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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商标局针对待审专利申请启动“审查前通知”试点项目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近期推出一项全新的“审查前通知书”试点项目。该试点项目通过在实质审查启动前向申请人提前发送通知,提升待审非临时发明专利申请案件的审查透明度与审查效率。
依据该试点项目规则,USPTO预计在专利申请案卷分派至审查员开展实质审查前约3个月,向申请人发出告知通知。该通知便于申请人掌握审查排期进度,使其可在审查正式启动前核对、更新专利申请相关资料。
“审查前通知书”将提示申请人核对申请关键信息,包括发明人信息和转让记录;同时列明申请人可在正式立案前采取的优化举措,用以提升审查效率、规避可预判的审查答复问题,例如在审查前提交初步修改文件、信息披露声明,或补正申请形式瑕疵。
USPTO表示,后续将评估该类审查前提交文件能否提升整体审查质量与办案效率。
申请人重新梳理待审专利的机会
本试点项目同时鼓励申请人在审查启动前,重新评估待审专利的商业价值与战略意义。
对于无意继续推进专利授权的申请人,该通知可提醒其及时办理明示放弃手续。申请人若满足《联邦法律汇编》第37编1.138条第(d)款规定条件,可申请退回部分官方费用,含检索费、超项权利要求附加费。
USPTO补充说明:将不需要的申请从审查队列中移除,能够节约审查资源、提升该机构工作效率。
重要提示:申请人无需针对审查前通知书进行答复;若申请人未采取任何操作,专利案件将按原有流程正常推进审查。
申请人需注意的事项
收到审查前通知书后,申请人可利用审查前约3个月窗口期开展下述工作:
·梳理待审权利要求,研判是否通过修改文件来提升专利授权前景或专利市场竞争力;
·核查是否需要补充披露现有技术文献;
·确认发明人信息、权属备案资料准确无误且同步更新;
·重新评估存量待审专利的商业价值,判断是否仍有必要继续推进审查程序;
·符合条件的,可提交加速审查申请,例如申请参加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计划、精简权利要求试点等加速项目。
借助该试点项目,申请人也能够更合理管控专利审查预算,并使待审申请与当前的业务优先事项保持一致。
后续规划
USPTO称,本次试点旨在研判审查前置通知对申请人决策、申请存量管控、整体审查质量与审查效率带来的影响,同时研究审查前夕申请人提交的各类文件能否优化专利审查流程效率。(编译自www.jdsupra.com)
欧盟外观设计法改革已接近尾声
新的欧盟外观设计立法旨在革新欧盟外观设计体系,提供适配数字设计与各类新兴技术时代的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欧盟外观设计改革第二阶段将于2026年7月1日正式生效。这意味着自该日起,包含数字设计在内的所有新型欧盟外观设计均可向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提交注册申请,企业与设计师也将能够全面享受新的欧盟外观设计法规及其新增配套条款带来的利好。
欧盟外观设计改革第一阶段落地实施后,2025年成为欧盟外观设计申请的创纪录之年,全年欧盟外观设计申请总量超13万件。该数值为欧盟2003年推出外观设计体系以来历史最高纪录,较前一年增长近6%。欧盟外观设计主要申请主体来自中国、德国、意大利及美国。依托欧盟外观设计改革第二阶段的实施、数字设计与三维设计即将开放申报,加之欧盟范围内对外观设计保护意识持续提升,预计2026年也将成为欧洲外观设计领域至关重要的一年。
欧盟委员会与EUIPO已全力筹备欧盟外观设计改革第二阶段的实施工作,同步制定各类新型外观设计对应的配套技术标准。
《欧盟外观设计实施条例》(EUDIR)与《欧盟外观设计授权条例》(EUDDR)于2026年1月15日获欧盟委员会通过,并于2026年3月19日刊登于欧盟官方公报,两项条例均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EUDIR明确了欧盟外观设计申请文件中必须填报及可选择性填报的信息,同时包含一条关于外观设计视图呈现方式的简短条款;EUDDR则规定了外观设计无效宣告程序规则及部分程序规范。此外,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于2026年3月11日正式通过与新的欧盟外观设计法规相关的编纂法案,该文本于2026年3月30日刊登在欧盟官方公报,同样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
