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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February 2023

关于企业如何应对不以使用为目的商标审查意见及驳回通知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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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g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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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也是企业的标志,代表企业的形象,随着企业的发展商标的价值也会不断的提高。出于对企业核心商标的全面保护或商
China International Law

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也是企业的标志,代表企业的形象,随着企业的发展商标的价值也会不断的提高。出于对企业核心商标的全面保护或商标防御性保护的考虑,很多企业会集中在某个类别申请注册多件商标或在多个类别申请多件商标以求全面保护自身的商标权益。这一常见的商标保护措施,却在近几年面临被判定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的境地,对于申请量较大的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会下发商标审查意见书,要求商标申请人就相关商标实际使用或者真实使用意图做出说明并提供必要证据。面临这一审查意见,很多出于善意商业目的的申请人却产生了疑惑,那就是这一审查意见书的下发依据是什么?企业应该如何应对?此篇文章将就该问题展开论述并提出笔者关于答复该审查意见的思路。

一、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的法律依据和判定情形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商标法》做出修改,在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新增该条款旨在坚决遏制“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坚决打击囤积商标的申请注册行为,有效规范商标申请注册秩序。

我国《商标法》法律条文中,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相关规定散见在《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多个条款中。一般认为,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按照所侵犯利益划分,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即“傍名牌”“蹭热点”以及抢注公众人物姓名等以损害或者攀附他人商誉、民事权利与合法权益为核心特征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另一类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即“批量申请”“圈占资源”等以扰乱或冲击商标注册与管理秩序为核心特征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两种类型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既有区分,也有关联。《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明确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中的“恶意”是指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商标和意欲借此牟利的意图,与“恶意抢注”中的“恶意”并不相同。“傍名牌”“蹭热点”等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如仅损害特定主体的民事利益不涉及损害公共利益的,应适用相对理由条款予以规制,不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规制情形。当然,如果恶意抢注商标数量较大,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则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中的 “不以使用为目的”是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既无实际使用商标的目的,也无准备使用商标的行为,或者依据合理推断,无实际使用商标可能性。

《商标法》第四条立法目的在于遏制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商标囤积等恶意申请行为,其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商标和意欲借此牟利的意图,即属于此条款予以规制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

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的答复思路及举证

那么面临越来越来的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下发的《商标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商标申请人就商标使用情况或者真实使用意图说明并提供必要依据,很多企业不知该从哪些角度去进行答复。现笔者结合商标实践经验提出以下答复思路。

1、已经投入使用的商标

对于已经在社会公众公开使用的商标,商标申请人可提交使用证据证明自己对于申请商标的正常商业需求和保护需求。具体的使用证据可包括商标创意、商标投入使用证据、商标宣传、相关商品/销售情况及经营情况来进行举证。这些使用证据对于商标代理机构或从业者来说都较为熟悉,与异议、无效宣告流程中证明在先使用和知名度的证据部分有所重合。例如,为了证明商标出于商业目的而创作,申请人可提交委托广告设计公司的设计合同及发票。为了证明商标已经投入真实使用,可提交商标使用在建筑物外观、产品外观、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等。而宣传材料涉及的范围则更为广泛,可提交宣传册、报纸网络媒介上的广告材料、展览会照片、线上线下推广活动及相关的合同发票、第三方宣传报道等等,上述这些材料均可以证明申请商标是出于善意商业目的而进行的申请注册。

2、意向使用商标

正如笔者在前文中所述,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商标准备使用阶段就已经开始着手商标申请注册流程,这也对商标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提出了很大挑战。由于商标尚未投入使用,商标申请人可提供公司业务部的往来邮件、企划书、行业调查报告、与其他企业的合作意向书、为申请商标投入使用而进行的设备购买、门店租赁、人员招聘等合同发票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公司为申请商标投入使用而做准备工作的证据,以证明申请人的真实使用意图。笔者认为申请人可提交同行业同量级企业商标申请注册情况对比分析和企业营业执照,以进一步证明自己基于预防可能的商标抢注或者规避商标侵权的风险,预先适量申请商标数量的合理性。

3、防御性注册

为了更好的保护在先商标权利及预防可能的商标抢注行为,商标注册人会在某些并无真实使用的非核心但关联性较强的类别进行防御性注册。这些申请注册在答复官方审查意见时,可从以下两个角度出发。如公司在商品/服务指定类别上已经有在先注册商标,贵司可提交在先商标列表,证明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的创意理念、使用领域近似,申请人进行防御性注册以更好的保护在先商标权利具有合理合法性。若无在先注册商标,可提供他人抢注公司商标的信息、公司提出异议、无效宣告、撤销申请等维权记录,说明申请人出于商标保护的目的而扩大申请注册范围,以求以最低成本保护自身商标权益并维护良好商标申请注册秩序。笔者认为前述这些证据可很好的证明商标申请人递交批量申请的合理性。

但需要注意的是,防御性注册商标的数量需要适量,超出合理范围大量申请且无实际使用意图的商标行为仍然可能被认定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

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的答复审查意见后续流程

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审查意见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并不会下发任何官文通知商标申请人其提交的证据是否被官方所接受。是否通过,需要以后续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否下发驳回通知或驳回理由是否有《商标法》第四条来进行判断。

 从上述答复思路及举证可以看出,官方现对于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打击程度愈发严格。知识产权作为智力成果和无形资产,日益成为决定一个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做好知识产权工作是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环节,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官方加大对恶意注册商标的审查力度,一方面有利于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及全民保护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另一方面也给各个企业提出了更高的商标管理要求。无论是已经使用商标、意图使用商标或防御性注册商标,企业都应出于真实善意的商标保护目的,去进行商标战略布局,以保证自身业务的顺利开展。企业在留存好各方面证据的同时,也可考虑跟更加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展开合作,从专业角度出发去下好商标布局这盘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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