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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March 2023

NFT的法律与商业、现在与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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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sheng Law Firm

Contributor

Lusheng Law Firm is a Chinese law firm, specialising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and litigation. It is also a patent agency authorised by the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 PRC (CNIPA). With headquarters in Beijing, Lusheng provides top quality specialised legal and patent agency services to clients throughout China.
过去一两年,NFT无疑是世界范围内的一个热词,那么NFT背后有什么样的技术背景,又给知识产权界带来了哪些新问题?路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ഔ
China Intellectual Property

过去一两年,NFT无疑是世界范围内的一个热词,那么NFT背后有什么样的技术背景,又给知识产权界带来了哪些新问题?路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苏艳红受邀与知产力对话,回答关于NFT技术、法律、商业、合规的9个问题。

Q1

近几年来,NFT引起了行业广泛专注,请您从法律和技术的角度简要给观众介绍。

从技术角度上来说,NFT是WEB3.0和区块链技术产生的结合物,它是一种记录在区块链上的数字标识符,不能被复制、替代或细分,可用于证明真实性和所有权。

NFT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指底层权益,其表现形式可以是一张图片,可以是一首音乐作品,也可以是一段视频,以"无聊猿"为例,它的底层资产表现为可以用做头像的图片;而 NBA的NFT底层资产可以是一段精彩投篮集锦;第二部分是记录在区块链的元数据,NFT的元数据可以描述NFT的特征和属性,例如名称、描述、交易历史记录、特征等;第三部分是智能合约,实际上是将缔约双方或多方的合意以数字化的形式写入区块链中,一旦代码编写的要求被满足,加密代码将强制自动执行合约内容。智能合约具有公开透明、高效、不可逆性。三部分的结合,构成一个典型的NFT产品。

从用户视角看,假如用户购买了一件NFT图片产品,它的指向性是唯一的,无论是从电脑上查看也好,手机端也好,或者是其他公共网络,它都指向同一个NFT,不能被更改、复制、替代或拆分。

从法律角度来说,现阶段其实并没有对NFT有一个统一法律定义,较为"通用"的说法是NFT系区块链中对特定资产或者特定权益的一种权利凭证,类似财产权也可以理解为某种特定权益。比如说,我买到一部数字博物馆的NFT藏品,它实际上也可以扮演门票的作用,或者集齐了数个NFT作品后,可以兑换某些实体纪念品。当然各个博物馆对自己发行的NFT作品所赋含的权益也不尽相同,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有时,NFT产品也可以充当某个俱乐部的会员象征,比如"无聊猿"的NFT产品,拥有者其实也享有特定的会员权利。

Q2 

目前, NFT在哪些领域具有运用场景?

NFT的应用场景非常广泛,很多行业都已经开始应用NFT。

比如奢侈品行业,我们的一个客户,出售的手表价格动辄数十万元,他们给手表都配上了唯一的NFT,NFT图片与手表实物完全对应,编号也一一对应,这时NFT技术发挥了鉴定真伪的作用。

游戏产业应用NFT也比较多,CryptoKitties号称NFT游戏鼻祖,在这款游戏中,每一只猫咪都拥有独一无二的基因组,不同猫咪可两两繁殖生成下一代,下一代猫的属性会遗传父母的一部分特征,甚至出现的新特征,产生稀有品种的猫,稀有品种的猫自然会有更高的交易价值。

在普通的电子游戏中,玩家购买的皮肤、道具等虚拟商品,如果遇到游戏终止运营,这些道具会面临丢失的后果,给玩家造成损失,但如果游戏产生于NFT中,理论上即使游戏停止运营或更换平台,虚拟物品依然存在。在身份证明或学历证明之类的场景中,因为NFT产品可以与持有人身份信息一一对应,其应用前景十分令人期待。

以前,人们都说万物皆可互联网+,在NFT的风口下,又有了万物皆可NFT的说法,这说明大家都比较看好NFT的未来场景,NFT还有巨大的应用空间。

Q3

从用户视角来看,当用户购买NFT后,享有的到底是什么权益?

现在在国内流通领域的NFT更多指的是NFT的数字藏品,一张图片也好,一段音乐也好,一段视频也好,我们都可概括为NFT数字藏品。

数字藏品其实都是一种虚拟财产,第一,从法律定性上来说它是一种虚拟财产,只存在于数字世界中;第二,数字藏品具备稀缺性,具有权益转让的价值;第三,有一定的可支配性或者排他性,因为它上面有独立编号,我拥有的话其他人就不能拥有。

用户买到的是什么?是对这种虚拟财产的一种所有权,但是虚拟财产又和普通的实物财产有不一样的地方,用户对实物财产如笔记本、手机,是有绝对的控制权的,可以占有、可以使用、可以处分甚至可以消灭。