与此同时,EUIPO正在修订《外观设计指南》,并起草一份执行局长决议文件,用以规范欧盟外观设计视图提交的全新技术标准。EUIPO还联合欧盟各成员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外观设计视图提交要求与形式通用规范》(Common Communication for Requirements and Means of Design Representation),该文件已于2026年6月3日正式通过,确立适用于欧盟外观设计与各国国内外观设计统一的全欧盟范围内的共同最低标准。与此相关的是:EUIPO还将其非保密外观设计文档纳入了eSearch数据库,其公开和检索方式与欧盟商标(EUTM)文档类似,这是欧盟外观设计体系的一项值得欢迎的改进。
下文概述欧盟外观设计改革第二阶段(最终阶段)针对欧盟外观设计(简称EUD)将实施的主要修订内容:
新增欧盟外观设计类型,含数字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的定义范围已予以拓宽,将转场效果、动态变化及各类动画效果纳入其中。这为各类数字外观设计的保护开辟了路径,同时也可对产品外观全新特征提供保护,包括图形用户界面(GUI),例如由光线生成的视觉效果、或是能够带来特定用户使用体验的视觉效果。
条文同时明确了“产品”的定义,以确保数字外观设计可获得保护。据此,受保护客体不仅包括有形实物产品,也涵盖非实体(数字化)形态产品,包含数字空间内的各类设计、全部交互界面以及虚拟场景。
自2026年7月1日起,动态及动画GUI、用户界面系统,以及投影、全息、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相关设计等全新类型外观设计,均可向EUIPO提交注册申请。但现阶段,这些设计仅可通过直接向欧盟提交外观设计申请的方式获得保护。
欧盟外观设计的动态和动画表示
依托欧盟外观设计改革第二阶段的实施,自2026年7月1日起,欧盟外观设计除传统静态表示形式外,申请人亦可提交动态、动画形式的表示素材。这意味着将接受新型的设计表现形式,即用于呈现动画效果的视频文件(MP4格式),以及用于三维动态展示的OBJ、STL格式文件。
视频等动画类表示素材能够连续可视化呈现一项外观设计,展示动态变化、界面转场或各类动画效果,其中亦包含设计多种形态之间的切换过程;该动画本身属于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三维再现将允许用户使用三维文件格式从多个角度展示设计。三维文件格式最适合表现设计的形状,但不适用于表现其颜色或纹理。
单件欧盟外观设计仅可提交一份动态或动画表示素材。单份三维文件、MP4视频文件最大容量为20MB;成套欧盟外观设计申请(最多包含50项外观设计)内全部素材总容量上限为1GB。
动态、动画类表示素材均要求采用中性背景;且背景中的任何外部元素均需予以消除或通过视觉方式加以标注。
欧盟外观设计的静态表示
依据《外观设计视图提交要求与形式的通用规范》,EUIPO将每项外观设计允许提交的静态JPEG视图数量,由现行7幅上调至最高10幅。此项优化举措获得行业普遍认可,申请人除可提交基础视图组(透视图、主视图、后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右视图、左视图)外,还可补充提交局部视图、拆解视图、放大视图、多姿态视图等附加视图。但对于需要更多视图方可完整展示保护客体的外观设计而言,10幅视图上限仍存在不足。
除此之外,若需为上述新型动态、动画外观设计主张优先权,静态视图仍具备重要作用。若需在欧盟境外仅认可静态视图的法域内为该类新型设计主张优先权,现阶段建议申请人在成套外观设计申请中同步提交静态视图与动态/动画再现形式(例如截取动画画面快照作为静态视图)。
EUIPO不允许混合提交静态与动态/动画表现形式
出于法律确定性考量,避免出现设计表示内容前后矛盾的情形,EUIPO不允许将静态与动态或静态与动画表现形式进行组合。至于欧盟各成员国本国外观设计制度是否会开放该混合提交模式,仍有待观察。
因此,在EUIPO的申请中,无法将静态和动态或动画表现形式结合在同一(单一)外观设计中,若以动画或三维动态文件作为设计视图,则不得配套提交仅作参考的静态视图。不过,申请人通过多份欧盟外观设计申请,可以使用不同类型的表现形式提交并行(多份)设计。
