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继我们于 2018 年
3
月发布的公告之后,开曼群岛最终上诉法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1(以下简称"枢密院")的一项最新判决为法定清算人行使权力提供了重要指导。这里的权力指的是当股东权利因普遍的外部欺诈而发生扭曲时,在开曼群岛投资基金的破产清盘中调整股东权利。但关于确切的权力范围,仍然存在问题。
枢密院的最新裁决针对的是
Herald Fund SPC(以下简称
"Herald")正在进行的清算程序,该公司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独立投资组合公司,是麦道夫庞氏骗局中最大的支线基金之一。
程序的这一方面涉及法律解释的重要和新颖之处,即清算人是否具有《公司法》第
112(2)
条规定的法定权力
—
更正(或者说调整)股东名册,在开曼群岛投资基金的清盘中优先于投资者已有的合法权利。据我们所知,此前不止一次有法定清算人在非常类似的情况下行使了这项权力且没有遭到反对,但这是第一次由最高上诉法院来审视该权力的范围和适用性。
裁决
枢密院多数成员支持开曼群岛上诉法院
("CICA")
的裁决,认为《公司法》第
112(2)
条规定的综合权力
—
解决并在必要时更正股东名册
—
旨在使清算人能够确保股东名册是清算时分配盈余的可靠依据,因为它充分、准确地体现了股东的合法权利。
多数成员的意见(由
Lord Briggs
提供)是:附加清算人所主张的纠正方法(即"净投资"方法)"将被最合理的观察员认为是在陷入庞氏骗局(非成员的过错,也不是
Herald
造成的)之后在成员之间分配后果的较为公平的方法",他们发现(表达一些"遗憾"),第
112(2)2
条规定中使用的词语、短语和概念具有沿用已久的含义,不允许做出影响股东在清算开始时已拥有的合法权利的法律解释。
Lady Arden
发表了独立意见。对于上诉结果(即不允许附加清算人依据第
112(2)
条通过实施"净投资"方法凌驾于股东的合法权利),Lady
Arden
同意多数成员的意见,但她指出
CICA
得出的结论"太狭隘"。Lady
Arden 指出,第 112(2)
条赋予清算人的权力足够广泛,使清算人能够考虑到成员对公司承担的任何义务(无论这些义务是如何产生的),而不仅限于根据成员的合同权利进行调整。Lady
Arden
表达了初步的观点,如果成员有法律义务在清算开始之前向公司资产作出贡献,清算人在决定如何分配盈余时应根据第
112(2)
条的规定考虑到这一点。Lady
Arden
接着阐述了可能会产生法律权利(而不仅仅是合同权利)的多种情况,这些情况可能会触发第
112(2)
条规定赋予清算人的纠正权,包括向股东支付赎回款项,但之后被认定为非法的情况。多数意见未明确提及
Lady Arden 的分析。
结论
枢密院的裁定就《公司法》第
112(2)
条规定赋予清算人的权力范围提供了指导,即在股东受到普遍的外部欺诈影响的情况下,清算人可以更正股东名册,然后基于公平理念实施分配方法。通过这份裁定(尤其是
Lady Arden
的分析),清算人可能基于广义上的合法权利而不仅仅是狭义的合同权利来调整成员的股份。
Matthew Goucke 和 Chris Keefe 为 Herald
的附加清算人 Mr Pearson
的代理。3
Footnotes
1 Michael Pearson(Herald
Fund
SPC(强制清算中)的附加清算人)
诉 Primeo
Fund(强制清算中)一案
[2020] UKPC 3。
2 根据 Cherry
诉 Boultbee
一案的裁决,该裁决适用于向股东分配盈余资产
— 请参阅 In Re
Peruvian Railway Construction Co Ltd [1915] 2 Ch
144。
3
另外还有首席法律顾问
Francis Tregear QC
和初级法律顾问
Maximilian Schl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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