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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以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已经成为共识,而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25年以来,先是中共中央于年初提出了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强调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1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13日召开了第八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简称"八刑会"),强调"严把法律政策关、事实证据关、程序适用关,治罪与治理并重,做实再审纠错。" 2
一、刑事视角中的民营经济促进法
2025年5月20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为"《民营经济促进法》")共分为九章,涵括了当下民营经济组织 3(为了行文便利,本文统一表述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需要促进的方方面面。其中,与刑事保护和刑事追责有关的内容,主要分布在第五章规范经营、第六章服务保障、第七章权益保护。
(一)规范经营视角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特别突出了民营企业规范经营,避免刑事风险的内容,而这也是民营企业转型现代公司制必然要合规解决的问题。
- 第三十六条,强调了民营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网络和数据安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并且特别强调不得通过贿赂和欺诈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妨害市场和金融秩序、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第三十九条,强调了国家层面将推动构建体制机制从源头规范和治理腐败,引导民营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廉洁风险防控,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营造诚信廉洁、守法合规的文化氛围。
- 第四十条,强调了民营企业应当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防止财务造假,并区分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收支与民营企业经营者个人收支,实现民营企业财产与民营企业家个人财产分离。
(二)服务保障视角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四十五条释放了非常重要的立法信号和司法信号,而且也有利于从刑事立法视角去争取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强调了国家机关制定与民营企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司法解释,应当听取民营企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强调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突破法不溯及既往规则,即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
(三)权益保护视角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章的绝大部分条款均直接或间接地回应了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当下的刑事痛点问题,如不当羁押、长期羁押、高羁押率;在查扣冻方面不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和合法财产;在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方面,除了地方逐利,现有规定区分界限不清和区分标准不明,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容易被各方模糊化使用。
- 第六十条,强调了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 第六十二条,强调了在查扣冻方面,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扣冻财物。
- 第六十三条,强调了办理案件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遵守法律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
- 第六十四条,对异地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异地执法协助制度,严格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该条规定,是首次以立法方式正面回应"远洋捕捞"乱象。
二、最高人民法院保护民营企业刑事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0日发布了《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并发布了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典型案例。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更是多次发布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典型案例,以及再审改判民营企业家无罪的典型案例,并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 4
(一)涉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
2023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该次发布了7件刑事典型案件,6件全案改判无罪,1件是对部分罪名改判无罪。其中,有两件无罪案例特别值得关注。由于相关案例已于2023年发布,因此具体案情不再陈述。 5
- 段某桂职务侵占再审改判无罪案
该案改判无罪的核心理由,是段某桂提交了1995年1月6日其与银华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等新证据,因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1日作出(2021)粤刑再1号刑事判决,宣告段某桂无罪。
- 蒋某智骗取票据承兑再审改判无罪案