虚拟财产因为存在于网络空间里,属于无形财产,绝对的控制实际上很难做到,我们对NFT数字藏品这种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是相对的,当用户拥有某件数字藏品,拥有其唯一编号,可以对该虚拟财产拥有一定程度的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享有数字藏品中的知识产权,一般情况下,NFT的所有者和知识产权人是分离的。知识产权所有人仍有权再将其享有的权利进行其他方式使用,NFT数字藏品的所有者无法干涉。

现阶段,用户购买NFT数字藏品主要还是用来收藏和欣赏,理论上还可以交易。尽管目前国内法律尚未明确禁止NFT二次交易,但落实到实际政策及操作层面,主流NFT平台无法进行二次交易,仅支持一定时间后的转赠。

Q4

与NFT相关的虚拟商品/服务,国内国际的法律保护状况处于什么状态?

知识产权与NFT密切相关,知识产权律师关注NFT会更多一些。

从专利角度说,我们在去年9月份做了初步检索,在全世界范围内已经有500多组的专利申请,涉及到不同的领域,比如说平台系统、处理方法,交易模式,或者相关硬件,分布比较广泛。

从著作权角度来讲的话,实际上著作权跟NFT是最紧密相关的,比技术可能还要紧密,在网上交易的大部分的数字藏品都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除非是故宫的那种古董书画超出了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内容。但即使是这些古代书画,一旦做成NFT数字藏品,其涉及的一些历史背景、文字介绍等独创性表达,也是受著作权保护的,所以说,著作权与NFT的联系是多方面的,最为复杂。

从商标角度看,简单以手机产品为例,要将一个手机产品做成一个数字藏品,一旦用到苹果的 logo,必然要经过苹果公司的授权许可,然后才能将这个标识用在NFT数字藏品中,然后在平台上交易。但在NFT数字藏品的背景下,商标领域也出现了不同于传统领域的一些新问题,比如,过去手机产品商标注册和保护重点在第9类,鞋服产品重点在第25类,这些传统类别上的商标能否自动延伸保护到虚拟财产的新场景,存在一定争议。一些大型企业如耐克,早已开始提前在跟虚拟产品有关的类别上进行商标布局,截至去年9月份,与虚拟产品有关的商标就有上千项。最近,第12版尼斯分类在第9类、第36类、第41类、第42类上增加了与NFT相关的商品和服务,在不久的将来,相信这几类商标申请数量会进一步增加。

Q5 

NFT数字藏品从创作、使用到交易,都有哪些著作权侵权风险?

第一个容易被忽略的侵权风险是在NFT数字藏品的生成阶段,某NFT平台要对一幅画作进行数字化然后"上链"到区块链上,这一阶段必然使用了作品的复制权、修改权以及上链后所涉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都需要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但在用户可以自主上传生成NFT作品的平台上,用户从互联网上找到一件作品不经授权就上链铸造生成NFT产品进行销售,往往容易产生侵权。

第二个容易忽略的侵权风险是在用户的使用阶段,用户买到NFT藏品(图片、音乐、视频等),擅自录制下来再上传到其他平台,这种超出权利范围的使用行为也构成侵权。

此外,可能也存在权利人滥用权利的情况,比如说某画家将其某一画作制成NFT作品的权利独家授权给了A平台,但此后,她又将相同作品的该项权利授权给了B平台,这种行为属于违约,不但损害了A平台的利益,也会对B平台的收益造成影响。

Q6

目前,国内外围绕NFT的知识产权诉讼有哪些?请您简要解读。

第一个案例,是被称为中国NFT第一案的胖虎打疫苗案。该案的基本案情是一个用户未经授权,将他人的画作"胖虎打疫苗"上传到某NFT平台,铸造并发布成NFT产品进行销售,"胖虎打疫苗"的被授权方发现后,由于不能确定上传用户的身份,因此将该NFT平台单独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删除被诉侵权作品,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该案二审判决已经生效,一二审判决书对NFT数字藏品性质、交易平台的审查义务、数字藏品的交易是否侵犯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用户对购买到的NFT作品享有的权利、如何停止侵权等问题展开了阐述,两审法院基本观点一致,但二审法院对一些具体问题做了进一步了阐述和厘清。作为业内首案,该案判决对NFT行业形成了很多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比如,明确了停止侵权的措施不仅应删除图片文件、屏蔽NFT链接,还应责成侵权平台将侵权NFT作品打入地址黑洞;二审判决进一步明确:鉴于NFT数字作品的网络虚拟财产属性,其出售转让过程难以适用发行权予以规制,故目前NFT数字作品交易适用权利用尽原则尚缺乏法律依据;二审判决指出,NFT数字藏品的"所有权"不应理解为民法中的物权意义上的所有权,而是"作为网络虚拟财产"。其系从数字作品交易所呈现的形式而言,即从形式上看,NFT数字作品交易呈现的后果是该数字作品的"持有者"发生了变更,相应地,基于该NFT数字作品的财产性权益在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了移转。

