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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May 2021

专利法实施细则部分修改条款简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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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g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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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即将于2021年6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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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即将于2021年6月1日生效,与之相关的《 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征求意见稿也相应地作出了一些配套修改,尽管最终的修改版本还没有最终确定,但是笔者希望通过一系列文章介绍一些必定会进行修改的内容供申请人参考。

之前已经发表过简介之一:专利法实施细则部分 修改条款简介(一),此为简介之二,之后还有其他简介。由于目前的征求意见稿中的新增条款为临时序号,为方便起见,本文中仍沿用征求意见稿中的临时序号。

关于请求恢复权利事项的修改

在《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中新增了"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或复审请求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新增了第六条第五款"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延长本细则规定的期限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或者简化相关手续。"

在第六条第二款中分别了 复审请求的期限也是适用于恢复程序的,之前尽管在实操中也是如此操作的,但是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此次修改对此进行了明确;同时,在第六条第五款中明确规定了 专利行政部门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具有延长细则规定的相关期限及指定期限的权利以及简化相关手续的权利。

关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效力

在《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中明确了"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此条款中明确了若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但是未(及时)向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个条款规范了专利权人应当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进行备案,同时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关于不丧失新颖性例外的证明事项

为配合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修改,在《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中新增了"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四)项所列情形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此外,将原来对应于法二十四条的第(一)到第(三)项的编号修改为第(二)到第(四)项。

具体到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修改,其新增了一款关于不丧失新颖性例外的情形:"(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同时将原来的第(一)到第(三)项的编号相应修改为第(二)到第(四)项。

在此条款中,首次明确了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也属于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进一步保护了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但同时也对于提交证明文件提出了要求,因此也提醒相关当事人需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明材料以备不时之需。

关于援引加入事项的处理

在《 专利法实施细则》新增的第三十九条之一中规定了"申请人可以在递交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以援引优先权文件的方式补交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或说明书之一。"

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中新增了第一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部分内容,申请人可以在递交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以援引优先权文件的方式补交,保留原申请日。"

以上两个条款目的在于与 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相衔接,在 专利申请中引入了援引加入的条款,这对于申请人应该是一个利好,对于要求优先权的在后专利申请在提交过程中由于疏忽等造成的申请文件的项目(权利要求书整体或说明书整体)或部分(部分权利要求或部分说明书内容或全部或部分说明书附图)遗漏提供了补救措施。申请人可以依据被要求优先权的在先专利申请文件的内容将相关遗漏部分补充入在后专利申请文件中。

在此,需要提醒申请人的是需要严格注意补交相关文件的期限,既可以是申请人在递交日起2个月内主动以援引优先权文件的方式补交,也可以是在收到官方通知书的指定期限内补交。否则的话,申请人将丧失以援引优先权文件的方式补交遗漏申请文件的机会。

关于明显不正当行为的规定

为了配合专利法新增第二十条的修改,在《 专利法实施细则》新增了第四十三条之一中规定了"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情形包括编造、伪造、抄袭、拼凑或者其他明显不正当行为。"

具体到新增的专利法第二十条,其规定"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

细则中新增的第四十三条之一,对于专利法新增第二十条第一款中规定的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具体定义,包括以下行为:编造、伪造、抄袭、拼凑或者其他明显不正当行为。

关于延迟审查请求事项

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中新增了第二款"申请人可以对发明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延迟审查请求。"

为了与2019年11月1日生效的《 专利审查指南》中增加的可以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交延迟审查请求相配套,在细则五十条中新增了第二款,明确了申请人可以就发明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延迟审查请求的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发明专利申请的延迟审查请求,申请人应当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出,但是生效日是从实质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生效;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延迟审查请求,申请人应当在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提出。延迟期限分别为自提出延迟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一年、两年或三年。

以上是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内容简介之二,之后还会继续介绍专利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其他修改内容,希望以此为专利申请人的实操提供一定帮助。

由于目前介绍的 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仍是征求意见稿中的部分内容,如与最终发布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内容有任何冲突,请以最终发布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为准。

Th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a general guide to the subject matter. Specialist advice should be sought about your specific circumsta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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