本案再审改判无罪的关键是法律适用问题,即蒋某智在申请银行承兑汇票过程中提供了虚假的申请材料,但同时提供了超额抵押担保并缴纳约定的保证金,且按时兑付核销,未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亦未利用上述款项进行非法活动,此种情况下是否具备刑事处罚的必要性。基于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并提审,并于2023年5月18日作出(2022)桂刑再4号再审判决,宣告蒋某智无罪。
(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
2025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该次发布了5件刑事典型案例,既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秩序犯罪,为民营企业发展构建安全稳定社会环境和公平公正市场环境,还加大追赃挽损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减少被害企业损失。 6
- 燕某、孙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根据案情介绍,两位被告人系某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在某项业务开展过程中,燕某在明知应收账款发票无法核查、应收账款回款路径与合同约定不符、财产确权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仍多次帮助审批通过。孙某在联系金融机构、出席董事会表决过程中,专门出面予以解释。2014年12月至2018年4月,燕某、孙某二人共同收取"业务提成"共计5.6亿余元。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个月、十五年,并均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亿元,对犯罪所得5.6亿余元及孳息予以追缴。
- 廖某茂财务造假型合同诈骗案
根据案情介绍,廖某茂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起,廖某茂为增加某科技公司市值进而为高价转让作准备,安排公司财务、仓储等人员通过私刻交易相对方印章、伪造采购、销售单据及流水等方式虚增公司经营业绩。之后,为隐瞒真实业绩情况,在某机电公司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调查时,廖某茂又采取截留询证函、伪造回复函证等方式,骗取某机电公司信任,最终使得9.8亿元实际股权价值在2016年12月被收购时虚增到了34亿元。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廖某茂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追缴廖某茂犯罪所得19亿余元并发还被害单位。
(三)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2025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该次发布了12件典型案例。其中发布的3件刑事典型案例,分别为1件依法惩治民企内部腐败,1件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再审维持无罪,1件再审部分改判解封涉案财产处置案。 7
- 某工程公司、黄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再审维持无罪案
该案之所以起诉、抗诉、再抗诉 8,在于检察院认为案涉公司、黄某具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主观犯罪故意。
再审法院认为,某工程公司在实施⾼速公路便道工程过程中,因地势陡峭、施工难度大等客观因素,在某些路段出现部分土石滑落,造成117亩林地被损坏的后果。某工程公司事后积极采取植被恢复措施,目前被损林地的植被生长情况良好,已经通过验收,林地用途并未被改变。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某工程公司及⻩某存在倾倒土石废方损坏林地的主观故意,故某工程公司及黄某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4年4月9日,法院作出再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审无罪裁判。
- 韩某某集资诈骗涉案财产处置再审部分改判解封案
法院再审认为,某科技公司所有的案涉房屋及其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于2012年登记,而韩某某等⼈的非法集资犯罪发生在2015年之后,故该财产并非使用其非法集资赃款购买;该财产已于2016年11月30日经法院执行裁定交付至郑某某名下,虽然郑某某未将该财产过户,但依据法院生效裁定该财产的权属已发生转移,该财产权益已不属于某科技公司及韩某某所有。
2022年5月17日,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对案涉房屋及其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解封,理由是行为人的财产并非使用赃款购买,且所有权在刑事裁判作出前已依法转移至案外人的,不应被查封处置。
(四)涉民营企业产权和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
2025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民营企业产权和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该次发布了4件典型案例,其中3件是刑事案例。 9
- 谢某等三人再审部分改判无罪案
根据案情介绍,该案虚报注册资本的事实可以确认。该案之所以改判不构成虚假注册资本罪,理由是二审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宣判时,新公司法已于2014年3月1日施行。根据新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原则上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原审裁判生效后,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2022年12月13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维持对谢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行贿罪、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宣告谢某等三人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 叶某某合同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
