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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January 2024

专利侵权案件中的中止诉讼,你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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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g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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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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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常用到的情形是上述第(五)项规定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通常的情形是,原告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后,被告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据此向法院申请中止诉讼。

对此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有具体的司法解释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第四条:

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者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第八条

人民法院决定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责令被告停止有关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并提供了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可以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一并作出有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

因明显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导致说明书无法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且不属于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专利权因此被请求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在合理期限内专利权未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以上规定,笔者整理了直观可视的表格,以梳理"中止诉讼"的各种适用情况、人民法院的裁量空间等:

"中止诉讼"的适用情况

可以适用中止诉讼的专利类型

外观设计、实用新型

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涉案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

因明显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导致说明书无法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且不属于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标点、图形、符号等存在的歧义由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情形的,并且专利权因此被请求宣告无效的;

不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

可以中止诉讼的情形

人民法院要求原告提交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

可以不中止诉讼的情形

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

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

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一并作出行为保全裁定的情形

人民法院决定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责令被告停止有关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并提供了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


从以上规定可见,人民法院对"中止诉讼"处理的一般方式是出具裁定书,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裁定中止诉讼,也可以裁定不中止诉讼。当然中止诉讼适用"裁定"的方式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就明确规定裁定适用于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除上述对"中止诉讼"出具裁定的一般处理方式外,司法实践中,也有法官给申请人打电话告知可以适当延长案件的审理期限,但要求申请人撤回中止诉讼申请的做法。

总的来说,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利用好中止诉讼申请可以为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争取一定的程序利益和时间利益,可以让被告有较充足的时间准备无效宣告请求材料和准备应诉材料;利用好中止诉讼申请也可以提示法官做好程序和时间把控,即提示法官可以不用先行审理判决,等无效程序结果出来后再审理,可以为法官减轻审理负荷、节约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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