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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Introduction
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和国家大力支持数字经济等新质生产力的背景下,金诚同达在紧跟市场导向持续推出法律服务产品的同时,成立金诚同达研究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致力于长期探讨数字经济时代下的法律问题,并创立《数字经济法律期刊》,汇总数字经济法律资讯,发布数字经济法律研究成果,持续性地研究探讨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过程当中法律服务的变化以及如何应对数字经济催生的法律服务新领域所带来的挑战等新课题。
01.行业动态
Industry Dynamics
● 本期包含境内动态/境外动态两部分
境内动态
Domestic Dynamics
1. 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综合性立法
2. 国家数据局印发《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数据确权制度正式落地
3. 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平台经济监管全面升级
4. 《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划定AI情感交互安全底线
5. 四部门联合启动“剑网2026”专项行动,首次将AI领域纳入重点整治
6. 中央网信办部署“清朗·整治AI应用乱象”专项行动,未备案大模型面临下架
7. 国务院第837号令《对外投资的规定》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系统规制跨境数据流动
8. 财政部发布两项数据资产国家标准,数据资产标准化时代来临
9. 词元交易首次写入顶层设计,数据要素市场化探索新突破
10.北京互联网法院首例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数据专款案宣判,爬取职场平台数据售卖被判赔23万余元
境外动态
Overseas Dynamics
1. 特朗普签署《促进先进人工智能创新与安全》行政令
2. 美国众议院通过《儿童互联网与数字安全法案》(KIDS Act)
3. 美国伊利诺伊州签署《人工智能安全措施法案》,为全美首个强制第三方审计的AI法律
4. 欧盟正式通过《人工智能法案》修订案
5. 欧盟《数字综合法案》关于《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修订持续谈判,个人数据定义相对化引发争议
6.欧盟委员会针对谷歌出台《数字市场法》规范细则,强制共享搜索数据并开放Google Android系统互操作
7. 欧盟普通法院驳回苹果对《数字市场法》“守门人”认定的异议
8. 日本参议院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修订案,为AI开发放松数据使用限制
9. 韩国国会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PIPA)修正案,引入最高10%营收的行政罚款
10. 新加坡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发布生成式AI个人数据使用指南
02.专业文章
Professional Articles
● 本期共5篇文章
从平台建设到生态运营:可信数据空间规则体系实践
作者:上海数据集团、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Authors
本文以上海城市可信数据空间运营实践为基础,提出可信数据空间已从基础设施建设阶段转向生态运营阶段,核心挑战在于构建支撑数据流通、场景协同和价值分配的规则体系。文章分析了分布式协同治理、动态适配数据要素特征、规则与技术深度融合三大特点,总结出"钻石模型"规则体系结构:上层为以《可信数据空间章程》为核心的组织治理规则,中层为覆盖6个关键业务阶段的业务活动规则,底层为数标委标准基础上的技术标准,并以"创新倡议"作为闪光点保留生态弹性。文章强调规则需依托区块链等技术固化为可执行智能合约,实现自动驱动、智能判断与可追溯溯源。
AI赋能创新药研发中的专利法律问题探析
作者:蔡军祥、杨颖、周迎春
Authors
本文系统探讨AI制药场景下的专利法律风险,分为自主研发与外包研发两大场景。在自主研发场景中,核心问题包括:AI不能作为发明人,需识别对技术方案作出创造性贡献的自然人;AI生成结果仍需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权条件;企业应建立可追溯的研发记录体系以应对审查;全球布局需关注中美欧等主要法域对AI辅助发明人类贡献判断的差异。在外包研发场景中,重点分析候选化合物落入第三方专利范围、外围专利限制、地域性风险及检索残余风险等问题,提出通过分阶段FTO分析、专利侵权责任保险及精细化合同条款进行风险分配,建议明确背景知识产权、前景成果与衍生成果的权属划分。
《银行业保险业人工智能安全开发应用的指导意见》解读——保险机构合规要点与应对建议
作者:师晓燕、余华良、李金洋
Authors
本文解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6年6月发布的《指导意见》,提出保险机构六项重点合规要求:一是建立董事会层面的人工智能治理架构,指定专门委员会统筹管理;二是将承保理赔等场景列为高风险应用,须经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并建立人工干预机制;三是禁止将个人信息和隐私数据用于生成式AI模型训练;四是高风险场景须制定算法透明度与可解释性标准,设置人工复核节点;五是建立伦理审查机制,删除偏见样本,避免算法歧视;六是实行外包供应商名单制管理,建立开源技术台账。文章建议保险机构尽快启动合规自查,将AI治理纳入公司整体治理体系,平衡创新发展与风险防控。
以香港为出海中枢的AI治理合规框架——PCPD模型框架运行两年后的规则演进、监管逻辑与企业应对
作者:朱凯、吕品一
Authors
本文分析香港以《个人资料(私隐)条例》(PDPO)为底座、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PCPD)通过模型框架与合规检查形成的AI治理体系。2024模型框架虽非成文法,但正成为监管参照标准,具有四重实务功能:转化PDPO抽象义务为操作要求、成为合规检查标准、构成合理注意义务证据、影响法律责任评价。文章梳理了香港AI治理从原则到框架、从框架到场景、从建议到检查、从制度文本到审计证据的演进路径,提出四大治理要求:AI战略与治理架构、风险评估与人工监督、模型定制与持续监测、透明度与反馈机制。针对香港服务器部署、第三方AI采购、AI Agent部署三类重点场景,文章强调香港实体可能成为AI合规责任集中节点,企业需形成跨法域可审计的治理证据,而非仅以服务器物理位置判断合规边界。
数字时代争议解决的利器——北仲《数字经济仲裁规则》评述
作者:赵平、郑文洁
Authors
本文评述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2026年1月施行的《数字经济仲裁规则》,归纳五大制度亮点:一是适用范围覆盖数据、数字资产、数字产业化三大类纠纷,设置"争议实质"排除条款;二是引入API、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及AI辅助提交等数字化提交制度,首创要求注明AI生成材料;三是创设异步审理制度,突破同步庭审时间限制;四是规定数字化鉴定须通过黑箱测试、算法复现等可验证手段;五是构建保密顾问、保密承诺书、技术处理裁决书等系统化保密体系。文章探讨了适用范围认定、规则衔接、AI材料审查、举证责任动态分配、异步审理正当程序保障等实践问题,建议北仲通过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争议实质"识别标准、AI生成与辅助的区分界限、保密顾问配套细则、算法复现推进路径及异步审理程序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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