根据案情介绍,原审被告⼈叶某某系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2007年12月6日,某市西区发改局召开某商场转让招标会。某商贸公司以460万元中标,并于同月29日与某商场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叶某某分数次向西区发改局交纳了转让费120.01万元,剩余款项至案发一直未交。2008年6月20日,叶某某与某商场租户胡某某、王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金共计30万元,并约定当日先付给叶某某6万元,剩余24万元在叶某某获得某商场正式授权或取得某商场产权后一次性支付。后叶某某伪造了一张"西区发改局已收到叶某某余款340万元"的收条,二人遂将剩余租金24万元支付给叶某某。
原审裁判生效后,叶某某提出申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2024年4月1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再审判决,宣告叶某某无罪。
- 窦某某职务侵占等三案再审改判无罪案
根据案情介绍,2010年5月,原审被告人窦某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案涉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采用楼面价包干方式由窦某某承包经营,并设立某置业宁国分公司专门用于项目开发,该分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由窦某某担任负责人、总经理。
原审认定,在某置业宁国分公司经营期间,窦某某将其个人债务共计561.7万元计入某置业宁国分公司支出账目或用某置业宁国分公司资产抵偿,因个人原因挪用某置业宁国分公司资金180万元。
再审查明,窦某某的个人资产与某置业宁国分公司资产存在混同情形。2010年至2016年,某置业宁国分公司累计从窦某某及其亲属账户流入资金1400万余元,向窦某某及其亲属账户流出资金1亿余元,净流出资金共计9100万余元。经窦某某及其亲属账户流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资金共计9400万余元,其中绝大部分与开发案涉项目及公司经营相关。
原审裁判生效后,窦某某提出申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24年3月8日,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宣告窦某某无罪。
三、结合笔者所办案件对刑事典型案例的深思
最近十几年,刑事审结案件数量、判处罪犯人数一直在增加,但检察院公诉案件的无罪判决率整体在降低。数据显示,2020年至2024年间,全国法院审结⼀审刑事案件584.46万件,判处罪犯793.91万⼈。此间,涉企产权案件纠正错案194件313人。 10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这些涉企无罪案件,更为积极地释放了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司法温度。有的案例表明,并非重大冤假错案才是纠正的对象,而是只要存在错误,就有被纠正的可能。但是,深思冤假错案的背后逻辑,加强民营企业的合规经营,避免此类错误的重复出现,才是重中之重。因此,笔者将结合自己所办案件,提供一些思考视角。
(一)关键新证据对改判的重要意义
段某桂案改判无罪的关键,是段某桂提交了1995年1月6日其与银华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等新证据。但是,公布的案情并未澄清这些证据为何会在案发将近二十年后成为再审宣判无罪的新证据,而不是原有的侦查证据。而且,从案发到最终宣判无罪,段某桂先是以贪污罪被宣判死缓,后被以职务侵占罪改判有期徒刑十四年。
该案是否构成犯罪,核心问题有两个。第一是段某桂是否具有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第二是段某桂是否有权占有该公司股权及对应的财产。对于民营企业家而言,本案同样值得特别关注的是,当年被追缴的违法所得和被处置的股权,是否可以妥善处理和有效追回。
以笔者的办案经验来看,该案之所以判决有罪,在当年很可能存在一份超越了鉴定范围而对法律性质进行认定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或者类似文书报告。近期,笔者正在介入一个类似的申诉案件。主要案情为国企改制过程中,国有职工集资的某公司被改制为民营企业。多年后,某份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认为,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某公司的职工集资是违法的,所以出资行为无效,而由于相关人员提供不了后来改制时某公司的非国有出资证据,因此基于一定的理由推定是国有公司客观上以一批被淘汰的设备履行了出资义务,因此该公司终被认定为国有性质。于是,纪委和检察院反贪部门介入该案,多位相关人员被检察院指控贪污,并且数额特别巨大。若按照1997年刑法规定,相关人员贪污案的起点刑为无期徒刑或死缓。 11最终,多位相关人员先是被判决构成职务侵占罪,后被某省高院改判贪污罪。
(二)身份存疑的被害人或被害单位
- 叶某某合同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
根据案情介绍,胡某某、王某某是在原审被告人叶某某伪造了一张"西区发改局已收到叶某某余款340万元"的收条后,遂将剩余租金24万元支付给叶某某。胡某某、王某某于2008年6月20日从叶某某处租赁商铺,支付租金,显然并不存在财产损失。从财产损失的表面来看,若某市西区发改局因没有收到转让费尾款而以合同诈骗案的被害单位名义报案,尚可理解。但是,该两位租户却以合同诈骗案被害人的身份报案,并且成功追究叶某某刑事责任。于是,该案出现了在理论上不可能有财产损失可能的被害人,或者有人自称被骗却相当于免费使用了商铺。当然,在判决叶某某构成犯罪的时候,法院也展现了刑法谦抑性的特点,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之后,叶某某于2024年4月15日被再审改判无罪。
近期,笔者辩护的某诈骗案客户重审无罪判决被裁定生效。该案原判客户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就是因为原判认定存在刑法意义上的投资型被害人。笔者的辩护观点,是该案不存在陷入错误认识的被害人 12。因为客户在筹集经营资金过程中的行为符合"边借边还,停借也还,不逃不避,见面就还。" 13 的十六字模式。出借人的意图是保本保息的民间借贷行为,而非风险收益共担的投资行为,因此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式并非出借人出借款项时的关注事项,自然就不可能因此陷入错误认识。然而,出借人为了借助刑事手段讨债,在起诉民间借贷纠纷之后,又抓住客户经营中的不合规行为转为刑事控告。
- 窦某某职务侵占等三案再审改判无罪案
根据案情介绍,再审法院之所以于2024年3月8日判决窦某某无罪,关键事实是某置业宁国分公司除向某置业公司支付前期费用外,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尽管窦某某的个人资产与某置业宁国分公司资产存在混同情形,但相关账户的绝大部分与开发案涉项目及公司经营相关。