允许对欧盟外观设计视图的非实质性细节作出修改
欧盟外观设计提交后,将新增一项针对视图进行非实质性修改的选项。这将使欧盟外观设计申请人能够通过提交仅在非实质性细节上有所不同的修改后视图,或替换某些视图,来回应异议;在回应非中立背景异议时,即可使用此选项。同样,已注册的欧盟外观设计的图示在注册后也可在非实质性细节上进行修改。
与之相对,欧盟外观设计不再支持部分权利放弃、部分宣告无效。无效宣告请求成立后,唯一法律后果为涉案欧盟外观设计整体全部宣告无效。
欧盟外观设计产品说明的修订
产品说明不影响欧盟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已注册的欧盟外观设计赋予其所有人将相关设计用于各类产品的专有权利。现行规则下,若外观设计与产品说明存在不符,EUIPO审查员可依职权修改产品说明。
审查员仍可依职权变更产品说明,但仅限于欧盟外观设计申请人在申请表中选择此项服务的情况。若未勾选且二者内容存在偏差,官方将下发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必须按期答复。典型不符情形示例:申请人仅主张产品局部外观保护,但产品说明却指明了整个产品。
EUIPO外观设计无效程序快速通道
针对外观设计权利人不对无效理由提出抗辩(即不会针对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书面意见)的案件,将新设无效程序快速通道。该类案件将优先安排审理,作出决定的周期短于常规外观设计无效程序。
由于欧盟外观设计在注册时不对其新颖性和独特性进行实质审查,因此“无效快速通道”在出现外观设计被盗用或公然侵权的情况下将特别有用,因为此时合法外观设计权人的诉讼请求通常不会受到质疑。
但该快速审理程序仅适用于以缺乏新颖性、独特性为理由提起的无效程序。即便其他无效理由对应的案件案情简单、对方未提交答辩意见(例如设计包含第三方驰名商标),亦无法适用该快速程序。此外,提起外观设计无效宣告请求时必须完整附具全部事实依据,仅提交无效申请书不足以启动程序;因此对于无效申请人而言,该程序预计无法大幅降低申请成本,审理时长缩减效果仍有待实践验证。
2026年7月1日生效的核心修订内容已汇总至一页纸的摘要文件中;2025年5月1日生效的关键修订要点已在本文中汇总,本次欧盟外观设计改革带来的核心影响此前亦有专题报道。
伴随欧盟外观设计改革第二阶段的推进,企业与设计师能够获得保护的客体不再局限于产品、数字创作成果的静态图像。我们已在过往发布文件中列明本次欧盟外观设计改革需要考量的实务影响,现提出如下建议:
1.向设计师、产品研发团队、外观设计专利团队及市场部门开展内部说明,告知除传统静态视图外,在欧盟地区可通过动态、动画表示素材申请外观设计保护;
2.梳理企业产品线与数字化产品中可适用动态、动画形式保护的外观设计,重点梳理待推出的新品及数字设计,同时涵盖截至2026年7月1日仍处于外观设计新颖性1年宽限期内的设计。该类设计能够强化企业针对侵权、擅自使用、仿冒行为的维权能力,尤其适用于数字场景下的维权行动;
3.考虑针对同一设计并行提交多份申请,分别搭配静态视图与动画素材、或静态视图与动态素材,既强化欧盟境内保护力度,也便于在现阶段仅认可静态视图的法域内主张优先权;该类并行提交的多套设计可纳入同一份成套外观设计申请;
4.根据适用场景规范使用外观设计注册标识Ⓓ,并跟进标识落地使用,提升公众对受外观设计保护产品的认知,同时对侵权方形成震慑。(编译自www.jdsupra.com)
瑞士通过《专利法》全面现代化改革引入实质审查
瑞士已对其《专利法》进行全面现代化改革。此次改革旨在强化瑞士本国专利制度,并使其与国际标准更紧密接轨。新法律定于2027年生效。
瑞士《专利法》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强制现有技术检索、可选的全面实质审查、接受英文技术文件以及全新的上诉制度。
2024年3月,瑞士联邦议会通过了《专利法》部分修订案,为瑞士专利体系引入新机制。在瑞士专利商标代理人协会(VSP–ASCPI–ASPTA)等多个机构的支持下,瑞士政府提出上述修订,旨在建立更完备、更透明的审查与上诉程序。
相关条例于2025年4月30日至8月22日公开征求意见。据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IPI)介绍,本次全面修订的《专利条例》草案获得广泛认可。联邦委员会在5月20日的会议上批准该条例,并确定这部现代化专利法规将于2027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彼时讨论的大部分核心提案现已正式通过。
