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集体商标是现行《商标条例(第 559 章)》(以下简称"商标条例")所增订的 商标类别。在已被废除的《商标条例(第 43 章)》下并无该类商标。
根据香港商标条例,集体商标为"一个将身为标志拥有人的组织中的成员的货品 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货品或服务作出识别的标志"。也就是说,商标涵义所述的 将某一企业的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货品或服务作出识别之处,对于集体商标 来说,须解释为将该集体商标的拥有人的组织中的成员的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 的货品或服务作出识别之处。
集体商标的所有权和转让
集体商标由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货品或服务的商业来源是某个组 织中的成员,而非某个特定制造商或服务提供商,而所有人(即该组织) 则为 组织所有成员的利益而持有该商标。例如:由多家中小微軟件企业组成的软件企 业组织容许其成员展示同一集体商标,以显示有关企业属于同一组织。与证明商 标不同,集体商标可以转让并无须经香港产权署同意。
上文中提及的"组织"(原文"association")一词源自《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一 九六七年)》第七条之二,该条文规定成员国为集体商标订立规定的责任。《巴黎 公约》及条例均并无为"组织"一词下定义。然而,这词语一般会被理解为指贸易 商或制造商的组织,而非政府部门。"组织"在内地对应实体常见的命名方式为协 会、联合会、公会、组织和合作社等等。
集体商标的申请
虽然集体商标的注册申请程序与普通商标注册申请程序基本上相同,但须注意的 是,申请集体商标必须另外提交管限使用该集体商标的规例,而申请普通商标无 此要求。之所以要求提交管限使用该集体商标的规例,在于约束集体商标的成员 在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相互遵守某种共同的标准,共同维护集体商标的信 誉。
根据商标条例和商标规则相关规定,集体商标申请人须在注册申请的日期后的 9 个月内,提交管限使用该集体商标的规例,否则其申请会当作被撤回。与证明商 标不同但与普通商标注册申请相同,申请人无须提交能力声明。
提交管限使用该集体商标的规例无须采用任何特定形式,但须列明如下信息:
(a)获授权使用有关集体商标的企业或人员清单(申请人应把获授权使用该商 标的成员名单写进规例内,或者在规例内提述载有该等成员名单的可识别文件 (例如获授权用户纪录册),并详述如何查阅该文件。);
(b)成为有关组织成员的条件;及
(c)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条件(如有的话),包括对不当使用的任何制裁。
申请人应提供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副本。有关副本如包含上述规例所提述 的数据,则可以附表形式夹附于规例内。
申请人应注意所提交的管限使用该集体商标的规例须采用英文或中文,否则便须 提交该规例翻译成有关法律程序所用语文的经核实译本。
管限使用注册集体商标的规例须公开让公众查阅,方式一如注册纪录册公开让公 众查阅一样。
香港产权署对申请人递交的管限使用该集体商标的规例进行审查,如发现管限使 用该集体商标的规例违反广为接受的道德原则,则拒绝该商标注册。
香港产权署通常会在发出关于可注册性审查意见之前,提供申请人关于申请及申 请人提交的上述管限使用该集体商标的规例是否适合的意见函,并指明答复该函 的期限,该限期可以根据申请人请求延期。
如管限使用该集体商标的规例被修订,在经修订的规例提交产权署并获产权署接 纳之前,有关修订属无效。产权署在接纳任何经修订的组织规例前,如觉得将关 于该等修订的公告在官方公报中公布是合宜的,即可安排或规定将该公告如此公 布。任何声称受有关修订影响的人可在公告的公布日期后 3 个月内提交反对通 知。如在 3 个月限期内无人提交反对通知,而产权署信纳有关修订应予接纳, 则修订获接纳。
集体商标的审查
集体商标的审查程序及规定与普通商标的审查程序及规定基本上相同,但关于可 注册性的审查及修订规定上,集体商标有例外之处如下,特别值得注意:
1. 根据商标条例(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相关规定,纯粹由可在行业或业务中 用作指明货品或服务的种类、质素、数量、原定用途、价值、地理来源、生 产货品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或货品或服务的其他特性的标志构成的商标不得注 册 ,但是不同于以上对普通商标的审查规定,由可在行业或业务中用作指明 货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的标志所构成的集体商标可予注册。
然而,该等集体商标的拥有人无权禁止他人(尤其是有权使用某地方名称的 人)按照在工业或商业事宜中的诚实做法使用该标志
2. 集体商标不得在特性或含义方面具误导性,如某集体商标在其特性或含义方 面可能会误导公众,尤其是如它相当可能会被视作为并非集体商标的物事, 则该集体商标不得注册。香港产权署据此可在有人已就某标志提出要求注册 为集体商标的申请的情况下,规定该标志须包含某些显示其为集体商标的征 示,例如在香港商标注册处工作手册中提及的案例:专利代理人特许学会、 欧洲液压工具制造商协会及业余游泳总会分别把" CHARTERED PATENT AGENT"(注册编号: 2029488)、"EHTMA Collective Mark" (注册编号: 2109408) 及"Amateur Swimming Association & device" (注册编号: 2047450)在英国专利局注册为集体商标。申请人可为符合产权署的上述规定 而修订该申请。而如我们所知,修订普通商标是不能增加任何要素的。
现有香港集体商标
根据香港产权署截止 2024 年 10 月底公开资料显示,现有集体商标覆盖商品或服 务主要包括磨料工具,毛巾、服装,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农业,防虫害服务, 技术服务,宗教服务,表业,软件行业,金融,贵重饰品,食品,笔业,酒业, 商业管理,植发等。现有集体商标权利人主要来自日本、美国、英国、中国内地、 中国香港、新加坡、德国、比利时、意大利和危地马拉,其中来自日本的占比最 多达 7 件,其次为美国有 5 件,中国内地仅 4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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