在这种情况下,该案的被害单位身份就存在明显疑点。由于分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窦某某又没有通过分公司向某置业公司索要过款项,那么该案中某置业公司就不存在被窦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的财产,也不存在被窦某某违法挪用的资金。既然无论盈亏都是窦某某自己的事,那么某置业公司以财产损失为由进行刑事报案,就不仅缺乏刑法因果关系,甚至缺乏一般的民事逻辑。
该案的办案单位到底是如何突破"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约定,认定某置业公司为被害单位,是值得深思的。否则,实际上不存在刑法意义上财产损失的主体能轻易改头换面为经济犯罪案件的被害单位,会让很多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完全没有安全感可言。至于该案中被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的窦某某在再审改判无罪后将如何救济其负责的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就是更为复杂的问题。
(三)刑法谦抑性在审判中的重要性
- 蒋某智骗取票据承兑再审改判无罪案
该案之所以改判无罪,并非事实、证据问题,而是法律适用问题。该案事实非常清晰,即蒋某智实施了欺骗行为,但其提供了超出承兑汇票价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因为提供了虚假材料就认定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司法现实是,不仅该罪名的"骗取",还有高利转贷罪的"套取",即便存在足额抵押物,但只要有材料造假等情形,便容易出现刑事追责情形。而且,实务界和学术界至今没有达成共识,即不会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的"骗"或"套"是否属于刑事追责范围。当然,在判决蒋某智构成犯罪的时候,法院也展现了刑法谦抑性的特点,即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蒋某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之前,笔者辩护的某企业家高利转贷上诉案,也遇到了类似有足额抵押物的情形。最终,二审法院听取了部分辩护意见,改判某企业家免予刑事处罚。 14
- 某工程公司、黄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再审维持无罪案
该案一审、二审、再审均被判决无罪的关键,在于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始终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综合审查全案事实和证据,不因发生117亩林地的损害后果就进行客观归罪。
刑法并非解决问题的主要方式,更要考虑是否具有刑法打击必要的社会危害性。在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案涉公司、黄某具有主观犯罪故意时,检察院可以基于刑法谦抑性做出不起诉决定。
(四)羁押时的企业经营和财产保护
我国《刑法》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是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即便是遇到从旧兼从轻原则时,考虑的也只是主刑,而无附加刑。因此,主刑是否构罪是关注重点,财产刑次之。至于民营企业家自由受限状态下,如何保障其企业经营、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无论是民营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家,触犯了刑法,就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当下应当重视的情况,那就是对可捕可不捕、可诉可不诉的民营企业家要尽量保持刑法谦抑性,或者对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民营企业家尽可能考虑缓刑,从而减少因为民营企业家被长时间羁押状况下出现的民营企业经营困境。由于民营企业目前尚在完成现代公司制转型的过程中,因此民营企业家一旦被较长时间羁押,其正常经营所面临的困难明显超出预期。甚至,有的民营企业家因此不得不在被羁押时对案件事实做出一定的妥协。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虽然看守所对律师在会见途中转达民营企业经营信息并不持反对态度,但若要签署和经营有关的材料和文件,那么监管风险不可控,也无人可以审批。因此,如何平衡追究责任和保障经营二者之间的关系,值得进一步思考。
(五)案外人财产保护问题及其引申
韩某某集资诈骗案中,案涉财产并⾮使⽤赃款购买,且在刑事裁判作出前所有权已通过法院执行裁定交付至案外人郑某某名下,故不应被查封处置。该案再审在查明案涉财产权属的基础上,对原判涉案财产处置不当的判项依法进⾏纠正,充分保障了案外⼈的合法财产权利,充分体现了⼈⺠法院对违法所得依法处置、对合法财产依法保护的严格区分,对于稳定市场主体预期,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15
该案从法院执行裁定交付案涉财产到再审改判为五年半,已超过一般情形。在类似案件中,如何用更为合适的方式保障案外人的民事财产权益和救济途径,以及平衡该种保障和刑事司法中被害人或投资人的财产损害情形,值得进一步思考。
笔者之前在帮助某民营企业家取回被承租方用于海上走私犯罪的案涉船舶时,向某海警局提供了法律意见书和证据材料,拟证明案涉船舶是客户的合法财产,不是犯罪工具。某海警局在听取意见后,很快允许客户取回船舶以保障其民事财产权益,但由于案涉船舶是否属于犯罪工具应当由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故而查封其所有权,限制过户。
四、对民营企业经营的合规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系列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刑事典型案例,表明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确实逐步取得了效果。但是,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方面,在客观上确实存在界限不清和标准不明的情况。因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要重视合规,建立和完善合规制度,培育合规意识,把合规落实到具体的经营中,避免身陷囹圄或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之后才追悔莫及。
- 规范合法经营是正途
以上再审无罪案例,普遍呈现了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不规范经营问题,如蒋某智在获取票据承兑时提供虚假材料,某工程公司、黄某在实施⾼速公路便道⼯程过程中对滑落的土石防护不够以及未能在林地客观上被损坏后及时修复,谢某的行为按照当时的刑法确属虚报注册资本罪,叶某某因为以西区发改局名义伪造收条引发刑事案件。