全面审查
本次改革最重大的变化之一是全面的实质审查。瑞士联邦当局发布的新闻稿称,未来所有专利申请都将进行现有技术检索。此前,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主要审查专利的形式要件和排除的客体,未对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全面审查。
今后,申请人可选择申请部分审查专利,或按照国际标准对申请进行新颖性和创造性全面审查。其目标是打造更强大、更可靠的瑞士专利,与国际上经全面审查的专利相媲美。
强制检索报告
此外,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将出具强制检索报告,以确定发明领域的现有技术,每份专利都将附带该报告。报告格式与欧洲专利局(EPO)出具的报告一致,会明确可专利性客体。
目前,瑞士专利申请仅需满足必要形式要件(如格式排版),审查员即可可签发部分授权证书,不会对现有技术进行审查。全面检索此前为可选项目,需单独申请办理。
改革旨在提升专利透明度与质量。修订后,与欧洲专利局一致,异议方可基于新颖性或创造性等实质理由质疑已授权专利申请。
申请人及第三方可对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的决定提起上诉,上诉案件将由联邦专利法院审理,而非联邦行政法院。该局现行的异议程序(迄今从未启用)将予以废止。
语言与费用
今后,技术文件可提交英文版本。此举将降低翻译成本,提升瑞士专利体系对国际申请人的吸引力。
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在常见问题解答中指出,本次改革导致系统成本增加。因此,专利申请人除缴纳200瑞士法郎申请费外,还需额外支付500瑞士法郎检索费。申请费现将涵盖15项权利要求,而非原来的10项。
该局表示,在新法规生效时已处于待审状态且尚未缴纳审查费的大多数专利申请,将自动适用新法。因此,这些专利的审查将按照新法规完成。
但对于处于审查后期阶段、且在2027年1月1日前已缴纳审查费且当时未被推迟的专利申请,将予以例外处理。此类申请的审查将依据现行法规完成。在此类情况下,将无法对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审查。即使已缴纳审查费,待审申请也可应专利权人的请求,依据新法规进行审查。
尽管早期改革讨论中曾提及实用新型制度,但瑞士最终未引入该制度。在瑞士,部分法律仍可通过选择性公投程序提出异议,但本次专利改革未出现成功发起的公投。因此,本次修订在政治和法律层面已最终确定,将于2027年初正式施行。(编译自www.juve-patent.com)
印度尼西亚根据2026年第6号条例更新专利申请程序
印度尼西亚法律部颁布了2026年第6号条例,根据新《专利法》对专利申请程序进行了重大调整。该条例于2026年2月23日生效,涉及专利生命周期的多个阶段,包括电子提交要求、公开选项、分案申请、实质审查程序以及授权后复审流程,这些变更与2026年颁布的第65号《专利法》相一致。本文概述了主要变更内容,以及专利申请人在印尼提交和管理专利申请时应注意的事项。
专利申请要求
必须通过知识产权总局(DGIP)系统以电子方式提交申请。
该条例还对申请作出了以下规定:
·超过十项权利要求的,须在提交申请时缴纳额外费用。
·生物序列必须以认可的格式和PDF格式提交。
·涉及遗传资源和/或传统知识的申请,必须附有关于遗传资源和/或传统知识来源的声明函。
·若未能在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提交,最长可延后4个月提交,但需缴纳相应费。
申请者需在3个月内完成新专利申请的行政要求,且仅可延长2个月。
专利公告
完成各项行政手续后,申请人可申请加速公开,但公开时间不得早于申请提交之日起3个月。专利申请的正式公开周期为6个月。主张优先权的专利申请,不得申请加速公开。
分案申请
分案专利申请必须在原申请仍在审查中时提交。分案申请通常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和优先权。虽然不同司法管辖区的规定各异,但部分国家(如印度尼西亚)已规定,在对审查意见作出答复后,须在3个月内提交分案申请。
