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诸如使用成分含量来限定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在评判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若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数值范围,那么什么情形下该权利要求才能够被认定为具备创造性,下面结合审查指南规定以及一实例进行分析。
【审查指南中的相关规定】
中国《专利审查指南》中,如下两处规定涉及数值范围。
1)第二部分第三章第3.2.4节:新颖性判断中,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落在本权利要求限定的数值范围内、部分重叠或者有一个共同的端点,将破坏本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2)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3节:规定了针对数值范围进行修改的规则。
但是,专利审查指南中对于数值范围影响创造性方面没有具体规定,也没有举例。涉及数值范围的创造性评判,原则上需要遵循创造性审查的三步法。
【实例】
l 本申请权利要求
本申请涉及一种合金组合物,权利要求1记载了“一种析出硬化型合金,其特征在于,Ag为17at%~23.6at%,B为0.5at%~1.1at%,Pd和Cu合计量为74.9at%~81.5at%,所述Pd与Cu的at%比为1:1~1:1.2,剩余部分由In和不可避免的杂质构成”。
审查过程
n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指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具体地,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采用原子百分比限定了合金的组成,而对比文件1为质量百分比;2)权利要求1限定了Pd与Cu的原子比值。这些区别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实际性能需要通过常规试验可以确定的。
n 我方分析
1)要想将权利要求1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进行比较,必须统一单位。
首先,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组合物中的各成分的含量范围从质量百分比换算成摩尔数。结果如下:“Ag0.2317~0.4634 mol、Pd0.2345~0.4690 mol、Cu0.2362~0.6299 mol、In0.000871〜0.04355 mol、B0.00093〜0.278 mol”。
但是,根据上述数值范围计算各成分的摩尔百分比是比较困难的。因此,有必要进一步考察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中公开的具体实施例。
将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中的全部24个实施例从质量百分比换算成摩尔数,并进一步从上述摩尔数计算摩尔百分比。结果发现所有实施例均未破坏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与权利要求1较接近的实施例是实施例1、6、9、12、14、16、18、21-22,它们的Ag的含量及Pd+Cu的含量均落入权利要求1的范围,但是这些实施例中Cu相对于Pd的比均为1.25以上,未落入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Pd/Cu的范围“1:1~1:1.2”。
对比文件1中的实施例1、6、9、12、14、16、18、21-22(换算成摩尔百分比后)
实施例 |
组成(at%) |
合计 |
|||||||||||||
Ag 107.9 |
Pd 106.4 |
Cu 63.5 |
Pd+Cu |
Pd/Cu |
In 114.8 |
Au 197.0 |
Pt 195.1 |
Re 186.2 |
Rh 102.9 |
Co 58.9 |
Ni 58.7 |
Si 28.1 |
Sn 118.7 |
Zn 65.4 |
B 10.8 |
1 |
22.25 |
33.43 |
42.01 |
75.44 |
1:1.2567 |
2.32 |
100 |
||||||||
6 |
20.77 |
33.28 |
42.35 |
75.63 |
1:1.2725 |
1.56 |
1.36 |
0.68 |
100 |
||||||
9 |
20.82 |
33.78 |
42.45 |
76.23 |
1:1.2567 |
1.56 |
1.38 |
100 |
|||||||
12 |
23.45 |
33.38 |
41.95 |
75.33 |
1:1.2567 |
0.77 |
0.44 |
100 |
|||||||
14 |
22.08 |
33.18 |
41.70 |
74.88 |
1:1.2568 |
1.54 |
1.50 |
100 |
|||||||
16 |
21.86 |
33.33 |
41.89 |
75.22 |
1:1.2568 |
2.31 |
0.60 |
100 |
|||||||
18 |
22.60 |
23.31 |
52.97 |
76.28 |
1:2.2724 |
0.73 |
0.03 |
0.35 |
100 |
||||||
21 |
23.07 |
33.41 |
41.99 |
75.4 |
1:1.2568 |
0.77 |
0.75 |
100 |
|||||||
22 |
22.59 |
33.32 |
41.87 |
75.19 |
1:1.2566 |
1.54 |
0.67 |
100 |
为了判断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还需要验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这种数值差异是否能够给权利要求1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笔者发现,在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比较例中,Ag的含量为23.90at%, Pd与Cu的at%比为“1:1.25”,均在权利要求1记载的范围外。而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中的实施例1、6、9、12、14、16、18、21-22与该比较例相当。
n 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主要争辩:1)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及实施例部分均未公开或暗示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的组合;2)上述特征的组合能够获得维氏硬度高、电阻率低、塑性加工性优异、综合评价好的技术效果。
之后,该案的创造性得到了审查员的认可。
l 结语
在基于数值范围判断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往往由于难以进行特征比对、难以举出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等原因而使得创造性证明变得困难,这时可以考虑:
1、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基础知识,尽可能比对技术特征。
2、不仅考虑对比文件的实施方式部分,还要考虑对比文件的所有具体实施例,避免出现未发现对比文件破坏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的情况。
3、尽量找出本申请权利要求中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所带来的优于对比文件的技术效果。特别是,本申请中记载的比较例与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相当时,会更有说服力。
4、当技术效果是由多个数值范围的组合共同实现时,可以考虑争辩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次试验也无法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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