第二个案子是国外案例,耐克诉STOCK X案,STOCK X是一个包含奢侈品交易业务的网络平台,STOCK X在去年初发布了自己的NFT产品Vault NFT,这些NFT产品与平台的实体球鞋一一对应,用户可以用Vault NFT兑换实物球鞋,兑换后NFT自动销毁,但是在兑换前,平台用户可以交易Vault NFT,也就是说,脱离实物商品,NFT商品依然可以不停流转,价格甚至比实体耐克鞋的价格还高,而STOCK X平台可以在每次交易中获得佣金 。

耐克认为,涉案NFT产品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违法使用了耐克的商标,同时对耐克商标造成淡化,构成不正当竞争。这起案件目前尚无判决,相比而言,这起案件更加接近NFT的本质问题,值得持续关注。

Q7

NFT平台在目前存在哪些政策、监管风险?

在中国市场上经营NFT平台,首先是资质要求,现在对NFT交易平台的资质要求总体来说非常多,取决于平台经营范围、模式和性质。如果只是提供区块链服务,提供区块链的信息服务备案就可以,如果是提供交易的平台,还需要有ICP的许可证,如提供网上商城服务,还需要获得EDI许可证,如果涉及文化出版物,需要出版物许可证,如果涉及到拍卖的话,需要拍卖许可证,平台提供哪些服务就需要要满足哪些资质的要求,资质是第一个环节。

第二个环节是政策风险,目前国内还没有一部法律明确对NFT的交易设定详细规则,目前大部分相关政策和法规法律位阶比较低,同时又有一定的时效性。

实际经营过程中,如果监管部门监测到较大的风险,也可以对NFT交易有影响的平台进行约谈,比如说网上讲到了监管部门曾经对阿里、腾讯等旗下NFT平台进行约谈。另外,2021年9月份,中国人民银行等10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这份文件里的虚拟货币实际上指的是比特币,但是虚拟货币这个词汇的含义也比较宽泛,NFT又叫非同质化货币,也属于虚拟货币。因此,业界理解NFT等也在防炒作的范畴之类。

2022年7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这份文件指出,要坚决遏制NFT金融化、货币化倾向,文件为NFT行业划了一道红线。

但政策并不像法律、法规等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而是会根据当前实际状况做出一些及时地调整。我们已经看到一些对NFT行业比较友好的改变。例如,2022年12月28日,全国首个国家级合规数字资产二级平台中国数字资产交易平台上线,其中就包括NFT的交易,把"关于二次交易"的限制性词汇去掉了。另外,近期蚂蚁集团旗下鲸探NFT数字藏品平台已经将藏品第一、二次转赠时间都缩短为90天。所以这些都是信号,后续对NFT市场会不会有更开放的风向,尚待观望。

Q8 

结合环境变化,您认为NFT平台应采取哪些措施进行合规?

这个实际上取决于NFT平台的性质和盈利模式。

有些平台只提供交易,比如,其他主体已经上传和铸造完成了NFT作品,仅在该平台上交易,不负责其他环节,这类平台偏向于单纯的技术服务。

有的交易平台既允许用户上传,又提供铸造服务,收取gas fee(铸造费), 然后又提供交易服务,抽取佣金,所以它承担的职能会更多,赢利点更多,比如胖虎打疫苗案中的被告平台,对NFT参与和控制也较多,那他就负有较高注意义务,需要审核用户上传的信息是否存在侵权风险,要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还有一些大型平台,从获得原始授权到制作铸造再到销售都有涉及,那将承担更全面的责任,不止要从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方面进行必要的授权情况审核,还跟电子商务法、广告法也有密切关联。在平台治理方面,可能还需要像淘宝这样的大型电商平台一样,建立先行赔付机制、多次审核机制、投诉机制、担保机制等。

Q9 

最后,请您对想要涉足NFT的企业给出商业规划和风控建议

过去两年是NFT产业爆发式增长的阶段,但我们也注意到,很多NFT平台陷入停滞甚至昙花一现,无论风口多大、热度多高,企业归根结底还是要想清楚自己的变现方式和投入产出比。

我们建议,企业在早期要根据自己的经营模式找到切口切入进去,重点是结合自己的业务,有些商业模式虽然看上去很美好,但在实际运转中很难实现。

早期有必要引入法律合规审查,这样能避免后期遭受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这个过程中需要法务与业务进行有效沟通,将业务盈利模式与法律风险评估相结合,才能找到更适合自己的商业模式。

Th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a general guide to the subject matter. Specialist advice should be sought about your specific circumsta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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