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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February 2020

疫情对互联网行业的影响及涉网侵财类刑事犯罪防范研究(中)

DO
DeHeng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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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Heng Law Offices is one of the leading law firms providing comprehensive legal services. It was founded in 1993 as China Law Office and was renamed in 1995 as DeHeng Law Offices, reflecting the firm's evolution from an institution of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to rapid emergence as an independent, private law firm with 37 domestic and foreign branches and over 2,500 legal service professionals.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Ӎ
China Criminal Law

二、疫情期间典型涉网侵财类刑事案件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依法惩治涉疫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对此《意见》,法律专家、学者、律师已经进行了深入解读,不再赘述。其中《意见》的部分条款对侵财类刑事案件进行了具体规定,例如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了诈骗类犯罪等,涉网侵财类刑事案件特点是犯罪手段更加隐蔽、犯罪嫌疑人难以确定、证据链极难形成闭环,给公安机关打击犯罪造成较大的障碍。

特别是在疫情期间,随着全国人们隔离在家,涉网侵财类刑事案件呈现明显的抬头趋势,笔者结合所学专业、日常关注领域和代理案件经验,对具有代表意义的典型涉网侵财类刑事案件进行分析,就被害人维权路径进行研究探讨,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一)币圈刑事犯罪

在讨论币圈刑事犯罪之前,有必要先简单介绍币圈的背景。以笔者了解,简而言之,数字货币就是基于区块链技术,通过加密算法,由矿工和矿场(高性能计算机)计算出的数字货币,具有区块链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等特性,通过各种数字货币所聚集的圈子被称为币圈。经过笔者浅显的了解,币圈具有如下特性:一是交易所的性质问题。

数字货币的交易,需要通过交易所,无论是大型的交易所,例如火币、币安、ok等平台,还是数量繁多的小型交易所,其基本建构都是:总公司通常设在开曼群岛,子公司设在香港,服务器架设在越南、柬埔寨等东南亚国家,具体的工作人员在国内,同时针对的主要客户群体也是中国人,这就为被害人维权制造了层层障碍。二是币圈人基本不使用真实姓名,都是用英文名称、网络名称相互称呼,交易双方均是通过网上进行,甚至交易五六年的老朋友都没有"面基",一旦发生侵财类刑事案件,被害人甚至不能提供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导致侦查机关不受理案件。三是国家官方层面并不承认数字货币的价值。笔者之前曾在公安机关工作十余年,结合代理币圈相关案件的经验,数字货币价值的认定一直是个难题,目前的鉴定机构无法鉴定其价值,如果双方交易全部使用数字货币,则被害人的损失无法确定,导致最终无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当然,如果双方涉及法币交易(即法定货币与数字货币之间交易),并且证据链能够形成闭环的情况下,则尚有可能认定被害人的损失。四是币圈缺乏有效的监管。

证券市场之所以比较规范,与证监会的强有力监管密不可分的,目前并没有"币监会"这个机构,对于数字货币市场,国家官方是不予认可的,在币圈侵财案件高发、ICO(发币融资)横行时期,国家曾出手打击了相关犯罪行为,也就是所说的"94"监管,但随着ICO逐渐销声匿迹,目前整体处于半监管状态,正因为监管力度不强,各项变种手段应运而生。币圈人有个形象的比喻,现在的币圈市场类似于90年代的股票市场,缺乏规范和监管,彼时故事的犯罪手段全部嫁接到了今日的币圈市场。

疫情期间,币圈也异常活跃,提起币圈,就不能不提比特币。2020年2月9日,比特币市值再次突破10000美元大关,同花顺等主流财经新闻均对比特币破万进行了大幅报道,吸引了大量进场资金,以此为契机,拉动其他币种升值,9日至发文之日,部分币种例如ok币单日涨幅最高40%。随着币圈的日趋活跃,不法分子也盯上了这个缺乏监管、缺乏透明、难以维权的市场,下面简要例举几种常见犯罪。

1.盗窃罪

币圈的盗窃罪主要有盗窃机构数字货币、盗窃个人数字货币、从业人员盗窃货币等形式。如果利用技术漏洞盗窃机构数字货币,即便数字货币无法作价,但仍可依据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例如海淀分局曾办理了全国第一起比特币被盗案件,系比特大陆工作人员利用计算机系统漏洞盗窃了比特币,最终按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刑事责任,在此不细阐述。重点说一说个人数字货币被盗的情况,这也是被害人最想维权但最难维权的案件。疫情期间,某币圈人在某机构平台的"冷钱包"(原则上不触网,安全性很高)内价值人民币上千万元的数字货币被盗,嫌疑人通过追踪交易IP,发现被盗数字货币最终流向国内三大主流交易平台,并被提现,此案目前已由相关办案单位受理案件。

