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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January 2022

印度尼西亚商标注册及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审查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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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PIT Patent & Trademark La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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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于 2018 年加入《马德里议定书》,中国企业在印度尼西亚进行 商标布局时多了马德里国际注册这一选择。
China Intellectual Property

印度尼西亚于 2018 年加入《马德里议定书》,中国企业在印度尼西亚进行 商标布局时多了马德里国际注册这一选择。通过国际注册指定印度尼西亚与在印 度尼西亚进行单一国家注册有何区别?印度尼西亚在商标驳回及复审中又有何 特点?这是中国企业在申请印度尼西亚商标前需要了解的问题。

一、通过国际注册指定印度尼西亚与印度尼西亚单一国家注册的 区别

  

     通过国际注册指定印

度尼西亚

     印度尼西亚单一国家注册
 国外费用  一标一类官费:印度尼 西亚单独规费 125 瑞士法 郎(约合 900 元人民币), 另有每件国际注册的基础 注册费 653 瑞士法郎(约 合 4600 元人民币,如果指 定多个国家,基础注册费按 国家数均摊)。

 一标一类官费:约 1300 元人民

另外还需支付印度尼西亚律师

代理费等,总费用高于国际注册。

 文件公证  不需要  不需要
 是否有形 式审查  无  有
 审查周期  12-15 个月  24-30 个月
 驳回复审 期限   30 天  30 天
 驳回复审 的审查周 期  通常少于 6 个月  通常 9-12 个月
 商品名称  商品名称依据国际注册,没 有特别要求  电子申请时商品名称必须从印度尼 西亚官方标准商品库中选取
 注册证明 文件  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局发 出的授权通知是实施商标 权的必要文件(即:可以不 必向官方另行申请注册证 明)  注册证是实施商标权的必要文件


2016 年以前,印度尼西亚的商标审查期间(从提交申请到颁发注册证)长 达 4-5 年。2016 年以后有了一定的加快,但审查周期仍然较长。值得注意的是, 2020 年 11 月 2 日生效的《综合法案》(Law No. 11 of 2020)对印度尼西亚商 标法作出了修订,根据该法案,商标实质审查期限从 150 个工作日缩短至 30 个 工作日(如果出现异议,则缩短至 90 个工作日)。另外,实质审查将在公告期结 束后立即开始(印度尼西亚的商标公告期在实质审查之前,根据原商标法,实质 审查应在公告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后开始)。如果新的审查时限要求能得到严格 落实,印度尼西亚单一国家注册理论上有可能在 6 个月内完成。但根据我们代理 案件的统计数据,截止目前,上述法案生效以来提交的印度尼西亚单一国家申请 均尚未获得注册;经多家经办商标注册业务的印度尼西亚律师事务所确认,官方 的审查效率目前难以达到前述法案中的要求,可见实践中商标审查期间并未实现 明显的缩短。

与此同时,通过国际注册指定印度尼西亚的注册周期约为 12-15 个月。在单一国家注册方式没有较大速度优势的情况下,建议中国企业首选马德里国际注 册方式。

印度尼西亚官方在审查国际注册并做出驳回时,常有错误发生或存在一些不 利于申请人的不便之处,例如:在引证驳回时,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况是国际注册 商标在全部类别上被驳回,但是驳回通知中提到的引证商标却没有涵盖申请商标 所指定的全部类别。

其他经常发生的错误和不便包括:驳回通知没有引证商标的图样;引证商标 的商品信息不明确;更有甚者,印度尼西亚官方可能对同一件国际注册申请同时 发出驳回通知和授权通知。

无论发生以上哪种情况,申请人应当立即通知并委托印度尼西亚代理律师答 复官方的驳回通知或进行其他相应的处理。不做答复将导致商标申请失效。例如 上文所述的引证商标未涵盖国际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全部类别的情况,即使申请人 同意只保留不重叠的类别,也需要进行答复;如果不做任何答复,国际注册商标 将在全部类别上失效。

另外,如注册人名称或地址发生变化,印度尼西亚对于国际注册变更的备案 处理较慢。当备案较慢导致引证申请人自己的在先商标发出驳回通知时,也同样 需要进行驳回复审。

二、印度尼西亚商标常见驳回原因及驳回复审实践

印度尼西亚商标申请中,常见的驳回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1. 基于引证相同或近似的在先商标驳回:这是绝大多数情况下的驳回原因。

  2. 基于显著性问题驳回:多为“广告语”一类的商标。

印度尼西亚商标的驳回中也存在部分驳回的情况。关于部分驳回,虽然许多 国家允许申请人不做答复,待期限经过后,官方自动对初步审定的部分予以授权, 但是在印度尼西亚,即使申请人同意官方的部分驳回决定,也必须委托当地律师 进行答复,即:同意官方的部分驳回,以便获得官方对初步审定的部分予以授权。 如果申请人不答复,整个商标申请将会失效。

另外,对于申请商标仅有一个类别且被全部驳回的情况,仍有可能通过复审 争辩商品不类似争取到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以我们代理的一件印度尼西亚商标驳 回复审案件为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商标文字几乎完全相同,指定商品对比 如下: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商品类别  第 9 类  第 9 类
 指定商品  发射机(电信);光通讯设备;网络 通讯设备;摄像机(用于工业);工 业用相机;测量装置;测量器械和 仪器;精密测量仪器……

 手机;电池;充电器;电线;

  开关;麦克风……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本身近似度较高,基于商标不近似进行复审的成功率极 低。但通过对比两件商标的指定商品可以发现,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中只有“发射机(电信);光通讯设备;网络通讯设备”与引证商标指定的“手机”等商品类 似,“摄像机(用于工业);工业用相机;测量装置;测量器械和仪器;精密测量 仪器”等其余商品均为工业用相机或测量仪器类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差距 较大。且工业用相机及测量仪器类这部分商品对申请人比较重要。

基于以上分析,在驳回复审中,我们将复审的重点放在工业用相机及测量仪 器类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商品的差别上,最终成功帮助该中国企业获得了该部分 商品上的注册。

总体来看,印度尼西亚于 2018 年加入《马德里议定书》以后,对官方的审 查效率是一个促进,综合费用、效率等各方面因素,我们认为采用马德里注册方 式是个较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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