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尽管近年来中国从立法层面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同时出台了相关法律及行政措施以加强对国内外知识产权在中国境内的保护,并通过各种手段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但直至今日,我们不可否认,中国仍是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重灾区。
试想一下,你是一个国外的小众品牌,正计划着在近几年将自己的品牌引进到中国市场。作为一个有一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品牌方,你知道在进入一个新的市场之前,首先需要做的就是对你的品牌名称或相关的图形、文字进行商标保护。而当你联系到中国当地的商标代理进行商标注册前期查询后,却惊讶地发现,你的商标已经在中国被其他第三方抢先注册了!随后,各种疑惑接踵而至:
- 注册了我品牌商标的第三方是谁?他抢注我的商标是出于何种目的?
- 我还有可能在中国以我的名义将我的商标注册下来吗?
- 如果注册不下来,我是否可以考虑从抢先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手里买下这个商标呢?
笔者现就自己的从业经验,与大家分享几个观点和建议,以供参考:
一、抢注商标的恶意性判定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商标注册及保护是有“地域性”的,也就是说即便你的品牌商标在其来源国已经成功注册了,不代表在中国或其他除来源国以外的国家,该商标就自然受到保护 (当然,驰名商标例外)。其次,中国的商标保护体系遵循的是“在先注册”原则,即如果在中国境内有第三方抢先申请注册了与你的品牌标志或名称相同的商标,在商标核准注册后,该申请人便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拥有者。
然而,中国的商标体系虽以“在先注册”为商标归属权判定的基本原则标准,但如有事实依据可证明商标注册的恶意性,则利益相关方或任何第三方均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向中国商标局对该商标提起无效申请。为了达到此目的,我们首先要基于我们所能掌握的信息来辨别和判断抢注方的身份及其抢注性质或目的。在识别抢注方身份时,首先我们可以通过查询该抢注方申请或已注册的其他商标及其数量来判断其是否为“商标流氓”。所谓的“商标流氓”是指不以实际使用为目的,而是恶意抢注、囤积商标从而达到“傍名牌”、“搭顺风车”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等商标行为的法人或自然人。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抢注方为一家法律实体或机构组织,则很容易通过中国商标局的商标网上查询系统检索到其名下申请注册或已批准注册的所有商标,但如该抢注方为自然人,则不免出现许多同名同姓的申请人,很难进行上述搜索。在这种情况下,则需要尝试通过其他途径来辨别其身份。
比如,国外品牌方的商标在中国被其“合作方”或“潜在合作方”抢先注册的情况就屡见不鲜。有些所谓的“潜在合作方”往往是国外品牌方在正式在进入中国市场前,通过参加行业展会所结识的。如果抢注人被核实确实在递交商标注册之日前就与国外品牌方建立了某种联系或合作,那么国外品牌方便可以此作为事实依据,要求中国商标局以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为由宣告抢注商标无效。
二、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
除了主张商标恶意注册外,品牌方也可以通过“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抢注商标。由于通常情况下“商标流氓”注册商标的目的就是恶意囤积,而后想方设法将其高价转卖给相关利益方,而鲜有人会真正将这些商标投入使用,因此经验告诉笔者,如这些抢注商标的注册日期已超过三年以上,那么对其提起三年不使用撤销通常是比较有胜算的。
但同时,也不排除在品牌方递交了三年不使用撤销的初步申请后,抢注方在答辩期内提供了商标使用证据的案例。在这种情况下,品牌方在商标代理人的协助下应进一步分析抢注方所提供的使用证据的真实性及合理性,同时判断该些证据是否为“后置证据”或者“仅为或主要为维持商标注册效力之目的而刻意制作的象征性使用证据”。由于我国«商标法»设立 “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商标注册” 制度的立法目的并非简单为了惩罚,而更多的是为了督促商标权利人对其注册的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真实、合法、规范、公开、有效的使用,从而发挥商标的实际作用,使相关公众通过商标区分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来源。因此,一般情况下,象征性使用证据不被商标局或知识产权法院视为商标使用的真实、合理、规范的依据。
三、抢注商标的购买或“有偿转让”
对于品牌方来说,最头疼的莫过于抢注人的商标的注册时长不适用三年不使用撤销的措施,而同时又无法收集到有利的证据证明其商标注册的恶意性,在这种看似“走投无路”的境地,品牌方往往会萌生向抢注人购买其注册商标的念头。但面对品牌方的这个想法,笔者的立场很坚定:不建议购买。该立场主要基于以
下两点:
首先,如上文中所提到的,“商标流氓”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的目的本来就是要等着“鱼儿上钩”,他们清楚地知道商标对于一个品牌在某个特定的市场中销售和推广的重要性,于是他们会顺理成章地将自己抢注的商标天价转让给品牌方,后者若真的尝试联系抢注方协商商标的转让,无异于是正中其设下的圈套。
其次,我们不得不提到的是业内著名的 “毒树之果”理论,该理论的大意是如果一个商标的申请注册是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尤其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话,则在该商标被原注册人(“ 转让人”)转让给了其他单位或个人(“ 受让人”)后,如该商标被其他第三方以违反我国《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提起无效申请,那么即使受让人主张其受让该商标的行为本身不存在过错,从而要求法院判决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或维持注册,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换言之,如果抢注方转让给品牌方的商标在其申请注册时已经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那么在该商标转让之后,其商标的法律效力将随时可能被驳回。因此,即便品牌方从抢注方手中高价购买了商标的所有权,也将随时可能面临商标被商标局宣告或其他第三方对该商标提起无效申请的风险。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从抢注方手中购买商标的做法不一定可取,这种做法不仅无法保证商标的法律效力,而只会造成品牌方更多的经济损失。
四、最后总结一些建议:
- 在品牌诞生之初即建议尽早在其可能涉及的国家或地区对相关图标、文字等进行商标保护;
- 在品牌初期宣传时,特别是在品牌商标尚未获得保护之前,谨慎处理与“潜在合作方”之间的关系,妥善保存与任何第三方就品牌合作相关事宜所进行的讨论或信息交换的证据,包括但不仅限于互换的名片、合照留念、往来邮件等;
- 在中国境内寻找有资质和经验的知识产权律师为维护品牌知识产权利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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