之所以能够受理案件,是因为犯罪嫌疑人将数字货币提取兑换了人民币,因此被害人可以认定为确实遭受了损失,但即便如此,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来讲,若想最终维权成功,在调查取证环节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一是需要查清倒币的具体技术实现过程和方法原理,究竟是利用系统漏洞,还是掌握知晓了钱包密码,不同的犯罪手段将影响案件的定性。二是要对由法定货币到数字货币、中间的交易以及最终再由数字货币到法定货币的全过程加以证据固定,形成证据链闭环,否则无法证明此钱系彼钱。三是平台机构与此次盗币是否存在关系,四是需要专业的部门予以技术溯源,提供技术支撑。即便如此,如果遇到专业的犯罪集团,很有可能利用虚假身份提现,则确定嫌疑人需要更全面的侦查工作。

无论是大平台还是小平台,均受制于自身的防范技术限制,都有被犯罪嫌疑人盗窃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风险,针对此类犯罪,最好的防范措施仍是利用绝对物理隔绝的硬盘类钱包存储数字货币,或者使用公认度较高的"冷钱包"。

2.诈骗罪

此类犯罪在币圈司空见惯,偏偏在维权上难上加难,例如某平台融资,但是融资完毕后携款跑路;平台收取了高额的上币费(允许新发数字货币在该平台交易)后不履行发币职责;帮助他人管理数字货币进行理财,不按照约定及时止损或与其他人串通操作转移被害人数字货币;虚构币圈项目骗取平台机构和个人数字货币的;还有名目繁多的山寨币、空气币等,总之,币圈的诈骗手段多种多样,很难一一例举。诈骗罪的最终认定,和盗窃罪的认定有共同之处,仍旧是数字货币的价值问题,上述币圈诈骗手段,双方交易均使用数字货币的话,对于被害人维权来讲依然很难。如果涉及法币交易,只要符合诈骗罪规定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法定要件,并且证据链完整的话,则有可能被认定为诈骗案件。

在此仍需要多谈一点,币圈交易的特性就决定了大涨大跌,同时币圈没有涨停、跌停、熔断等强制措施,因此很多人瞬间爆仓,但这是市场交易决定的,不应该强制归罪。例如笔者去年接触的一起币圈知名案件,某交易所平台工作人员因涉嫌诈骗罪被采取强制措施,被害人系平台数字货币投资者,因平台遭遇同行"砸盘",数字货币价值暴跌接近为零,被害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本案中,平台无法操控数字货币的涨跌,即便遇到"砸盘",其本质上还是市场行为,平台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最终涉案人员全部未批捕。在目前国家并没有认定数字货币交易属违法行为,在侦办案件过程中,应该强调刑法的谦抑性,真正查明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而不应当仅仅以"钱没了"为标准。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币圈的人角色定位分工比较细致,比如有做平台的,有做投资的,有的专注二级市场的等等,相互之间需要合作共赢,这些出发点本来是好的,但仍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比如有的人二级市场趋势看的很准,经常通过微信群、论坛等载体指导他人如何挂单、如何加杠杆、如何做多做空等等,成为小有名气的炒币达人。很多币圈小白愿意将自己的钱交给这些币圈达人去操作,币圈达人从中赚取一定的手续费,美其名曰"基金管理",上述行为属于典型的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吸纳存款,如果达到法定金额和法定人数,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随着国家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力度越来越大,币圈的非吸案件更加隐蔽,笔者曾经接触过一款币圈的基金产品,同样是总公司设在开曼、子公司设在香港,号称经过香港金融机构最严格的合规,但其并没有在中国境内持有任何金融牌照,其客户群体全部为在中国境内的人,则无论怎么"合规",也改变不了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本质。

币圈所谓的"基金管理",既要满足客户高回报的要求,否则就没有客户没有市场,同时自身也要赚取高昂的管理费,同时管理费与客户收益是等比关系,为了实现盈利目的,管理人往往开多倍杠杆进行操作,"币圈很妖",谁也无法保证盈利,因此管理人失联、跑路的情况时有发生,投资人维权无门,因此建议币圈的人还是要把币牢牢捏在自己手里。

