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与理论争鸣中,如何厘清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一直是众说纷纭的疑难杂症,也呈现出现实中的种种乱象:一边是因地方保护主义、腐败等因素影响造成经济纠纷"刑事化",某些公权力滥用刑法最后手段,引发"远洋捕捞"等司法问题;一边是众多遭受犯罪侵害的被害企业希望通过刑事控告维权时,却被以"严禁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为由挡在公安机关立案大门之外。因此,如何厘清"刑民界分",以正确路径和有效策略进行刑事控告,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具有极大的现实指导意义。
一、"刑民界分"问题如何导致经济犯罪刑事控告难
刑民界分问题之所以一直是实务中无法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重大疑难问题,主要原因是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不健全,我国刑法中关于经济犯罪的立法实践,存在大量的空白罪状、简单罪状以及对罪状的兜底条款;而经济活动的复杂性特点,导致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界限模糊;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存在交叉,更导致罪与非罪难以区分。
理论而言,刑法以道义性惩罚为基本调整手段,以公正为首要价值,追求干预的最后手段性和保守谦抑性,而其他规范基本上以功利性补偿为主要方式,强调社会关系的恢复和平衡。这就决定了,适用刑法时必须内敛、克制和收缩,如果能够运用道德、习俗、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规范有效防范社会风险、规制违法行为,就没有必要追求刑法手段的刚性介入。 [1]从国家刑事政策和司法理念层面,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推动法治化进程,需要遏制经济纠纷"刑事化"的倾向,限制公权力滥用刑事手段,防止本应以较低社会成本解决的经济纠纷被纳入刑事司法范畴,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以及司法资源的浪费,进而破坏市场经济活力、损害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
因此,中共中央、国务院、两高一部密集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明令禁止"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例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规定"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及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注意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尤其《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中还强调:"对因越权干预经济纠纷造成行政或刑事赔偿的,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民警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如此一来,对于基层民警而言,经济案件本身法律关系复杂、取证难度大、争议大、工作量大,又有严禁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悬于头顶,万一立案后无法侦破,或被检察院法院认为是民事纠纷,就会产生撤案、挂案甚至被认为是插手经济纠纷造成冤假错案国家赔偿的严重后果。因而在遏制插手经济纠纷的效果之外,引发的另一个客观现实便是:各地公安机关对经济案件办案动力不足,立案标准对标起诉标准,立案门槛畸高,导致经济案件刑事控告成功率低、难度极大。
二、从案例看实践中的刑事控告策略
笔者的律师团队前不久代理的某公司并购引发的刑事控告案,就是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该公司第一次刑事控告失败,被公安认为是经济纠纷,后经律师团队调整控告策略最终成功立案,笔者特以此案为例论述如何通过厘清"刑民界分"进行刑事控告。
1、案例基本情况
客户甲公司在2023年并购乙公司,根据乙公司的介绍说明和提供的财务账套显示:乙公司净资产三千余万元,年盈利一千余万元,拥有大量供应商、终端客户及大量库存。甲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并购前的尽职调查时,乙公司股东称因更换财务系统的原因无法提供2019年之前的财务资料,但股东愿意增资两千万元,并在并购协议中约定两年对账期。甲公司支付约一亿元股权收购款及增资款,完成并购接手公司之后,发现乙公司年年亏损,不仅净资产是负数,还有约一亿多元负债。甲公司在与乙公司谈判未果后向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刑事控告,但公安认为这是甲公司在并购过程中因未做审慎专业的调查而产生的经济纠纷,建议双方民事诉讼解决。但乙公司股东早已转移名下财产并办理移民准备出国,甲公司心急如焚,委托笔者的律师团队进行第二次刑事控告。
