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相关法律中的几个定义。
"专利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宣告失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的规定: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代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法律上并未对自然死亡进行定义,但是法学上的自然死亡,又称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继承"
自然人自然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继承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六编
继承"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继承,在此不再多做赘述。
在了解了以上几个定义之后,我们开始对专利权人被宣告失踪,以及自然死亡或者宣告死亡后的专利权的权利转移所需的文件和信息进行梳理,具体如下:
一、专利权人被宣告失踪后,转让专利权给第三方
(1)人民法院宣告专利权人失踪的证明文件(需包含人民法院的印章);
(2)请求人作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的证明文件(需要进行公证);
(3)专利权转让理由的证明文件:比如"债务合同"或"人民法院的欠税票据"。这些证明文件必须是有正当依据的,不能是"代管人"自己的书面描述或者口头说明;
(4)转让证明:请求人(即财产代管人,其代表当前专利权人)与受让人共同签章的转让证明;
(5)受让人签章的委托书;
(6)受让人的姓名/名称和地址。
上述专利权的变更,如果不是因财产代管人和/或受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权利转移的,即使"失踪"的专利权人重新出现,也不能追回。
二、专利权人"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后,转让专利权给第三方
(1)专利权人自然死亡的死亡证明(需包含出具部门的印章)或者人民法院宣告专利权人死亡的证明文件(需包含人民法院的印章);
(2)经公证的财产分配文件(比如,经公证的遗嘱,或者继承权公证书);
- 如果财产分配文件中的继承人是唯一的,那么该文件可以满足官方需求;
- 如果财产分配文件中的继承人不是唯一的,那么该文件中还需明确记录专利的基本信息,以及每项专利所分配的继承人。如果一项专利分配给多个继承人的,那么该多个继承人将共同签署权利转移所需的文件;
(3)请求人(即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需要进行公证);
(4)转让证明:请求人(即继承人,代表当前专利权人)与受让人共同签章的转让证明;
(5)受让人签章的委托书;
(6)受让人的姓名/名称和地址。
上述2种情形下的专利权的转让,在专利流程工作中并不常见,希望通过以上分享,可以帮助大家在向国知局办理著变手续时提供一些参考,如有任何欠妥和不完备之处,请各位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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