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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December 2025

香港商标转让登记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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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PIT Patent & Trademark La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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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注册商标或商标注册申请可通过转让、遗嘱处置或法律的实施将其全部或部分权利转移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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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注册商标或商标注册申请可通过转让、遗嘱处置或法律的实施将其全部或部分权利转移给另一方。

1.香港商标转让方式

不同于内地的商标转让要求,香港商标转让可以是将全部权益进行转让,也可以仅就某些货品或服务而注册的注册商标的权益进行局部转让,也就是说,香港注册商标可以仅转让注册货品或服务中的某部分(而非全部)货品或服务。同样,香港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进行局部申请货品或服务的转让,但其实质上是将该注册申请分开后将相关的分开申请转让至受让人。香港注册商标或商标注册申请局部转让后,香港商标注册处会为局部转让后的原注册商标或商标注册申请及局部转让的注册商标或商标注册申请编配新的编号,分别成为独立的商标,原来的商标编号失效。

遗产代理人在管理已故人士的遗产时出售注册商标或商标注册申请,亦为以转让方式进行。该项转让须以书面作出,并由遗产代理人签署。而遗产代理人把注册商标或商标注册申请转移给按已故人士遗嘱或在无遗嘱的情况下应享有权利的人(或其他实体),是以作出允许的方式进行权利转移,也就是以继承的方式转移,手续不同于转让,本文将不涉及。

注册商标或商标注册申请的转让亦可能是企业合并的结果。主管公司注册职能部门把有关企业合并登记在册后,被合并公司的资产(包括任何商标)转移给合并后的企业实体即时生效。虽然各个国家或地区适用的法律有所不同,但一般都会有合并证明书或由公司或商业登记处发出的核证摘录作为企业合并证据。香港商标注册处审查时,会根据具体个案情况适用不同文件。

2.转让协议核查及效力

在签署商标转让协议前,受让人须先核实目标商标的有效性、官方记载的权利人或申请人信息是否与转让方一致,以及目标商标是否存在质押、许可备案等权利义务。

注册商标或商标注册申请的转让协议由当事人约定,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转让人或由转让人授权的人代其签署或由遗产代理人或由遗产代理人授权的人代其签署,否则即属无效。如转让人或遗产代理人为法律实体,盖上该法律实体的印章,具有同等效力。书面转让协议上须清晰地标明签字人印刷体姓名(例如:李某某)及适格的职位(例如:董事、法律总监等),如仅标明签字人为被授权签字人不满足香港知识产权署登记要求,须同时出具该被授权签字人的授权书。

香港商标转让合同自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商标转让合同之日成立,一般也自商标转让合同签订之日生效,除非当事人有另外的约定。转让协议生效之日,香港商标专用权即转移至受让方,并非在香港商标注册处登记商标专用权才转移,但香港证明商标的转让或证明商标以其他形式进行的权利转移则属例外。根据香港商标条例规定,香港证明商标的转让,如未经香港商标注册处审批同意,均属无效。在某些情况下,例如证明商标新拥有人有能力监管该商标的使用,以及在转换新拥有人后,该证明商标会继续具备与转让前相同的含义,则香港商标注册处准予证明商标转让登记的机会高些。另外,审查香港证明商标的转让时,香港商标注册处亦会考虑新拥有人是否经营涉及供应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一类货品或服务的行业或业务。

3.香港商标转让登记手续

办理香港商标转让登记,转让人或任何提出办理转让登记的利益相关人须提交商标的转让登记请求书,并缴付官方费用800港币。1份转让登记请求书可以涉及同一份转让协议下的多于一个注册商标或商标注册申请。

转让登记请求书须列明如下信息:

i.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如受让人是法律实体,须提供该法律实体的注册国家/地区 (如受让人是在美国成立的法律实体,应列明法律实体是根据哪一个州份的法律成立);

ii.转让日期;

iii.以及就转让中的任何权利而言,所转让的权利。如属证明商标的转让,是否已符合须经香港商标注册处同意的要求。

向香港商标注册处提出转让登记请求时,如果登记请求由转让人签署或由转让人授权的代理人代其签署提出,便无须提交转让协议。如该登记请求并非由转让人签署或由转让人授权代理人代其签署提出,则须提交转让协议副本,供香港商标注册处审查,并且该转让协议副本会公开让公众查阅。如无法提交转让协议副本,也可以提交其他足以证明权利转让的文件证据。转让登记请求由转让人授权代理人代其签署的,也不需要向香港商标注册处提供委托书。