2、控告人控告失败的原因
律师团队分析甲公司第一次控告材料,发现:甲公司的控告书完全围绕并购经过论述,仅说明双方在洽谈时的内容、乙公司如何哄骗甲公司忽略尽职调查中的缺漏、并购后如何发现乙公司财务造假、隐瞒真实情况等,所论述的事实,既符合合同诈骗的犯罪构成,同时又符合民事欺诈的特征。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本身就存在交叉关系,陈兴良教授说:"刑法中的诈骗是在民法中的欺诈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 1谢望源教授甚至明确:"刑事诈骗的成立,以民事欺诈存在为前提" 3,因此甲公司控告失败的主要原因,是未在控告中论述刑民界分,控告材料未突出刑事犯罪的特点,因而被公安认定为民事欺诈。
3、重新控告的策略
笔者的律师团队介入该案后,产生了一系列疑问:乙公司股东为何会寻求并购?如果只是在并购过程中进行民事欺诈,为何乙公司股东对可能引发的民事追责毫不担心?基于对客户负责的态度以及事实求是的立场,律师团队重点对该案究竟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进行调查,调查的方法是:跳出并购环节,对乙公司股东和整个并购的前因后果从头进行全面调查梳理,因为"犯罪人的行为模式与正常经商人的行为模式必然截然不同"。
果然,经过调查发现:乙公司股东早在2014年就将公司资产挪走用于投资建设个人名下的写字楼,甚至不惜以公司名义大肆举债,造成资金成本的窟窿越来越大,尤其该公司还吸纳大批个人销售挂靠合作,也挪用了个人销售们的资金,如果继续经营下去就会暴雷引发群体性事件。所以乙公司股东很明显是处心积虑找"接盘侠",通过财务造假对公司进行虚假包装,与甲公司洽谈并购。并购过程中乙公司股东谎称更换财务系统原因所以无法提供2019年以前财务资料,为打消甲公司顾虑,又继续挪用公司资金作为股东个人资金虚假出资、在并购协议中虚假承诺两年对账期,实际上却转移资产、办理移民准备"金蝉脱壳"。
于是律师团队向公安提交的控告材料中,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厘清"刑民界分":
第一,本案中虽存在公司并购合同法律关系,但与一般正常的商业并购差异巨大,乙公司股东从一开始就出于甩掉债务包袱的目的而非正常交易的目的洽谈并购,具有极大的主观恶性,是以合法形式掩盖犯罪目的。
第二,不同于一般商业活动中为获得更多交易利益而实施的对部分情况进行隐瞒、部分实力进行夸大的民事欺诈,乙公司股东是在完全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财务造假虚构事实、对公司真相进行彻底隐瞒。
第三,乙公司股东明知债务危机严重,不具有履约能力,却通过财务造假、虚假出资、虚假承诺等行为实施欺骗,得手后转移资产、办理移民准备逃匿,有明显的非法占有故意,不具有责任阻却事由。
第四,乙公司股东的行为不仅造成被害人重大损失,还严重损害乙公司以及乙公司的债权人、众多个人销售者的利益,远超民事欺诈范畴。
第五,甲公司已循例进行尽职调查,尽到注意义务,并非应当自担的商业风险,且因对方已转移资产、准备潜逃,已无法通过民事手段进行权利救济。
提交该控告书及证据材料后,公安机关很快立案,并对乙公司股东刑事拘留。
三、如何通过厘清"刑民界分"撬动刑事控告
如前文所述,导致经济案件刑事控告难的重要原因,是公安民警对于"禁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顾虑,部分人是因为对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界限理解和把握标准与控告方存在分歧,还有部分人则是因为案多人少不愿接"烫手山芋"而以此为借口和挡箭牌。无论何种原因,在刑事控告案件中,厘清刑民界分,才能打消公安民警们的顾虑,从而获得立案的机会。
虽然一些行为既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特征,又符合刑事犯罪的犯罪构成,因而难以区分,但刑事法律强调实质,进行刑民界分的本质在于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的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罚可处罚性。民事不法行为阻却犯罪的理由在于,民事不法行为尚未触犯刑法的强制性规定,行为的危害程度远不够犯罪的程度,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可以成为违法阻却事由。 4
笔者认为,在办理刑民交叉案件中,一般应遵循"查明法律关系→确定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确定是否符合犯罪基本特征→是否与民事不法行为存在本质差异→是否存在阻却事由"的犯罪认定路径,重点从以下几点厘清刑民界分:
第一、对法律关系准确定性。