常规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将在公告期结束后进行。有关负责人将在以下期限内作出授予或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
·自申请人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30个月内;或
·若实质审查请求在公布期结束前提交,则自公布期届满之日起30个月内。
早期实质审查
在行政要求满足且申请尚未公布之前,根据申请者的请求,将启动实质审查。有关负责人将在公布期结束后的1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驳回申请的决定。
若在公告期内有第三方提出异议,有关负责人应在公告期结束后30个月内就早期实质审查请求作出批准或驳回的决定。
法律救济
对于本局关于常规实质审查、提前实质审查及简易专利的决定,申请者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9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针对专利局关于常规实质审查、早期实质审查及简易专利的决定,申请人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9个月内向专利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请求。
针对专利上诉委员会的决定,申请人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业法院提起上诉。(编译自www.mondaq.com)
美国工业和安全局颁布产业回流协议程序以缓解专利药品面临的100%关税
美国商务部下属工业和安全局发布《联邦公报》,明确制药企业依据第11020号总统公告申请企业专属回流协议的相关流程。根据该总统公告,部分专利药品及配套药用原料进口将适用《1962年贸易扩张法》第232条款项下关税;同时授权商务部长签订产业回流协议,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第232条款关税减免。本文梳理本次新规的关税规则、关键时间节点、申请窗口与提报要求、产业回流协议申请材料细则、工业和安全局的审核与监管执行规则,以及相关法律和商务实操注意事项。
关税规则与重要时间节点
依据第11020号总统公告,自2026年9月29日起,对未列入公告附件三的公司生产的某些专利药品及相关药用原料将被征收从价税率100%的第232条款关税。该公告同时为部分国家/地区(欧盟、日本、韩国、瑞士、列支敦士登、英国等)及达成企业专属协议的主体设置了减免税率。仿制药及相关药用原料暂不适用本次第232条款关税。
已获批产业回流协议的企业,其涵盖的专利药品及相关原料可享受20%的优惠税率。企业若同时签订产业回流协议,并与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达成药品最惠国药品定价协议,在2029年1月20日前,相关合规产品可享受零关税。
申请窗口期与提报方式
《联邦公报》规定,向美国境内销售境外生产的、受新规关税约束的专利药品及配套原料的企业,均可申请签订产业回流协议。企业须于2026年6月12日前提交申请。申请必须通过电子邮件提交至pharma232@bis.doc.gov,申请材料可在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第232条调查网页上获取。该通知未规定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处理申请的具体截止日期。
产业回流协议申请材料要求
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明确了企业申请回流须提交的全部资料,具体如下:
·申请企业主体信息及主要联系人信息;
·涵盖产品及相关原料的当前生产运营情况说明,包括生产地点和产能;
·关于美国市场销售额中由美国生产活性药物成分(APIs)所占份额,以及全球生产中在美国境内开展的份额的基准信息(需明确基准年和目标年);
·产业回流规划,包括投资计划、美国境内新建/扩建厂区方案,以及将专利药品、原料药、上游基础原料生产线转移至美国的时间安排;
·列明2025年1月20日至2029年1月20日期间,提升美国本土产能、扩大美国产原料药采购比例的具体指标,以及详细落地计划表;
