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概述

加拿大是西方七大工业国家之一,也是世界主要贸易国,是我国的第十大贸易伙伴。加拿大的制造业、高科技产业和服务业比较发达,资源工业、初级制造业和农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此外,其在航空航天、有色冶金、信息通讯、动力装备、电力水利、纸浆造纸、微电子软件,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方面拥有世界领先水平。在对外贸易方面,加拿大主要出口汽车及零配件、其他工业制品、金属、能源产品等;主要进口机械设备、汽车及零配件、工业材料、食品等。

中国企业在与加拿大的经济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问题,本文主要介绍加拿大的商标注册和侵权救济的情况。

二. 加拿大商标注册

加拿大现行商标法制定于1985年,全称是《商标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商标法》。该法进行过多次修改,其中2019年6月17日的修改,使加拿大知识产权格局发生了重大的转变。此次修改后,加拿大正式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同时,加拿大还加入了《尼斯协定》,商标注册开始采用尼斯分类法(以前加拿大的商标注册是不分类的),这些措施使加拿大的商标制度与世界绝大部分国家同步。这次修改中另外广受关注的一项是取消了商标注册的使用要求。在此之前,"使用"是在加拿大进行商标注册的条件,商标申请人在提出注册申请时要提交商标的使用声明,即,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是正在加拿大使用或者打算在加拿大使用的商标。

(一)商标注册的一般程序

加拿大商标注册由加拿大知识产权局负责。根据商标法,在加拿大不可以注册为商标的有以下情形:
1、目前在世或30年内去世的人名或姓氏;
2、不具备显著性的商标;
3、商品的通用名称;
4、与已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
5、任何丑陋、淫秽或不道德的词语或图形;
6、国家或地区的符号标志;
7、加拿大的地名;
8、红十字、红新月标识;
9、皇室、政府机构及军队的徽章、纹章、饰章等;
10、联合国和国际组织的名称、徽章等。

加拿大商标申请流程:
(1)形式审查:对申请文件、商标图样等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将获得申请号和申请日。
(2)实质审查:根据商标法审查申请商标是否具有可注册性、是否与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否违反商标法的其他禁止注册条款。
(3)公告:通过实质审查后,申请商标会在加拿大官方商标公告上刊登公告。异议期为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
(4)如无异议,商标局会发布"允许通知",然后颁发注册证书。

(二)商标注册加速审理的规定

加拿大商标注册的审查程序比较漫长,大约在30个月左右。造成审查缓慢的原因有的是因为申请的商品或服务的名称不够规范;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以前审查员很少在实质审查阶段驳回一件商标申请,对于审查员提出的审查意见,申请人可以反复提出相同的观点作出答复,而审查员也会以相同的反驳理由作出重复回应,导致商标申请可能会以这种方式一直徘徊在实质审查程序中,最终大多数申请人会放弃申请。

为了加快审查速度,加拿大知识产权局采取了一系列提高审查效率的措施,其中包括:

(1)任何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申请人都可以申请加速审查:

  • 预期或正在加拿大就申请人在申请中所列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商标提起诉讼;
  • 申请人正在加拿大边境打击与申请人商标(使用在申请中所列的商品或服务上)有关的假冒产品;
  • 申请人要求进行商标注册,以避免其知识产权在网络市场中处于严重不利地位。

加速审查请求中必须附有一份声明书,以说明该请求的具体情况。在声明书符合标准的情况下,加拿大知识产权局能够在1-2周内审查相关申请,该服务不需要支付任何官费。

(2)审查过程中可以节省审查时间的措施:

  • 仅列出《加拿大商品和服务手册》中预先批准的商品和服务的申请将比其他申请更快进行审查,因为它们需要审查员进行审查的内容相对较少。
  • 在发布第一份审查报告时,审查员将不再针对需要修改的部分提供可接受的商品或服务的示例。一旦申请人提交了经修改的申请,审查员可以在后续的报告中提供示例。
  • 审查员提出第一次审查意见后,如果申请人的的答复没有提出新的观点,则该申请可能被驳回。一旦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唯一的办法是在2个月内向联邦法院提出起诉。

