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ithin Consumer Protection, Antitrust/Competition Law and Tax topic(s)
- in Asia
引言
2026年5月6日,海关总署令第284号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与此同时,施行了十四年之久的《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版及后续修正版)将同步废止。从2011年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首次发布,到2026年海关总署新版出台,这部关乎每一支进口的口红、每一瓶出口的精华、每一盒跨境运输的粉饼合法通关的规章走过了十五年的变迁之路,积累了五个版本、三次密集修订的独特立法历程。
本文将系统梳理五个版本的变化轨迹,并重点解读2018年为何在七个月之内密集发布三个修订版本——这一看似“反常”的现象,实则是中国海关机构改革历史进程的缩影。
01.《管理办法》的五个版本演变概述
(一)2011年版:建章立制
2011年8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3号公布了《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办法的首次发布,取代了2000年施行的《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2011年版确立了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的基本框架:对进口化妆品实施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出证等程序,要求进口化妆品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对出口化妆品则强调“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两段模式。同时引入了风险监测制度、分类管理制度等创新机制。这一版本成为此后十多年间化妆品进出口监管的基础性规范,对规范进出口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2018年版的“三部曲”:一年三修的背后
2018年,《管理办法》经历了三次密集修正,分别在4月28日、5月29日和11月23日,对应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和第243号。要在理解为什么一年内修改了三次,首先需要了解2018年中国政府机构的重大改革。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明确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这意味着,原来由“检验检疫机构”行使的权力、履行的职责,正式交由海关来行使。这是一次深刻的监管体制变革,不仅涉及执法主体的变更,更涉及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等根本性问题。
海关总署在官方解读中明确指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对因改革影响机构合法性和执法合法性的规章尽快予以修订,海关总署决定对71部规章进行修改。因此,2018年4月28日第一次修订的核心目的,就是将规章中的实施主体从“检验检疫机构”调整为“海关”,同时对相关表述进行适应性修改。可以理解为,这是一次“身份转换”式的修订——同样的监管内容,换了监管主体,规章必须随之调整以确保改革于法有据。
紧接着,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第240号令,对82部规章进行了第二次大规模修改。这一次的动因与第一次截然不同。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简化海关手续,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海关总署启动了新一轮规章修改。在化妆品监管领域,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简化和清理不必要的报检材料——删去第八条第二款第(七)项“海关总署要求的其他文件”这一兜底性条款,同时删去第三款中“上述文件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的要求,进一步减轻了企业报检的单证负担。
而2018年11月23日的第三次修订(第243号令),则聚焦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这一主题。海关总署在该决定的说明中明确,修订目的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压缩通关时间,巩固和提升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改革成效”。具体到化妆品领域,主要改动体现在第八条和第二十三条两个方面。
在进口环节,第八条进行了重要调整:将原本笼统的“应当提供以下文件”改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将卫生许可批件的提交方式调整为“海关对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实际上实现了电子化验核,企业无需再提交纸质批件。同时,将国家实施备案的化妆品单独列为一类,要求"凭备案凭证办理报检手续"。
在出口环节,第二十三条的改动更为显著:首次出口的化妆品,将原第(一)项中的“出口化妆品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备案材料”四份文件大幅精简为“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备案材料”一项,取消了海关在首次报关时验核“出口化妆品企业生产许可证”的要求。同时,将第(二)项自我声明中的内容进一步细化为“声明企业已经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且化妆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强化了企业自我声明的作用。此外,还删去了原第(三)项产品配方和第(五)项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安全性评估资料的提交要求。海关总署政法司副司长王军公开解释称,监管证件不再要求相对人提供,通过相对人自我声明等手段加强监管,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海关将通过改进监管方式来履行监管职能。
总结而言,2018年三次修订各有侧重:第一次解决“执法主体是谁”的机构合法性基础问题,第二次解决“报检材料是否过多”的程序简化问题,第三次解决“监管证件是否过繁”的通关便利化问题。三次修订服务于三个不同的政策目标,但都指向同一个方向——构建适应新时代要求的“新海关”监管体系。
(三)2018年11月版(现行有效)
经过2018年三次修正后,《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并重新公布的版本为现行有效版本,一直适用至2026年新规施行前。在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方面,第八条规定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符合五项要求,其中包括国家实施卫生许可的化妆品应取得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海关对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国家实施备案的化妆品凭备案凭证办理报检手续;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仍需要提供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以及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在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方面,第二十三条规定首次出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三项文件: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备案材料、包含企业已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等内容的自我声明,以及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的外文标签样张和中文翻译件。
02.2026 年新规:七大亮点与行业影响
即将于2026年12月1日实施的新规,是自 2011 年以来最全面、最系统的一次修订,体现了新时代海关监管 "风险管理、智慧监管、协同共治" 的核心理念。
亮点一:明确风险管理原则
新规第三条明确规定:“海关按照风险管理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检验。” 这意味着海关将根据产品风险等级、企业信用状况等因素,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低风险产品降低查验率,对高风险产品加强监管。
亮点二:全面推进智慧监管
新规第五条增加了 “海关加强现代科学技术应用,提升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的内容。未来,海关将更多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实现对进出口化妆品的全链条、全要素监管。
亮点三:优化检验地点设置
如前所述,进口化妆品检验地点从“口岸” 调整为“申报目的地”,出口化妆品检验地点明确为“生产地”。这一调整更加符合国际贸易实际,有利于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提高通关效率。
亮点四:简化注册备案验核
新规第六条规定:“进口化妆品应当依法完成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海关通过电子数据自动比对进行验核。”这意味着企业无需再向海关提交纸质注册备案证明,实现了 “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
亮点五:完善追溯管理要求
新规第十二条延长了进口化妆品信息记录保存期限,要求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一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一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这一规定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保持一致,有利于实现产品全生命周期追溯。
亮点六:明确特殊产品监管
新规第三十四条首次明确:“进出口香皂不适用本办法,但是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除外。进出口牙膏、化妆品半成品参照本办法管理。海关在进口环节免予化妆品半成品的注册或者备案验核、免予标签验核。”这解决了长期以来香皂、牙膏等产品监管边界不清的问题。
亮点七:与跨境电商监管衔接
新规第三十三条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化妆品和以展品申报进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这为跨境电商等新兴业态的监管留下了空间,体现了监管的灵活性和前瞻性。
03.结语与建议
回顾15年来五个版本的变迁,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国进出口化妆品监管体系的演进轨迹:从“重审批、轻监管”到“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从“口岸把关”到“全链条监管”,从“人海战术”到“智慧监管”。
变的是监管机构、监管方式和监管流程,不变的是“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的初心和使命。2026 年新规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中国进出口化妆品监管的科学化、法治化、国际化水平,为化妆品行业高质量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
对于进出口化妆品企业而言,应当密切关注新规的实施进展,提前做好合规准备,主动适应监管要求的变化。同时,要充分利用新规带来的便利措施,降低合规成本,提高国际竞争力。
Th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a general guide to the subject matter. Specialist advice should be sought about your specific circumstances.
[View Sou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