·申请所涉药品及原料的具体产品信息,包括关税类别、产品说明、交易各方。
此外,《联邦公报》还要求申请人明确其计划将专利和知识产权组合中的哪些部分置于美国,并说明这些计划如何与拟议的制造业回流计划相契合。申请人必须列出所有不打算在美国建立制造业务的产品,并提供说明,包括说明在美国进行制造为何不可行。申请材料须由企业授权负责人证明,保证内容完整、信息真实。
工业和安全局的审核、跟踪监管与执法
工业和安全局将对申请逐一单独审核,并有权要求企业补充材料。若批准了回流协议,该局会将相关信息同步至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由海关按调整后税率计征关税。美国商务部可通过定期报告等方式,监督企业履行产业回流协议。若企业严重偏离协议承诺,关税待遇将被调整,包括取消减免资格、恢复至基准税率。对于同时签订最惠国定价协议的企业,公开信息显示,该定价协议由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单独管理,产品享受零关税的前提是同时遵守产业回流与最惠国定价两项承诺。
法律、税务及企业架构相关注意事项
《联邦公报》虽主要规范申请流程与材料要求,但相关规则将对企业税务、知识产权、转让定价体系产生影响。例如,企业需梳理并可能转移部分专利资产至美国,这会与现有知识产权持有架构、成本分摊协议、关联方授权许可业务产生关联。
未经美国商务部另行批准,2026年4月2日之后采购的产品、新获授权许可的产品,以及申请人未主导研发的产品,原则上无法自动享受本次关税减免政策。
后续执行步骤
结合《联邦公报》及总统公告要求,企业可按以下流程推进工作:
1.梳理合规产品与关税影响:对照公告及附件,划定受约束的专利药品及原料范围,分别测算适用100%、20%、0%三档税率带来的预期风险;
2.制定符合工业和安全局要求的回流计划:整理现有生产、原料采购数据,规划2025—2029年美国区域投资、产能回流进度及知识产权落地计划;
3.组建跨部门团队筹备申请材料:统筹法务、贸易合规、税务、知识产权、生产、财务等部门,确保申请材料完整准确;
4.鉴于0%关税率,考虑最惠国待遇定价安排:结合企业定价策略与签约策略,研判是否申请与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签订最惠国定价协议,以争取至2029年1月20日前的零关税待遇;
5.将第232条款规则纳入商业交易考量:在并购、技术授权、合作研发等业务的尽职调查及交割后规划中,同步评估关税与产业回流相关要求;
6.建立合规报送机制:搭建内部管理流程,跟踪产业回流承诺的落地情况,配合监管部门的定期上报与审计工作。
总结
本次《联邦公报》落地了总统公告授权的产业回流协议机制,为制药企业提供了合规路径:企业在履行详细的产业回流、知识产权本土化承诺后,可享受第232条款项下专利药品及原料的关税减免。申请须在2026年6月12日前提交,叠加关税正式生效时间,企业需在既定周期内完成方案评估;如有相关规划,可同步申请企业专属优惠协议。(编译自www.jdsupra.com)
英国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版权问题的最新动态
英国上议院通信与数字委员会近期发布第四份报告——《人工智能、版权与创意产业》,这也是该委员会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与版权法律衔接问题开展系列调研的阶段性成果。
这份报告是英国政府多年来为回应创意产业与人工智能行业普遍关切所开展工作的一部分,内容参考了众多利益相关方提供的意见与佐证材料。
报告虽主要围绕英国制度展开,但对加拿大政策制定者及相关从业方也具备参考价值。其中探讨的多项议题,也正是加拿大政府当下研究的内容,包括文本与数据挖掘、人工智能模型训练所用作品的信息透明度,以及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创作者经济权益的保护等。
相关建议
委员会在报告中向英国政府提出多项举措建议,主要建议总结如下:
1.否决对英国《版权、外观设计与专利法》进行修订,拒绝增设商用文本与数据挖掘例外条款。
英国政府此前开展意见征询时,针对文本与数据挖掘行为拟定了数种应对方案,其中一项提议是针对商业用途制定一项广泛的文本与数据挖掘例外条款,无论是否设立权利人保留权利(即选择退出)的机制。在报告中,委员会建议政府排除该方案。
