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改的专利法已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正在修改之中。其中,《指南》的本次修改草案主要涉及:(1)外观设计制度完善相关规定;(2)与专利合作条约相关的程序性规定;(3)专利权期限补偿相关规定;(4)专利开放许可相关规定;(5)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无效案件审查相关规定;(6)应对疫情等突发事件的相关规定;(7)为了提高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的相关规定;(8)为了落实"放管服"要求的相关规定;(9)机构改革相关规定。

考虑到本次专利法修改中的重点之一是关于外观设计的相关规定的修改,并且本文篇幅所限,因此本文也将聚焦修改草案中外观设计的修改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局部外观设计

局部外观设计通常是指对产品中的局部作出的创新设计。通过对整体产品中的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可以有效避免模仿者通过改变产品的非创新设计部分而获得授权,而且申请人也可以仅申请要求保护局部外观设计的部分,而无需出于专利布局的考虑将局部外观设计应用到不同的产品上来逐个申请,大大地节约了申请成本。

实际上,局部外观设计在多个国家早已施行多年,而专利法此次修改将局部外观设计引入到了中国专利法体系中,不仅使得在中国申请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受益,而且为中国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以下简称"《海牙协定》")做好了准备。

具体而言,在《指南》修改草案的第一部分第三章新增了4.4局部外观设计,其中,规定了"局部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并且在产品名称、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以及简要说明部分分别进行了规范性地指引。

其中,对于产品名称,应注意写明要求保护的局部及其所在的整体产品,例如"汽车的车门"、"手机的摄像头"等。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了解的是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不得由修饰语进行修饰,因此在进行外观检索时往往无法更精准地锁定产品特征,而以大海捞针式的方法进行筛选,费时费力。本次修改草案中,允许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进一步细化,无疑对检索工作大有裨益,从而可以更加准确、高效地实施外观专利检索工作。

《指南》修改草案中针对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规定了:即使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仍要求提交整体产品的视图,而且以虚线和实线相结合或其他方式表明所要求保护的内容。关于"其他方式",修改草案中仅举出一个示例,即"例如用单一颜色的半透明层覆盖不需要保护的部分",这种表示方式在国外的局部外观设计中也是非常常见的一种表示方式,然而此次修改草案中并未给出其他示例,那么在实践中如何运用"其他方式"来表示局部外观设计,笔者认为还有可商榷的余地。巧合的是,新专利法施行以后,笔者在工作中还遇到过一件要求美国优先权的局部外观设计申请,优先权文件中,外观设计图片中为整体产品,并未由线条或颜色来区分局部外观设计的部分,而是在简要说明中以文字描述了要求局部保护的部分,笔者为此向外观审查员进行了咨询,审查员则提出由于当前并未出台明确的审查指南,无法确定这样的限定形式是否可接受。因此针对要求优先权而提交的在后外观设计,建议以与优先权文件一致的文件形式进行提交,即使审查后认定在后申请文件不符合相关要求,也可以享有修改专利申请的机会。由此可见,在我国施行局部外观设计初期,对于局部外观设计的审查尺度仍在摸索之中,不仅要以高标准保持我国外观审查要求,而且以积极的态度借鉴外国成熟的审查标准,从而为加入《海牙协定》做了充分的准备。

此外,《指南》修改草案中针对简要说明则特别提出了:针对局部外观设计应当写明要求局部保护的部分,例如以实线、虚线相结合以外的方式(例如采用点划线)表示要求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局部外观设计。必要时应当写明要求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的用途。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通常指定的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中应当是最能体现产品设计要点的图,此次修改中要求该图片或照片包含要求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以进一步规范局部外观设计的申请文件与海牙协议的缔约国保持一致或相近,而且使得专利代理师在实务中能够更加熟练、高效地完成局部外观设计申请的制备工作,并且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补正,加快授权进度。

《指南》修改草案的第一部分第三章7.4 "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中删除了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以及对于由多个不同特点形状或者图案的构件组成的产品,如果构件本身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则该构件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换言之,产品中不能分割、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在今后均可申请局部外观设计并获得保护,进一步地扩大了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范围,使得很多仅需要对局部外观设计进行保护的创新设计产品都可以纳入到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之中,以增强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二、图形用户界面(GUI)