(二)假APP类诈骗

假APP类侵财刑事犯罪在一段时间内非常猖獗,逐步形成了一条黑色产业链,随着公安机关专项打击,逐渐销声匿迹,疫情期间,假APP再次成为犯罪分子常利用的手段。假APP的类型非常多,常见的有号称实时连接沪深两市,可以做空做多的股市类APP,有以网络游戏行赌博之实的APP,危害最大的当属冒充各类门户网站、行业巨头的假APP。

仅以假冒网贷类假APP的犯罪过程,对假APP类侵财刑事犯罪进行简要分析。现实中有这样一群人,陷入到网贷的怪圈之中,每天靠从各个网贷平台借钱度日,拆东墙补西墙,甚至从来不还钱,而假冒网贷类APP就盯上了这些人。这些人经常通过搜索引擎搜索"二十分钟放款、无需抵押"、"哪里有借钱的口子"等等,搜索引擎最终会将其引导至网贷APP"超市",里面有成百上千的网贷APP,其中一部分就是用来诈骗的。这些平台和正常网贷APP一样,要求被害人先交纳"保险费"、"保障金"等,待被害人交完钱后不放款。此外,这些人经常在网贷平台注册,留下大量个人信息,通过灰产流入诈骗集团手中,诈骗集团也会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的形式吸引"目标客户"上钩,从而骗取钱财。当然,假网贷APP不仅仅盯着这些人,也包括普通大众,通过短信、微信群发,虚假广告、违法链接等方式吸引被害人"入坑"。

假APP类犯罪由于目标"客户"更加精准、被害人更加信任、更有利于逃避打击等特点,将会成为未来网络电信诈骗的一种趋势,并已经形成了系统的产业链。具体包括获客、推广、分发下载和开发等环节。重点说一下分发下载环节,包括转短站,即将诈骗网页的长域名转变成能够通过微信、QQ等风控的短域名,绕过行业监管,同时,缩短的域名能够通过一条短信全部发送,降低了犯罪成本。还包括APP封装,这个环节较为复杂,简单来讲,特别是苹果IOS系统,并不是开源的平台,上传APP需要一定的门槛(签名),假APP诈骗犯罪中有一个环节商,专门负责将诈骗网页转化成APP,从而使被害人更容易信任。

此外还包括防洪站,主要的作用就是通过反爬虫手段逃避通讯工具风控监管,避免被封闭域名。最后说一下钓鱼后台,通过后台能够实施监控被害人输入信息情况,前台客服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以被害人信息输入错误等,要求被害人交纳"修改费"、"手续费",进而诈骗被害人更多的钱财。

(三)伪基站类诈骗

伪基站类刑事犯罪相比较假APP类刑事犯罪,人们群众的了解程度要深一些,随着近年来公安反电信诈骗部门反复宣讲反电信诈骗知识,伪基站类犯罪的被害人明显减少,但仍然"有市场",特别是一些中老年人和平时不经常上网的人群,甚至是高知人群。伪基站犯罪之所以难以完全打击,连根拔除,主要是因为犯罪集团层级较多,互相不认识,主犯往往躲在幕后,很难打掉整条犯罪产业链。伪基站类犯罪集团主要分为幕后策划者、伪基站使用者(业内称为"信使")、直接与被害人沟通联系的人(客服)和取款人,除了幕后策划者以外,其他三种人互相没有联系,且幕后策划者往往不直接发号施令,中间会设置一到两层的"防火墙",从侦查机关的角度来讲,最容易被抓获的是"信使",简单的讲一讲信使是如何工作的。

一般情况下,信使都会开车拉着伪基站,然后停车在特定的区域内使用伪基站,伪基站的工作原理就是通过大功率信号覆盖电信运营商的信号,让当事人只能够接收到伪基站出来的信息,大家可以有意识的观察一下自己的手机,有的时候手机信息突然由4G变成了2G,并且持续时间较长,那么很可能你周围存在伪基站。

因为信使的工作方式,就决定了其很容易被抓获。但随着公安机关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犯罪集团往往雇佣未满16岁的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充当信使角色,给公安打击犯罪制造困难,即便信使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不能打掉整个犯罪集团,证据链无法形成,对信使也只能以破坏通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相比较其实施诈骗的行为,很难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当然,随着公安机关侦查能力的不断提升,近年来,北京接连打掉了几个伪基站诈骗犯罪团伙,包括整个产业链,犯罪嫌疑人均以诈骗共犯追究了刑事责任,有效遏制了伪基站犯罪的势头。疫情期间,此类犯罪再次抬头,还需人民群众擦亮双眼,提高警惕意识,避免上当。

Th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a general guide to the subject matter. Specialist advice should be sought about your specific circumsta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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