(3)可容许以电话通知的修改意见
为了提高效率,加拿大知识产权局扩大了可容许电话通知的修改意见的范围,以处理申请中比较简单的缺陷。自2021年2月19日起,审查员可以不发送正式的审查报告,而是直接致电商标申请人或其在加拿大的商标代理人以讨论以下问题:

  • 商标的图形展示不正确;
  • 翻译和音译不完整;
  • 商标类型不正确;
  • 商标描述不完整;
  • 商品和服务说明方面存在的简单问题,包括尼斯分类;
  • 邮寄地址不完整。

收到电话形式通知的反对意见后,申请人(或其代理人)需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以解决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如未能遵守前述期限,审查员将会出具正式的审查报告。*

(三)商标注册中的异议程序

加拿大知识产权局商标异议委员会负责审查商标异议,自商标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可以提出异议。异议理由包括:
(1)注册申请是恶意提交的;
(2)商标属于不可注册商标;
(3)申请人无权注册该商标;
(4)商标不具有显著性;
(5)在不考虑第34条第(1)款的情况下,在加拿大的申请提交之日,申请人没有在加拿大使用,也不打算在申请中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或
(6)在加拿大提交申请之日,申请人在加拿大无权就这些商品或服务使用该商标。

异议方提出书面异议声明后,加拿大知识产权局会将异议文件的副本转发给商标申请人。

申请人需在收到异议声明后2个月内提交反驳声明,反驳声明只需简单说明申请人打算回复该异议。

在收到反驳声明后的 4 个月内,异议方需要提交支持异议的证据。如果异议方选择不提交任何证据,则他们必须提交一份声明。

申请人在收到异议方的证据或声明后的 4 个月内需提交证据。如果申请人选择不提交任何证据,则他们必须提交一份声明。

在收到申请人的证据(或声明)后的1个月内,异议方可以提交答复证据。

证据提交后,商标异议委员会会组织双方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成为案件证据的一部分。质证完成后,异议人有2个月的

时间提交书面陈述或声明,之后,商标申请人也有2个月的时间提交书面陈述。

前述期限经过后,当事人双方有1个月的时间提出听证申请,可以选择采取书面审理或者举行口头听证。加拿大知识产权局对案件

作出裁定后,将在其网站上公布该裁定,任何一方不服裁定可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可以看出,加拿大商标注册的异议程序,仅从提交异议申请到提出听证申请,就至少需要18个月时间,而相关法律法规又没有对审理期限作出规定,因此实践中,整个商标异议程序大约需要2-3年甚至更长的时间。

三. 加拿大商标侵权的救济

在加拿大,法院是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裁判机构。省级法院和联邦法院都对知识产权案件具有裁判权。加拿大皇家骑警负责打击假冒商品的执法工作。

(一)司法救济

加拿大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有以下几类:
(1)任何人出售或提议出售,或以商业规模分销与商标有关的任何商品,如果该销售或分销违反或将违反商标法第19条或第20条,并且该人知道
(a)该商标与为此类商品注册的商标相同,或在其本质上无法区分;和
(b)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不同意销售、提议销售或分销与该商标相关的商品
(2)任何人为销售或以商业规模分销任何货物而制造、促使制造、拥有、进口、出口或企图出口任何货物,如果这种销售或分销将违反商标法第19条或第20条,并且该人知道
(a)商品的商标与该商品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本质上无法区分;和
(b)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不同意该商品带有该商标
(3)任何人如销售或宣传与商标有关的服务,即属犯罪,如果该销售或广告违反商标法第19条或第20条,并且该人知道
(a)该商标与为此类服务注册的注册商标相同,或在其本质上无法与注册商标区分;和
(b)注册商标的所有者未同意与该商标有关的销售或广告
(4)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制造、促使制造、拥有、进口、出口或企图出口任何标签或包装,以商业规模销售或分销,或销售、商业规模分销或广告与之相关的商品或服务,即属犯罪, 如果该销售、分销或广告将违反商标法第 19 或 20 条,并且该人知道
(a)标签或包装上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本质上无法与注册商标区分;
(b)标签或包装旨在与该注册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相关联;和
(c)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不同意标签或包装上使用该商标
(5)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出售或提议出售或以商业规模分发任何标签或包装,如销售、分销或宣传与标签或包装有关的货品或服务将违反商标法第19条或第20条,而该人知道
(a)标签或包装上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本质上无法与注册商标区分;
(b)标签或包装旨在与该注册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相关联;
(c)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不同意标签或包装上使用该商标