这些有幸成为再审无罪的案例,虽然能在数量庞大的有罪判决案件中起到指引作用,但很难解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现实痛点,即无论被宣判无罪的案例,还是再审判决无罪的案例,其周期之长,对企业经营影响之大,都是难以通过司法弥补的。有的错案被纠正之时,民营企业家已经被长期羁押或服刑结束。有的民营企业家虽然恢复了清白,但已经损失的财产确实存在追回困难的情形。
更为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虽然不断强调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但对于触犯刑法的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一直是严肃追责,因为打击犯罪和保障产权同等重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强调"依法惩治民营经济组织内部腐败等犯罪行为......依法惩治、有力遏制串通投标犯罪。""依法惩治企业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危害税收征管、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等犯罪,针对突出违法犯罪问题完善司法裁判规则、加大依法惩治力度。"以及"依法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坚持全链条打击,依法严厉惩处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等犯罪。" 16
- 建立内部审计制度
前述案例中,燕某、孙某在三年半期间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的金额高达5.6亿元,廖某茂实施财务造假型合同诈骗案给正在并购重组的某机电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为24.2亿元。
有长远规划或者发展达到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应当认真学习和借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建立和完善符合自身特点的内部审计制度,对重要岗位考虑实施在任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的方式。民营企业切莫放纵恶小,否则等到恶习一旦养成,即便事后能够通过刑事责任追究腐败问题,对民营企业的直接和间接伤害不一定能够有效挽回。让民营企业管理人员走在法治的坦途中,不仅有利于保护民营企业财产,也有利于保护民营企业家个人财产,还有利于保护这些为民营企业发展做出贡献的人。
针对民营企业的此类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24年9月21日发布《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在强化内部管理的意见中强调"鼓励企业设立独立的内控、法务机构,提升管理效率。引导民营企业完善内部反腐败制度,建立严格的审计监督体系和财会制度。" 17 甚至,有的地方发布了具体的指导意见,如《浙江省审计厅关于依法规范对民营企业审计的指导意见》。 18
3、厘清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
民营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首先就是要厘清公司财产收入和个人财产收入,避免财务混同。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加强了对民营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追责和关联关系的审查,其目的之一也是为了"严格遵循法人财产独立原则,加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的规范......依法维护股东与公司之间财产相互独立、责任相互分离、产权结构明晰的现代企业产权结构。" 19
前述案例中,窦某某职务侵占、挪⽤资⾦等案虽然再审改判无罪,但在民事纠纷中出现高度财务混同的情形很常见。虽然债权人有时候并不容易完成举证责任义务,但也无法否认债务人有通过此种方式实现逃避债务、转移资产的情形。因此,不仅有的单位和个人试图通过追究他人经济犯罪责任的方式来保障自身的民事财产权益,也出现了有的地方政府、国企试图以刑化债。
司法实践中,之所以不断强调严格区分经济纠纷或经济犯罪,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高度财务混同的情形导致更多的债权人优先选择刑事途径解决经济问题。此时,财产去向不明,债权人救济无门,债务人资不抵债,公安机关不易查明。为了防止串供和毁坏证据,公安机关往往会优先选择羁押措施。因此,高度财务混同的民营企业家一旦被立案侦查,也难以在短时间内自证清白,更别说保障正常经营。甚至,也有人刻意模糊二者的区别。不可否认,民商诉讼,期限不定,刑事追债,立竿见影。这也是刑民交叉这个名词在当下越来越热门,但真实定义和本质特征很少被严格审查的现实原因。不过,这种模糊化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即抓住债务人的不合规之处启动刑事控告,但在自身成为债务人时也容易因为不合规之处而被这种模糊反噬其身。
- 强化合规教育,避免纸面合规
民营企业在解决内部腐败问题方面,需要逐步建立制度化的应对方式。除了建立现代公司制度、现代财务制度,建立和强化内部审计制度,更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营造诚信廉洁、守法合规的文化氛围。既要避免合规制度的缺失,也要避免合规制度停留在纸面化的程度,切勿因为恶小而放纵。
更为重要的是,不仅要从民商诉讼和行政监管制度方面予以重视合规经营,更要从刑事视角重视合规。否则,因为缺乏合规制度和合规文化,滋生内部腐败或内外勾结腐败等情形,对企业发展的负面作用是不可预期的,而且培育人才并非一朝一夕之功。
结语
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因为历史原因和现实因素对自身合规重视不够,从而难免滋生各种腐败并且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或在发展状态过程中遭遇内部、外部和自身不可控的刑事风险。因此,立法层面、司法层面、政策层面不断强化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保护,把打击犯罪、保障产权放到了同等地位。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二)》《民营经济促进法》等法律和相关政策文件、司法解释、典型案例的发布和实施,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力度得以进一步提升。总之,既严管,也厚爱。
唯有合规经营,才是保护自身的最佳武器。如此,既能有序发展,更能长期发展。
注释:
1.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于2025年2月8日提出),2025年7月14日发布于"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链接地址为https://mp.weixin.qq.com/s/z0TXkq7Z5poAXlG3tYqvyA