与加拿大不同,英国《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规定,基于非商业研究目的制作的文本与数据挖掘副本,在合法获取内容、且条件允许时充分标注来源的前提下,可适用例外条款。此外,该法案还针对技术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作品临时副本设置了通用例外,这一规则与《加拿大版权法》第30.71条存在相似之处。
委员会建议,英国政府不得出台任何削弱版权作品人工智能训练授权意愿的修法内容,其中就包括针对商业文本数据挖掘的任何例外规定。委员会认为,科技行业呼吁设立该例外,本质是想通过弱化版权保护降低自身诉讼风险,而非出于厘清法律规定的中立考量。在委员会看来,大规模复制、处理版权作品以训练人工智能模型的行为,属于复制行为,应当遵循一般版权原则,并在既定例外规则框架下予以判定。
委员会敦促英国政府在现有法律体系内,着力完善授权机制、信息披露规则与执法工作。同时建议政府尽快发布公开声明,明确要求在英国运营的商业人工智能开发者,使用版权作品训练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时,必须依法取得相应授权。
2.弥补在身份、风格及数字复制品(包括“仿其风格”的使用)方面的保护缺口。
委员会指出,英国现行法律缺少完善的人格权制度,也未针对数字形象设置专门保护。若相关产品模仿创作者、表演者的独特风格、声线或个人形象,但并未照搬原作内容,权利人难以依法维权。对此,委员会建议新增法律保护条款,禁止未经授权制作数字复刻品及模仿他人创作风格的行为,让创作者与表演者能够合法管控自身形象的商业使用,同时合理保障言论自由及其他正当使用行为。
3.将人工智能训练数据信息披露列为法定义务。
委员会表示,人工智能开发者仅笼统披露模型训练所用素材,无法满足版权人的诉求,必须推行更细化的信息公示要求。
委员会知晓人工智能企业可能对披露范围存在分歧,因此建议英国政府牵头组织人工智能企业与版权权利人代表开展磋商,制定合理且具备可操作性的方案。同时指定专门监管机构,统一针对大型人工智能企业制定法定信息披露标准;相关规则设计需尽量避免本土企业为规避合规要求,将训练业务转移至海外,进而损害英国创作者、创新主体及消费者的利益。
4.推动制定数据管控、来源追溯与内容标注相关技术标准。
委员会强调,具备机器可读功能的有效权利保留机制,是建立可持续授权体系的关键。尽管现有的网站级保留工具无法满足现代人工智能系统的需求。委员会注意到行业已涌现出各类解决方案,包括加密元数据、内容指纹、数字水印等,建议对相关技术予以研究采纳。
在此过渡期间,参考澳大利亚的监管思路,委员会建议英国政府公开表态,不会引入基于“选择退出”权利保留模式的新商业文本数据挖掘例外条款。此外,委员会明确,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清晰、醒目的标注,是英国人工智能与版权相关战略的核心内容。该举措能够维护人类创作成果的价值,帮助消费者辨别内容来源,并助力主打原创作品的创意市场实现公平竞争。
5.营造公平、包容的人工智能版权授权市场环境。
多家头部人工智能企业与创意机构近期达成合作协议,标志着用于人工智能业务的内容授权市场已逐步形成。委员会建议英国搭建的人工智能授权体系,需兼容多种授权模式,兼顾不同规模版权人与人工智能企业的需求。集体管理组织可发挥重要作用,协助创作者开展授权谈判并获取收益。这可能包括探索引入一项不可放弃的权利,即当权利人的作品和表演被用作人工智能训练输入(在适当情况下也包括作为输出)时,应获得公平报酬,且所有此类使用均须接受强制性集体管理;同时支持以创作者为先的报酬模式,并辅以适当的透明度和审计安排。
6.优先研发和应用自主人工智能模型。
委员会建议英国不应长期依赖美国开发的非透明人工智能模型。政府推进本土自主人工智能建设时,应重点研发和推广由本国管控、从设计层面就保障透明度的模型,明确公示训练数据及研发流程相关信息。
加拿大相关动态
2023年10月,加拿大政府启动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版权征询,旨在就生成式人工智能引发的关键版权问题征集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证据,随后发布了《我们听到了什么》报告,总结了收到的意见反馈。加拿大人工智能战略工作组也发布了2026年第一季度《加拿大新一代人工智能战略沟通纪要》,建议制定国家人工智能人才战略、设立人工智能保障实验室和治理委员会、开展符合公众需求的目标导向型研究,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及进行结构性改革,以支持加拿大人工智能企业的成长与留存。(编译自www.mondaq.com)