2014年3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通知,对《指南》作出修改。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允许图形用户界面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该修改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自此,对于智能家电、电子信息、数码影像等广泛使用图形用户界面的产业或企业而言,此次修改为其设计创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将会进一步激励其创作,提升市场竞争力,促进产业发展。

而在局部外观设计引入中国专利法之后,本次《指南》修改草案针对图形用户界面(GUI)也做了相应调整,其中规定申请人可以以产品整体外观设计方式和局部外观设计方式提交申请。

在此之前,如果仅提交了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试图,在简要说明中应当"穷举"该图形用户界面显示屏幕面板所应用的最终产品,例如,"该显示屏幕面板用于手机、电脑等"。

而在此次修改草案中,新增了"以不带有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产品的方式提交申请"的相关规定,其中明确了申请人可以仅提交图形用户界面的试图,简要说明中产品的用途可以"概括"为一种电子设备。由此可见,修改草案中新增了图形用户界面可以不必再穷举所应用的最终产品的规定,以适应于电子设备日新月异地更新速度,不仅进一步地扩大了图形用户界面的应用场景,而且为申请人的申请工作也提供了更大的便利。

三、外观设计明显区别的审查

《指南》修改草案针对外观设计明显区别的审查,在第四部分第五章5.1.1外观设计相同中新增了"对于局部外观设计,相同种类产品是指产品的用途和该局部的用途均相同的产品",在5.1.2外观设计实质相同中新增了"对于局部外观设计,判断是否为相近种类产品,应综合考虑产品的用途和该局部的用途"以及判定实质相同的条件中增加了"其区别在于局部外观设计要求保护部分在整体产品中的位置和/或比例关系的常规变化"。

针对局部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明显区别的审查,在产品用途层面,显然要从整体分析和局部分析分别判断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而且局部外观设计在整体产品的位置或比例关系的常规变化应视为实质相同,使得局部外观设计可获得更大的保护范围,可以更有效地规避仿冒者通过简单更改局部外观设计的位置或比例关系等操作获得外观专利权的保护,有利于专利权人依靠局部外观设计专利进行防御。

四、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

此次修改草案引入了外观设计专利的国内优先权制度,以前这种制度只存在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方面。由于过去没有规定国内优先权,申请人无法在不失去优先权的情况下调整设计图纸。如果产品在推出后进行了调整,则需要提交新的外观设计申请。

随着本国优先权的引入,申请人可以在不失去优先权的情况下调整设计图纸以考虑产品调整,而且外观设计的审查周期较短,通常少于6个月,如果在先外观申请在审查过程中无法克服实质缺陷,申请人可以要求本国优先权再次申请外观设计,而得以保留优先权日,这种救济措施将会鼓励申请人的创新精神,有利于我国知识产权行业的蓬勃发展。

五、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提交及审查程序

目前,中国外观设计向外申请的途径主要包括通过巴黎公约向外申请以及直接向目标局递交,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递交的程序都较为繁琐,而且费用较高,对申请人造成了一定的时间和经济负担。

为了有效改善这一现象,中国正在积极推进加入《海牙协定》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已经启动了加入海牙协定的国内相关法律手续,争取尽早完成相关准备工作。中国是全世界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量最大的国家,加入《海牙协定》有助于中国外观专利走向世界。

本次修改草案中,明确规定了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提交途径、传送、审查程序、费用缴纳等相关内容,为中国加入《海牙协定》后对于申请人如何申请国际申请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笔者认为,本次《指南》修改草案针对外观部分,尤其是围绕局部设计做了大量的增补或修改,为中国的外观专利申请与世界知识产权领先国家的外观专利申请接轨做了很大努力,相信在此次《指南》修改定稿后,将为在中国进行外观申请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提供更加周严的保护,营造更加健康的知识产权环境。

何娇

专利代理师、专利诉讼代理人

何娇是路盛的专利代理师和专利诉讼代理人,常驻公司的北京办公室。

何娇在专利代理领域有十多年的工作经验。何娇擅长专利代理工作的多个方面,包括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翻译、审查意见答复、复审及无效、诉讼案件的处理、专利检索、专利侵权分析等。专注于为国内外客户处理机械、车辆、外观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在加入路盛之前,何娇曾在知名知识产权公司工作十余年。

Th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a general guide to the subject matter. Specialist advice should be sought about your specific circumsta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