香港商标注册处会审查办理转让登记的注册商标及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存在登记的许可或质押事项。如果存在登记的许可或质押事项,审查员会进一步要求提供被许可人或质权人的知悉及同意权利转让的相关文书。

如果办理转让的注册商标及商标注册申请不存在登记的许可或质押事项,也没有未答复的官方通知或官方待办事项,对于授权当前官方登记代理人代为转让方及受让方签署,通过电子方式办理的商标转让登记请求,香港知识产权署的电子申请系统会自动审批该请求,也就是说,顺利的话,可以达到即交即批,非常便捷高效。

转让登记完成后,香港商标注册处仅发出转让核准通知书,不会颁发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书。同时,香港商标注册处会在注册纪录册登记如下相关详情:

i.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

ii.及地址,如受让人是法律实体,须列明该法律实体的注册国家/地区 (如受让人是在美国成立的法律实体,应列明法律实体是根据哪一个州份的法律成立);

iii.转让日期;

iv.以及就转让中的任何权利而言,所转让的权利;

v.在注册纪录册中记载转让详情的日期;以及

vi.申请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日期。

4.共同拥有人的相关限制

凡某一商标是以超过1名人士的姓名或名称共同注册,则除非有任何相反的协议,否则他们每人均在该注册商标中占相等的不分割份数。

注册商标的单一名共同拥有人不得在未经每一名其他共同拥有人的同意下 将他在该注册商标中所占的份数转让。获授权代共同拥有人行事的代理人,可代其签署转让登记请求提交香港商标注册处。受讬人或遗产代理人的相互权利和义务及他们作为受讬人或遗产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受此影响。

5.独资经营及合伙经营商号

申请人应确保被称为申请人或商标拥有人的实体能够拥有财产,并以适当方式予以记录,以保障其就注册所享有的权利。香港商标注册处无法就申请人的法律身份提供意见。如果是由一名或多于一名人士拥有的商号,申请或注册是否可以独资经营者/合伙人或商号的名义进行,须适用该商号成立地点的相关法律。如果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的独资经营商号,申请通常以"独资经营者的姓名以某商号之名营业"的名义(例如陈小玲以陈氏公司之名营业)提出,而注册也是以此名义进行。如属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的合伙经营商号,申请或注册一般会列出各合伙人(或最少其中两名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并在其后加上商号名称(例如陈小玲及林美美以陈林公司之名营业)。获授权代有关商号行事的代理人,可代其签署转让登记请求。

6.其他组织(非法人)

在很多司法管辖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社会上的团体组织并非法人。它没有本身的法人地位或与会员分开的独立法律地位。由于不是法人,社会团体组织不能够以其名义持有财产(包括商标注册或申请)。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商标注册或申请可在不抵触有关社会团体组织章程的情况下,由下列人士持有:指名受托人,或指名会员。获授权代非法团组织受托人或会员行事的代理人,可代其签署转让登记请求。社会团体组织如获其成立所在地的法律赋予与其会员分开的法人地位,并能够持有财产(包括商标注册或申请),则商标注册或申请可由该社会团体组织以其名义持有。

7.香港商标转让登记的必要性

注册商标或商标注册申请的转让在向香港商标注册处递交登记之前,对在并不知悉该项转让的情况下取得任何有冲突的权益的人而言,该项转让属无效。 除非转让详情在转让日期起计的6个月期间内提交,否则受让人无权就转让详情获注册之前期间的侵权事宜获得损害赔偿,或获得所交出的利润。

8.结语

考虑到香港商标转让涉及法律要点繁多,若对流程不熟悉或转让价值较高,建议聘请经验丰富的知识产权律师或专业代理机构协助处理以确保文件合规、流程顺畅,有效规避潜在风险。

Th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a general guide to the subject matter. Specialist advice should be sought about your specific circumsta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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