利权人在实施开放许可时应主动遵守的规则, 对已经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其存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应开放许可情形的,明确了专利权人应当主动及时撤回开放许可声明并同时通知被许可人。三是明确了开放许可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规定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时,应对符合开放许可声明的条件进行承诺。四是规定专利权人应当一并提交对许可使用费计算依据和方式的简要说明,一般不超过2000 字。并规定了专利许可使用费应当以该简要说明为依据,以固定 费用标准支付的,一般不高于 2000 万元。高于 2000 万元的,专利权人可以利用专利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开放许可以外的其它方式进行许可。以提成费支付的,净销售额提成一般不高于20%, 利润额提成一般不高于40%。五是明确了除专利权转让外,专利权人因其他事由发生变更且继续实行开放许可的,应当及时办理原开放许可声明撤回和重新声明的相关手续;专利权人变更后不再实行开放许可的,应当及时办理撤回原开放许可声明的手续。

二、

关于就《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03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1/8/3/art_75_166474.html

单独一章(第五部分第十一章)规定专利开放许可事宜,具体地,对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提出和撤回,专利开放许可的登记和公告,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的生效、备案,开放许可实施期间费减手续的办理,等。

三、

《专利法》开放许可有关条款

第五十条 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

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423号)

发布时间:2021-05-25

第七条 自2021年6月1日起,专利权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以纸件形式自愿声明对其专利实施开放许可。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声明进行审查。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1/5/25/art_2985_176770.html

五、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受理业务办事指南(过渡期适用)

发布时间:2021-05-31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1/5/31/art_2984_176822.html

规定了具体提交哪些文件、文件格式等。

六、

关于就《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建议(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27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0/11/27/art_75_155294.html

新增第七十二条之二~之五,涉及专利开放许可声明请求程序和内容要求,开放许可声明不予公告的情形,开放许可声明的撤回程序及生效,开放许可成立后的备案程序及证明材料等。

新增第七十二条之二 专利权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应当在该专利权的授予被公告后,向国务院专利 行政部门提交开放许可声明。 共有人就共有专利权提出或者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开放许可声明应当写明以下事项:(一)专利号; (二)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三)专利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和标准;(四)专利许可期限;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开放许可声明内容应当准确、清楚,不得出现明显商业性宣传用语。

新增第七十二条之三 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告开放许可声明:(一)专利权处于独占或者排他许可有效期限内且许可合同已经备案的;(二)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而中止的;(三)专利权处于年费滞纳期的;(四)专利权被质押,未经质押权人许可的; (五)其他不予公告的情形。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现已经公告的开放许可声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公告撤回,同时通知专利权人和已备案的被许可人。

新增第七十二条之四 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交撤回开放许可声明请求,撤回声明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新增第七十二条之五 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以在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生效之日起,凭能够证明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生效的书面文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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