上述行为,经公诉定罪的,处不超过1,000,000加元的罚款或不超过五年的监禁,或两者并处;经简易程序定罪的,处不超过25,000加元的罚款或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处。简易程序的诉讼时效是自诉讼标的事项产生之日起两年内。

对前述商标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经法院作出判决后,可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犯罪所涉及的任何货物、标签或包装、与这些货物有关的任何广告材料以及用于制造这些货物、标签或包装的任何设备。

(二)行政救济

加拿大对于商标的行政保护主要体现在边境保护,边境保护被写在商标法中。商标法第51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货物或其标签或包装上带有与注册商标相同或在本质上无法区分的商标的,该货物不得进出口。

上述规定的例外是:
(a)商标是在商标使用所在国的商标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的;
(b)注册商标使用在货物的标签或包装上的情况下,与标签或包装相关联的货物的销售或分销不违反本法;
(c)货物为个人财产或行李,并由个人进口或出口,并且有情况(包括从货物数量判断)表明货物仅供其个人使用。

注册商标权利人可以请求加拿大海关协助,要求对违反商标法第51条规定的进出口商品采取补救措施。也就是说,凡是在加拿大获得注册的商标,提交协助请求的申请后,可以获得有效期为2年的协助,这项申请不收取费用,到期可以续期。这类似于我国的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程序。作为接受协助请求的条件,海关可以要求注册商标所有人提供担保,用以支付被扣留货物的储存和手续费,以及可能的销毁货物的费用。被没收货物的所有人和进口商或出口商,对相关注册商标所有人应支付的所有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涉嫌侵权货物被扣留后,海关官员可以向商标所有人提供货物样品和有关货物的以下信息,以帮助商标所有人寻求救济:

  • 货物及其特征的描述;
  • 货物所有者、进口商、出口商和收货人以及制造者和参与其运输的任何其他人员的姓名和地址;
  • 货物的数量;
  • 货物的制造国和过境国;
  • 货物的进口日期(如适用)

在海关官员首次向商标所有人提供上述信息和样品之日起,扣留货物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如果货物易腐烂,则扣留时间不超过5个自然日。在货物被扣留期间,海关官员可以应商标所有人的要求,将不易腐烂的货物再扣留一个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期间。

海关官员可酌情给予被扣留货物的所有人、进口商、出口商和收货人以及相关受保护商标所有人检查货物的机会。一旦商标所有人启动执行程序,货物将被扣留,等待联邦法院就商标所有人的救济作出裁决。在这种情况下,加拿大皇家骑警负责对假冒行为的刑事调查。

四. 结语

曾经加拿大的假冒和盗版很猖獗,每年假冒和盗版产品的市场流通额为数百亿加元。加拿大的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对于商标侵权的处罚没有明确的规定,加拿大政府受到来自国内和国际的双重压力,亟需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因此,加拿大在近些年连续出台和修改了一系列相关法律,并加入了一些国际协定和条约,在商标注册方面与国际接轨,在侵权救济方面作出大幅度的改进。这也使得中国企业在进入加拿大市场时能够有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更好地促进中加贸易和在其他产业各方面的合作,达到双赢的效果。

*内容参考:Canadian trademark law 2021: year in review -- Smart & Bigg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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