韩国文化部和版权监管机构联合发布版权和人工智能培训数据指南
韩国文化部和国家级版权监管机构联合出台了新规指南,明确版权法及合理使用条款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训练场景中的适用规则。此举正值全球各国(地区)政府面临压力,亟需应对技术创新与内容创作者权利交汇所带来的挑战之际。
越来越多国家(地区)正在加紧研究知识产权制度如何适配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该技术依赖海量数据集识别模式并生成新内容。韩国主管部门官员坦言,人工智能虽能拉动经济增长,但未经授权抓取原创作品开展训练,已然成为创作者与权利人维权争议的焦点问题。
根据该指南文件所阐述的框架:训练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可能涉及版权相关行为,因为作品在数据收集、预处理和模型训练过程中往往会被复制。一般而言,将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用于人工智能训练须事先获得权利人许可,除非存在合理使用等例外情形。该指南强调,合理使用须逐案评估,最终由法院进行裁定。
文件明确了评估人工智能领域合理使用的四项关键因素: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使用数量以及对潜在市场的影响。具有创新性且服务于公共目的的使用——如用于研究或分析的模型——更可能被视为合理使用,尤其在不复制原内容或不扰乱现有市场的情况下。而生成成果高度复制或替代原作品的商业性使用则被认定为合理使用的概率较低。
报告还指出,人工智能训练数据的结构化授权市场正呈现发展趋势。企业与权利人正越来越多地就人工智能系统中内容使用达成协议,涵盖出版、音乐和图像授权等领域。这些安排从收入分成模式到大规模内容许可不等,表明人工智能数据来源正日趋规范化。
各国(地区)司法管辖区之间的差异仍是全球知识产权格局的显著特征。美国、韩国等国家依赖灵活的合理使用原则,而欧盟、日本等则采用了特殊的"文本和数据挖掘"例外条款,允许在特定条件下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这些不同的做法为跨国经营的科技企业带来了法律不确定性,相关跨境知识产权诉讼持续高发。
各国立法差异是当前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突出特征:美国、韩国采用弹性化的合理使用规则体系;欧盟、日本则另行设立专门的文本与数据挖掘例外条款,在法定限定条件下准许有限使用受版权作品。各国制度分歧致使跨国经营的科技企业面临法律不确定性,相关跨境知识产权诉讼持续高发。
该指南援引多国(地区)新近判例印证相关立法仍未定型:美国法院曾裁定,基于合法购得图书开展人工智能模型训练可构成合理使用;德国法院依据本国立法作出相反判决。该指南提示,此类一审裁判多为阶段性结论,上诉阶段存在改判可能,相关成文立法仍处在迭代完善阶段。文件还提及另一行业共识:若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基础训练原作高度近似,同样会触发知识产权纠纷;成果与人类原创作品实质性相似时,开发者、终端使用者与版权人之间极易产生侵权索赔争议。
为化解上述法律矛盾,韩国主管部门拟推出配套举措:支持授权谈判、改善权利信息获取渠道,并增加公共部门数据用于人工智能训练的可用性。2026年推出的新授权类别允许特定政府所有作品在指定条件下免费用于人工智能目的,旨在为开发者提供法律明晰的数据来源。
综合来看,该指南揭示出2026年全球知识产权领域四大发展趋势:结构化数据授权的增长、对灵活但不断演变的法律原则(如合理使用)的持续依赖、各国监管模式的分化,以及跨境诉讼数量的上升。韩国本次指南制定的思路兼顾了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与版权保护,而非将二者对立博弈的立法逻辑。(编译自www.inta.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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