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2025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下称"《民促法》"或"新法"),标志着对民营经济有序发展的保护得到了来自立法层面的肯定。同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5件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典型刑事案例 1 (下称"典型案例"),为全力做好新法实施工作、全面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保驾护航。
本文将从刑事法律视角出发,结合《民促法》的具体条款及典型案例,分析新法在规范涉企刑事司法、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积极意义,以期为完善民营经济刑事司法保护机制提供参考。
二、《民促法》中的涉刑条款
1.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十三条国家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原始创新的保护。加大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和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违法行为。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部门协作,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多元纠纷解决、维权援助以及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和风险预警等服务。
知识产权保护事关企业核心竞争力,党中央、国务院一直以来都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视作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的最大激励 2。在刑事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第二编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了如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一系列侵犯知识产权的罪名体系,将知识智力成果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以彰显知识产权本身所具有的社会价值。
《民促法》虽未就知识产权保护设立新的规制手段或提供明确的保护标准,但具有较强的宣示意义。新法强调坚持在依法的前提下加强民事责任落实与刑事责任追究力度,既从私益角度补偿受害企业损失,亦从公益角度追究知识产权侵犯对社会利益损害而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我们可以期待,在刑事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与服务体系的创新将成为新法颁布后值得重点关注的动向。
2. 民营经济组织自身的合规要求
第三十六条 民营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网络和数据安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得通过贿赂和欺诈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妨害市场和金融秩序、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机关依法对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民促法》强调的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网络和数据安全、财政税收、金融等诸多领域均与社会利益息息相关,严重违反上述领域的法律法规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已经具备纳入刑法规制范围的可能性。
该条款更多体现为警示作用。从新法体系上看,该条款由对企业的"支持"、"鼓励"式正面句法转向针对企业的义务性强制要求,点明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循的义务。但是,我们注意到,新法并未给民营经济组织新增义务,而仅是对企业在现行法律体系下理应遵守的合规义务予以进一步提炼与强调。该条款的存在表明,促进民营经济不仅仅强调在政策上放宽以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发展的灵活性,也需要对于突破底线的行为加以严厉制裁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 民营经济组织内外腐败风险防控
第三十九条 国家推动构建民营经济组织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廉洁风险防控,推动民营经济组织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及时预防、发现、治理经营中违法违规等问题。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营造诚信廉洁、守法合规的文化氛围。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尽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在工作交往中,应当遵纪守法,保持清正廉洁。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的意见建议,解决其反映的合理问题。
在刑事领域,对于公权力机关的腐败在《刑法》第二编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建立了反腐败规制体系;而对于民营经济组织的反腐败规制主要包括以"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为代表的部分罪名。该条款突出了对民营企业可能面临的内外腐败风险的重视,既鼓励民营企业建立合理制度积极管控内部人员腐败风险,也强调对民营企业履行督促监管职能的公权力机关应坚持清正廉洁,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4. 坚持执法措施的合法性要求
第六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调查或者要求协助调查,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六十二条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涉案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对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上述条款对公权力机关采取调查、强制措施提出了新的注意义务。《民促法》颁布前,在刑事领域公权力机关行使职权时的相应义务主要集中于人权保障要求与程序正义要求,在采取调查或强制措施时以具体自然人的个体基本权利为倾向,而针对企业作为整体的权利等集体性质权利保障主要凭借各级公权力机关的不同执法政策与执法人员的正义观念。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层面的直接依据,民营企业的权利保障落实到执行层面较为主观与模糊。
新法条款明确了公权力机关在调查阶段对生产经营活动影响最小化的要求,为日后执法的规范性要求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新法对于强制措施的实施强调必须依法进行,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要求严格依照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规定,强化了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基本权利保障。以上表明,新法既注意到了民营企业作为整体的集体性利益保障缺失,也坚持企业负责人个人权利的人权保障。
新法就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在合法的基础上要求严格区分财产范围、妥善保管财物,防止因过度扩张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范围导致企业受到不应有的损害,也防止合法经营取得的成果被不当剥夺。
5. 严格落实罪刑法定