一方面,刑法的认定可能会影响到民事关系的认定,如合同交易行为在刑事上被认定为犯罪就可能影响到民法中合同有效性的判断;另一方面,民法的认定也可能会对刑事关系的认定产生影响,如表见代理制度所导致的责任承担主体变更就可能影响到财产犯罪中被害人的认定。 5如上文案例所示,甲乙公司虽存在公司并购合同法律关系,但实质上是以民事法律关系掩盖犯罪,对法律关系准确定性,是为了判断是否有必要进入犯罪的实质认定。
第二、辨析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和犯罪基本特征。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对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依法正确适用逮捕措施的通知》第二部分指出:"认定经济犯罪,必须严格依照刑法规定的犯罪基本特征和犯罪构成要件,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几个方面综合考虑。"我们说刑法更加强调实质判断,并不是否定形式判断的重要性和优越性,而是指在认定犯罪的时候不像民法那样拘泥于法律关系,而是直接考察是否具备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不受民法法律关系的制约。 6
第三、重点论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超出民事纠纷程度范畴,造成严重损害后果。
犯罪后果是区分民事不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显性因素,是行为社会危害性的直接表现。一般而言,民事法律事实包括"损害发生事实"和"损害分配事实",刑事法律事实则仅限于"损害发生事实" 7,如案例所示,如果是一般商业并购中的民事欺诈,基于一定程度的隐瞒和夸大行为,很难造成颠覆式性的损害后果,其所体现出的社会危害性远超民事欺诈范畴。
第四、分析是否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
根据犯罪构成阶层论,犯罪构成由不法和责任组成,不法是指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构成要件符合性不等于犯罪的全部成立条件,只是成立犯罪的⼀个要件;在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后,只需要判断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而责任是对不法的非难可能性,责任要素中包括需要积极判断的要素(如故意)和消极判断的要素(如期待可能性)。 8如案例所示,乙公司股东从一开始就希望通过并购甩掉债务包袱并诈骗甲公司的股权转让款,为此转移名下资产、办理移民,与一般商业活动中进行民事欺诈的程度完全不同,具有明显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不具有责任阻却事由。
第五、分析被害人权益受损是基于自身疏忽应当自我答责的风险,还是基于行为人恶意实施的侵害;被害人是否还可以通过民事法律途径实现权利救济。
如果是被害人自身行为或者疏忽招致风险,在刑民交叉事项中,亦是违法阻却事由之一,因而需要判断被害人权益受损是否基于行为人恶意侵害。而被害人是否还有民事救济途径也是实践中判断是否应当启动刑事程序的重要因素,如陈少青教授认为:在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时,应考虑"意思自治"是否被彻底击穿。根据刑法补充性原则,只要通过民法领域的意思自治能够解决问题,就不需要刑法的介入;行为人针对"财产给付的基础事实""民事救济的重要事实"进行虚构、隐瞒,导致被害人陷入失去民事救济可能的高度风险的行为属于刑法上的欺骗行为,构成诈骗罪。 9
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认定无论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存在巨大争议,在当前经济下行、经济纠纷频发的背景下,如何通过厘清刑民界分提高刑事控告的成功率、帮助被害人追赃挽损、维护合法权益,还需要更深入的研究和更广泛的实践。笔者结合本律师团队的实践提出的观点也许未必成熟,诚恳期待读者批评指正。
注释:
Footnotes
1 天津二中院王丽平、三中院姚强《宽容与保护:经济纠纷刑事化的成因分析与解决途径》
2 陈兴良 《民事欺诈和刑事欺诈的界分》
3 谢望源 《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界定与辨析》
4 刘缨、刘宝新 《刑民交叉案件的审查认定》
5 王腾 《规范保护目的的视阈下民法对刑法的渗入及其边界反思》
6 国家检察官学院编:《秉鉴持恒⼤讲堂》,中国检察出版社2019年版
7 陈少青:《刑民交叉实体问题的解决路径———"法律效果论"之展开》,《法学研究》2020 年第 4 期。
8 张明楷:《刑法学》
9 陈少青 《刑民界分视野下诈骗罪成立范围的实质认定》/p>
Th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a general guide to the subject matter. Specialist advice should be sought about your specific circumsta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