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商标管理、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12月13日出台了《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统一了违反商标管理秩序行为的判断标准。该《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为基础,结合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而涌现出的多样化、复杂化的商标违法行为,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商标违法行为的判断制定统一的判断标准,同时亦为市场主体营造出一个更透明更规范化的商标管理体系。

根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可划分出两个不同类别的商标违法行为,即:

  • 侵犯特定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也称“商标侵权行为”,或
  • 未侵犯特定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但违反了商标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也称“一般违法行为”

因此在谈及“一般商标违法行为”时,实际我们讨论的是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行为。

《标准》共三十五条,将以下行为归类为“一般商标违法行为”:

一. 违反《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未使用的行为:

《商标法》第六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目前,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是烟草类商品。正如《标准》第四条所规定的:“在中国销售进口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必须使用在中国核准的商标,未在中国核准注册商标的,不得在中国进行生产、销售。”

二. 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行为:

《商标法》第十条中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包括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其他外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其他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或国徽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如经该国政府同意的,可以在中国注册商标。在这种情况下,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时,需递交该标识在本国已注册商标的事实依据。

对于《商标法》第十条第(六)、(七)、(八)款中所指的“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带有欺骗性的”、“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识,来自不同国家、民族、文化的个体,甚至来自同一个国家、民族但生活在不同时代背景下的个体可能有截然不同的看法,因此在实践过程中可能出现较大的分歧。企业、个人在注册其商标时,应多方采纳中国当地知识产权专业人士的意见,对商标的可注册性进行合理分析和预判。

三. 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行为:

《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 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驰名商标” 是指在涉及商标争议的诉讼案件中,在商标所有人的主张下,法院可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为商标作出的 “被动认定”以达到保护目的,因此 “驰名商标”并不可以被商家用来作为宣传或标榜自己商品的标语。

四. 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被许可人未依法标明其名称和商品产地的行为: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五. 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行为: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在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发生变化时,商标注册人应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如因业务需求,需要改变商标的,应就变更后的商标递交新的注册申请。

六. 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须强制注册商标的商品外,其余商品或者服务可以使用未注册商标。也就是说,如果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即没有侵犯他人在先商标专用权,而其涉及的商品或服务又不属于法律规定强制注册的范畴,则不构成本条项下所述的违法行为。

七. 违反《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履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义务的行为:

《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以下行为将被视为未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商标进行有效管理或控制:

  • 违反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成员未承担责任的;
  • 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未有效运行的;
  • 其他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控制的。

八. 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未履行商标印制管理义务的行为:

商标印制,是指印刷、制作商标标识的行为。《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中规定,依法从事印刷、制作商标标识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申请并取得相应的《印刷商标单位证书》,该证书应每两年验证一次,逾期不验证的,应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延期改正,并视情况予以警告或罚款。

九. 违反《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规定,恶意申请商标册的行为:

《规定》指出,申请商标注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 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 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
  • 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而申请注册该商标的;
  • 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
  • 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
  • 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借此提醒各商标申请人在递交商标注册申请之前,谨慎处理与各类代理人、合作方之间的合作关系,并妥善保存与上述人员的往来信件、沟通记录,以便在遇到恶意抢注商标问题时可以作为有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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