2. 《"八刑会":勾勒中国刑事司法新坐标》,2025年11月16日发布于"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链接地址为https://mp.weixin.qq.com/s/cg5g8vusvCsbiF9xNweqYQ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七条 本法所称民营经济组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中国公民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前述组织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民营经济组织涉及外商投资的,同时适用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4. 《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2025年8月8日发布于"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链接地址为https://mp.weixin.qq.com/s/jYwyY7vDuMgY4mlVaqtqXA
5. 《最高法发布涉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2023年10月10日发布于"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转引自澎湃新闻,链接地址为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4914441?commTag=true
6.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2025年6月9日发布于"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链接地址为https://mp.weixin.qq.com/s/dq6N5bhg0n9Y9q5WE2-y8w
7.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2025年7月31日发布于"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链接地址为https://mp.weixin.qq.com/s/1szcPqQwpqqA96lASUpACQ
8. 根据公布的2023年数据,全国检察机关共提出刑事抗诉7876件,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改判和发回重审4885件,占审结总数的79.9%。根据公布的2023年数据,全国公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决无罪的比例大约是万分之三。
9. 《最高法发布涉民营企业产权和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2025年11月5日发布于"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链接地址为https://mp.weixin.qq.com/s/7Qhnxgmwxsl3SSGtfwfxzQ
10. 数据引用于《"八刑会":勾勒中国刑事司法新坐标》,2025年11月16日发布于"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链接地址为https://mp.weixin.qq.com/s/cg5g8vusvCsbiF9xNweqYQ。另外,根据公开的数据,2023年,全国公诉案件被告人的无罪判决比例在万分之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5两会公布的数据,2024年全国判决无罪的人数比2023年同比下降25.6%。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2. 关于欺诈和诈骗的区分,可见笔者文章《对骗保的逆向思考:何谓骗?》,2024年5月28日发布于"威科先行"公众号,链接地址为https://mp.weixin.qq.com/s/C7Iw90SwExX_Wzf3_L0d1g
13. 《业绩 | 安杰世泽律师辩护的诈骗案获生效无罪判决,实现从"十年以上"到"无罪"的重大转折》,2025年11月20日发布于"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公众号,链接地址为https://mp.weixin.qq.com/s/PJTm29jaZ0S1H_J_oSgsRQ
14. 《业绩|安杰世泽辩护某职务犯罪案获二审改判》,2023年5月15日发布于"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公众号,链接地址为https://mp.weixin.qq.com/s/zYlYYs4t2lA0GU_PxiTJRw
15.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2025年7月31日发布于"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链接地址为https://mp.weixin.qq.com/s/1szcPqQwpqqA96lASUpACQ
16. 《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2025年8月8日发布于"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链接地址为https://mp.weixin.qq.com/s/jYwyY7vDuMgY4mlVaqtqXA
17.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2024年9月21日提出意见),2025年5月26日发布于新华网,链接地址为https://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250526/cab776d676904f0194c6e3580aecec04/c.html
18.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依法规范对民营企业审计的指导意见》文号为浙审法〔2023〕87号. ,出台时间为2023年12月15日,见浙江省审计厅官网地址https://sjt.zj.gov.cn/art/2023/12/15/art_1320647_58903356.html,全文发布时间为2024年3月22日,全文可见于链接地址https://www.nanhu.gov.cn/art/2024/3/22/art_1229282812_2515951.html
19. 《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2025年8月8日发布于"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链接地址为https://mp.weixin.qq.com/s/jYwyY7vDuMgY4mlVaqtqX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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