第六十三条 办理案件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遵守法律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生产经营活动未违反刑法规定的,不以犯罪论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最为核心的基本原则,刑罚制裁的严厉性决定了刑法规制必须坚持谦抑性以维护人权保障立场。《民促法》该条款强调了针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追责,尤其是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判断必须严格依照刑法规定,是罪刑法定原则映射到民营经济促进领域的具体化。
同时我们认为,新法该条款中"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从理解上也应当包括《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只有坚持从形式与实质两个角度出发,才能对是否适用刑法规制作准确认定。
6. 严格规范异地执法行为
第六十四条 规范异地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异地执法协助制度。办理案件需要异地执法的,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国家机关之间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提请共同的上级机关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近年来,"远洋捕捞"式执法在刑事司法领域屡见不鲜,大部分此类执法案件存在较明显的逐利性执法动机,伴随超额查封企业资金、针对企业的核心资产和关键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等执法手段 3,极易导致企业经营陷入瘫痪,破坏法治化营商环境。
为回应近年频发的热点事件,《民促法》明确将规范异地式执法的要求纳入条款中,配合新法第六十二条,提出了针对异地执法行为的规范要求并初步建立起管辖争议解决路径。
新法并非孤立的倡导性法律文件,而是由多个公权力机关协同推进的重点事项:2025年3月公安部内部印发了《公安机关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辖规定》,这一规定虽未向公众公布,但已在各级公安机关内部逐步开展学习和落实 4;2025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坚持严格公正司法规范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要求"从源头上防止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司法" 5。我们可以期待未来针对异地执法问题的规范将得到更好的完善落实,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7.新法项下的法律责任
三、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
2025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为新法的贯彻落实在司法实践层面提供指引。通过分析,我们总结出典型案例聚焦的问题如下:
1. 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中挑选出了涉及民营企业内部腐败具有代表性的相关判例,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罪名。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是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最为典型的犯罪行为,民营企业内部经营人员利用公司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由于经营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同时大多会给公司造成较为严重的经济损失,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中将民营企业工作人员非法收受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均视作犯罪行为,都要被定罪量刑并追缴违法所得。
职务侵占罪是财产类犯罪中侵占罪的衍生,旨在规范公司经营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典型案例明确强调,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均不可侵犯,同样受法律保护。
区别于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民营企业的资金使用权与收益权。在市场环境下,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业务扩张离不开资金支持,将企业资金挪作他用无疑给企业的运行造成了巨大的风险,正因如此,一定程度的挪用资金行为同样受到来自刑法的规制。
2. 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秩序犯罪
典型案例中针对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挑选了强迫交易罪、合同诈骗罪作为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平等、自由、公平是市场秩序的本质特征,,而强迫交易行为的实施主体利用其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或通过暴力威胁手段破坏了市场经济下的等价有偿秩序,因而需要受到来自公权力的制裁。
典型案例中关于合同诈骗罪的罪行具有创新性与示范性。不同于传统意义下对典型合同或有名合同的规制,本次典型案例基于并购重组的背景,被收购方通过财务造假、虚开业绩等方式拉高市场估值,取得的评估价值与真实价值的差额达24.2亿元,被收购方责任人员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将罚没的犯罪所得悉数返还投资方。
正值并购重组改革深入推进的关键节点,典型案例不仅表明了司法机关对保障投资人正当权益的重视,更彰显了司法层面维护并购投资交易秩序、促进并购投资领域有序发展的决心。我们可以期待,对于以欺诈、胁迫等手段干预投资、损害投资人利益的行为将受到来自刑事层面更为严厉的约束,对此类案件的责任追究、追脏挽损也将成为未来司法机关的工作重点。
四、结语
自《民促法》颁布以来,我们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及各级司法机关围绕新法发布了大量的新法解读、新法落实方案,向民营企业传递了来自政策上的"暖意"。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营经济内外部合规要求必将顺应规范合理、公平有序的方向发展,我们也将持续关注新法后续实施的具体动向,进而为各位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Footnotes
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67281.html 。
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https://www.gov.cn/zhengce/202203/content_3635425.htm。
3. 赵宏:《"远洋捕捞"式执法为何屡禁不止?》,载微信公众号"光石法学苑",2024年11月22日。
4. 参见各地公安机关公开报道,如:《大海林分局集中学习<公安机关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辖规定>》,https://mp.weixin.qq.com/s/ZDm3HA8plG3Pxw2BgmLFrw ;《新宁县公安局召开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推进会》,https://mp.weixin.qq.com/s/OLAXKfZc6N2AwSrrAobhhw等相关内容。
5.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坚持严格公正司法规范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634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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