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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March 2026

专利优先审查最新修改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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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D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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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完善专利审查程序,优先推进部分专利申请、复审和无效案的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知局”)在2012年出台了针对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制度(《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2017年优先审查制度扩大到实用新型和外观申请等(《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沿用至今依然有效;近期,国知局发布了《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草案”),以完善该制度,更好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本文简单介绍当前专利优先审查的有关规定以及最近公布的草案修改要点以供读者参考。

1. 请求优先审查的时机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案,草案修改了请求优先审查的时机,与实践操作一致。对于其他类型申请案、及复审和无效案的时机,草案中没有变化。

提出请求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处于实质审查阶段。实践中,该审查状态被进一步限制在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之后且未下发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首次处理”)之前。最近公布的草案对现行规定做调整以与实践操作保持一致,即:处于实质审查阶段且未作出首次处理的发明专利申请。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已缴纳专利申请费并下发受通。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复审案件应已缴纳复审请求费并下发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之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应已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并获取官方案件编号。草案对这些内容没有修改。

2. 技术领域要求或者必要条件

2.1专利申请和复审案件:

草案对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复审案,着重强调了应具有重要的创新价值及明确的转化运用前景,对情形(五)中提及的基于中国申请提出其他国家或地区申请的,增加了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要求;其他调整是与实践操作一致或是文字上的调整,例如以下第(一)和(三)项合并,上位到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及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以与实践操作一致,在实践中,国知局整理并给出了国家重点发展产业的参考文件,其中涵盖上述情形(一)和(三)。请见下文。

按照现行规定,对于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其技术领域或其他条件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草案修改: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复审案件,应当具有 重要的创新价值以及明确的转化运用前景,并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草案修改:与第(三)项合并为:涉及国家重点支持的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或者涉及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二)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三)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草案修改:与第一项合并】

  (四)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草案修改:(三)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 已经产业化实施或者已经做好产业化实施准备,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五)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草案修改:(四)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该中国申请】

  (六)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草案修改:调整标题(五)】

2.2. 无效案件

草案排除了当事人请求仲裁调解的涉及专利侵权纠纷的无效案。

按照现行规定,请求优先审查的无效宣告案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草案修改: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

(二)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3. 优先审查文件要求

针对提出优先审查请求所需文件,草案暂无实质调整,仍然需要如下文件:

1)全体申请人同意优先审查的声明(加盖全体申请人印章并写明签署的日期);

2)在先技术;以及

3)证明属于如上2“技术领域要求或者必要条件”中规定的有关情形的证明材料,例如国知局给出的重点产业文件节选、省政府出台文件、产品实施的证明等。

4. 优先审查的审查和名额

实践中,官方会根据优中选优原则推荐重点技术领域、撰写质量高的发明专利申请。且每年的审查名额有限。

现行规定是,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无效宣告案件进行优先审查的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以及本年度待审案件数量等情况确定。

草案对此做了调整: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各地专利优先审查工作管理情况、优先审查请求的推荐和后续审查情况、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分配并调整各地专利优先审查数量,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审查能力统筹确定专利优先审查总量。

5. 优先审查的审限

对优先审查的具体审限没有变化,草案仅增加了疑难技术问题或者法律问题的除外情形,同时还缩短了申请人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详情如下:

国知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结案【草案增加:经认定存在疑难技术问题或者法律问题的除外】:

(一)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

(三)专利复审案件在七个月内结案;

(四)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五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四个月内结案。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 两个月【草案修改:通知书发文日起 一个月,申请人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十五日。

6. 优先审查程序的终止

针对终止优先审查程序,修改较少,草案修改主要是强调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遵守。

按照现行规定,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知局可以终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一)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申请人根据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

  (二)申请人答复期限超过规定的期限【草案增加:或者申请人请求延期答复】;

  (三)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草案增加:或者存在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四)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为非正常专利申请【草案删除此条】

按照现行规定,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终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一)复审请求人延期答复;

  (二)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无效宣告请求人补充证据和理由;【草案修改:将此条与第(三)条合并为:优先审查请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合格后,无效宣告请求人补充证据和理由,或者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三)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草案修改:将此条与第(二)条合并】;

  (四)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被中止;【草案修改:标题调整(三)】

  (五)案件审理依赖于其他案件的审查结论;【草案修改:标题调整(四)】

  (六)疑难案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批准【草案修改:删除此条;同时新增:(五)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存在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7. 不予优先审查的案件

不予优先审查的案件类型,现行规定包括了两种,即:同日申请中的发明专利申请、已通过PPH或预审等加快程序曾加快过的案件。

草案新增加了:其原申请已被准予加快审查的分案申请、相关材料表明其不具备授权前景的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该中国申请。

该草案于2026年二月底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公众意见可以在2026年3月30日前向国知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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